新闻写作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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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江南时报》有关新闻从 业人员寿命的报道;《南昌晚报》 重大政治事故被停刊
政治、思想、法律、政策
编辑的政治意识 以社会效益为最终目标 有关新闻活动的法律和法规 Fra Baidu bibliotek闻政策(长期的政策、某个时
期的宣传通知)
编辑的政治意识
思想上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熟悉党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以及 党和政府在某个时期内的政策和中心 任务,及时发现和中央政策、法律法 规有抵触的地方。
识别假新闻
近年来的假新闻:参见《新闻记者》 杂志的“年度评选”
识别假新闻的技巧 ➢ 常识和经验(如《江南时报》的“拾
金不昧”报道) ➢ 推理 ➢ 求助于专家 ➢ 与其他传媒对照 ➢ 利用互联网追索新闻来源
防止广告新闻
参见南方都市报的广告新闻
核实以防止新闻中的细节、数据、 背景材料、配发照片等环节的失实
大肆渲染被伤害者及其家属的状 况,唤起民意的同情
采访民众,让民众说出“审判意 见”
有关新闻活动的法律和法规
属于危害国家和社会方面的 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的
有关危害国家和社会的
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推翻无 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主张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 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令的实施
公安机关不是去“侦察”案件
某报在一篇题为《我市打掉一流氓犯罪团伙》 的稿件中说:“公安机关接到小区居民的报 案后,立即派出公安人员对案件展开侦察。”
文中称公安人员展开“侦察”的说法是错误 的。“侦察”与“侦查”,一个是军事用语, 一个是法律用语,二者是有区别的。侦察是 指军事上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 战的情况而进行的活动。而侦查则是指公安 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搜集、 审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和查明犯罪嫌疑人 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可见,公安人员只 能去“侦查”案件,而不是“侦察”案件。
(人大代表只能选举产生) “询问”不同于“质询”(参见相关文章) “选举”、“补选”、“增选”、“另行选
举”都有不同法律含义 “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等
也有不同法律含义
附:关于党政领导排名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各 级人大常委会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 常设机关,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国家审判、 检察机关,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民 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组织。党政领导集 体活动时,领导人的排序应该是:党 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 正职——政协主席——党委副书记— —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 任)——党委常委——人大常委会副主 任——政府副职——法院院长——检 察院检察长——政协副主席。
熟悉一些关于政治、政策、法律问题 的”标准提法”
熟悉新闻工作中有关政治工作的传统 和惯例(例如领导排名等)
附:关于“人大”新闻报道的 一些常见提法错误
人大没有“常委”(“人大常委”是“人大 常委会委员”)
人大“专职委员”提法不妥(参见相关文章) “人大代表”不等于“人民代表” 没有“人大主任”、只有“人大常委会主任” 人大没有“列席代表”,只有“列席人员”
“媒介审判”中的被报道对象常常是民愤很 大,影响较广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媒介审判”常常和舆论监督联系在一起并 混淆,因此常常得到民意的支持。
“媒介审判”的结果常常是造成了对司法公 正的干扰。
附:媒介审判的常用手法
对被报道对象进行定义:“灭绝 人性”、“罪大恶极”、“罪不 容诛”等等
对被报道者进行“提审”,让他 自己说出自己“该死”,或让其 亲人说出类似的话
的 传播谣言的 传播淫秽的 传播犯罪方法、教唆犯罪的 泄露国家机密的
有关侵犯公民权利的
诽谤——故意捏造事实,羞辱他 人的(参见《传媒内参3》)
侮辱——故意用下流语言.羞辱 他人的
侵犯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 公布私人生活方面的秘密,如公 布他人的信件、日记等
新闻政策和某个时期的宣传纪律
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该法官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必须主 动申请回避,不应参予到这一案件当中去, 否则,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如果这名法 官真正做到了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的话,就 不可能发生像文中所述的“大义灭亲”这一 类的壮举。
以社会效益为重——删除或改写不 宜刊载的内容
报道不能违反人道主义精神
对残暴、淫猥的事件不宜做过细 的描写
对事件中某些受害者以及实足者 的姓名应该加以隐匿。
防止“媒介审判”(“舆论审 判”)
报道不能违反人道主义精神
参见相关材料
关于“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 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 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媒介审判” 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 的双重侵犯。
第三章
新闻稿件的修改
主要内容
内容的修正 稿件结构的调整
内容的修正
事实的排除和订正 把守政治、思想、法律和政策
关 修正逻辑、语法错误和修辞失
当 改正错别字和标点符号、数字
的误用
事实的排除和订正
识别假新闻 防止广告新闻 核实以防止新闻中的细节、数据、
背景材料、配发照片等环节的失 实
在我国,由于所有的媒介在根本上都 作为党的“喉舌”而存在,所以,除 了新闻法规对报道加以制约以外,党 和政府的宣传管理部门还常常以正式 颁布、长期适用的新闻政策和不定期 发布的宣传通知的形式对媒介的内容 选择作出规定。
例如:《关于改突发事件报道的通 知》、《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 通知》等
附:新闻报道中常见的有关法 制的错误
“罪犯”称呼要慎用
某报在一篇题为《好青年勇斗歹 徒》的新闻中说:“两名罪犯目 前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 不得确定有罪”。
法官“大义灭亲”有违法律规
定
