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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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出入境植物、植物产品、木制品及木包装材料等在集装箱中的熏蒸处理,但不适用于种子、苗木、水果及蔬菜等鲜活货物的熏蒸处理。
2 药剂
溴甲烷、硫酰氟、磷化氢是集装箱熏蒸的常用熏蒸剂。
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生产厂家必需三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
3 器材
3.1 气化器:气化器出口的熏蒸剂气体温度不低于20℃。
3.2 熏蒸剂气体检漏及浓度检测仪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或国外同类热导式气体浓度检测仪器(灵敏度不低于1g/m3),卤素检漏仪,磷化氢检测管。
3.3 其他器材:磷化铝盛药盘或盛药袋(用无纺布制成)、投药管、集装箱专用投药插针、钢瓶接嘴、测毒采样管、测温仪(温度计)、计算器、磅秤、粘胶带、剪刀和防毒面具等。
4 熏蒸场所
集装箱熏蒸场所应选择在背风且风力不能大于5级的露天场地,与生活和工作区的距离不少于50m。
熏蒸场所应固定。
被熏蒸集装箱应单层平放于地,熏蒸期间不能挪动。
5 准备工作
5.1 拟定熏蒸方案:了解货物种类、品名、数(重)量、体积、包装等情况;了解当日天气情况,估计熏蒸时的大气温度;查阅相关技术要求(了解合同、信用证的有关要求,国外植物检疫部门的熏蒸要求,或向当地检验检疫机关咨询)。
根据前述情况和查阅的技术要求拟定熏蒸方案,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如果熏蒸场所或货物种类不适宜熏蒸,应拒绝熏蒸。
5.2 检查药剂和器材:根据拟定的熏蒸方案准备熏蒸药剂和器材,确认所需药剂和器材已经备齐,有关仪器设备运转正常,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种类正确且有效。
5.3 检查货物包装:如果被熏蒸货物使用不透气或透气性不好的包装材料,应卸下不透气或透气不好的包装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能够确保熏蒸剂气体比较容易地扩散穿透进入被熏蒸货物的内部。
5.4 测定温度及确