某报在一篇题为《亲情诚可贵 法律重如山》 的新闻报道中写到:某市法院的一名法官在 审理一起案件当中,不为亲情所动,同其他 干警一道,依法将嫂子家的房屋予以查封, 后又将违法撕毁法院封条的嫂子送进拘留所。 确实令人感动。
政治、思想、法律、政策
编辑的政治意识 以社会效益为最终目标 有关新闻活动的法律和法规 Fra Baidu bibliotek闻政策(长期的政策、某个时
期的宣传通知)
编辑的政治意识
思想上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熟悉党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以及 党和政府在某个时期内的政策和中心 任务,及时发现和中央政策、法律法 规有抵触的地方。
识别假新闻
近年来的假新闻:参见《新闻记者》 杂志的“年度评选”
识别假新闻的技巧 ➢ 常识和经验(如《江南时报》的“拾
金不昧”报道) ➢ 推理 ➢ 求助于专家 ➢ 与其他传媒对照 ➢ 利用互联网追索新闻来源
防止广告新闻
参见南方都市报的广告新闻
核实以防止新闻中的细节、数据、 背景材料、配发照片等环节的失实
大肆渲染被伤害者及其家属的状 况,唤起民意的同情
采访民众,让民众说出“审判意 见”
有关新闻活动的法律和法规
属于危害国家和社会方面的 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的
有关危害国家和社会的
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推翻无 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主张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 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令的实施
公安机关不是去“侦察”案件
某报在一篇题为《我市打掉一流氓犯罪团伙》 的稿件中说:“公安机关接到小区居民的报 案后,立即派出公安人员对案件展开侦察。”
文中称公安人员展开“侦察”的说法是错误 的。“侦察”与“侦查”,一个是军事用语, 一个是法律用语,二者是有区别的。侦察是 指军事上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 战的情况而进行的活动。而侦查则是指公安 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搜集、 审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和查明犯罪嫌疑人 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可见,公安人员只 能去“侦查”案件,而不是“侦察”案件。
(人大代表只能选举产生) “询问”不同于“质询”(参见相关文章) “选举”、“补选”、“增选”、“另行选
举”都有不同法律含义 “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等
也有不同法律含义
附:关于党政领导排名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各 级人大常委会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 常设机关,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国家审判、 检察机关,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民 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组织。党政领导集 体活动时,领导人的排序应该是:党 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 正职——政协主席——党委副书记— —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 任)——党委常委——人大常委会副主 任——政府副职——法院院长——检 察院检察长——政协副主席。
熟悉一些关于政治、政策、法律问题 的”标准提法”
熟悉新闻工作中有关政治工作的传统 和惯例(例如领导排名等)
附:关于“人大”新闻报道的 一些常见提法错误
人大没有“常委”(“人大常委”是“人大 常委会委员”)
人大“专职委员”提法不妥(参见相关文章) “人大代表”不等于“人民代表” 没有“人大主任”、只有“人大常委会主任” 人大没有“列席代表”,只有“列席人员”
“媒介审判”中的被报道对象常常是民愤很 大,影响较广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媒介审判”常常和舆论监督联系在一起并 混淆,因此常常得到民意的支持。
“媒介审判”的结果常常是造成了对司法公 正的干扰。
附:媒介审判的常用手法
对被报道对象进行定义:“灭绝 人性”、“罪大恶极”、“罪不 容诛”等等
对被报道者进行“提审”,让他 自己说出自己“该死”,或让其 亲人说出类似的话
的 传播谣言的 传播淫秽的 传播犯罪方法、教唆犯罪的 泄露国家机密的
有关侵犯公民权利的
诽谤——故意捏造事实,羞辱他 人的(参见《传媒内参3》)
侮辱——故意用下流语言.羞辱 他人的
侵犯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 公布私人生活方面的秘密,如公 布他人的信件、日记等
新闻政策和某个时期的宣传纪律
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该法官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必须主 动申请回避,不应参予到这一案件当中去, 否则,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如果这名法 官真正做到了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的话,就 不可能发生像文中所述的“大义灭亲”这一 类的壮举。
以社会效益为重——删除或改写不 宜刊载的内容
报道不能违反人道主义精神
对残暴、淫猥的事件不宜做过细 的描写
对事件中某些受害者以及实足者 的姓名应该加以隐匿。
防止“媒介审判”(“舆论审 判”)
报道不能违反人道主义精神
参见相关材料
关于“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 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 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媒介审判” 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 的双重侵犯。
第三章
新闻稿件的修改
主要内容
内容的修正 稿件结构的调整
内容的修正
事实的排除和订正 把守政治、思想、法律和政策
关 修正逻辑、语法错误和修辞失
当 改正错别字和标点符号、数字
的误用
事实的排除和订正
识别假新闻 防止广告新闻 核实以防止新闻中的细节、数据、
背景材料、配发照片等环节的失 实
在我国,由于所有的媒介在根本上都 作为党的“喉舌”而存在,所以,除 了新闻法规对报道加以制约以外,党 和政府的宣传管理部门还常常以正式 颁布、长期适用的新闻政策和不定期 发布的宣传通知的形式对媒介的内容 选择作出规定。
例如:《关于改突发事件报道的通 知》、《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 通知》等
附:新闻报道中常见的有关法 制的错误
“罪犯”称呼要慎用
某报在一篇题为《好青年勇斗歹 徒》的新闻中说:“两名罪犯目 前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 不得确定有罪”。
法官“大义灭亲”有违法律规
定
某报在一篇题为《亲情诚可贵 法律重如山》 的新闻报道中写到:某市法院的一名法官在 审理一起案件当中,不为亲情所动,同其他 干警一道,依法将嫂子家的房屋予以查封, 后又将违法撕毁法院封条的嫂子送进拘留所。 确实令人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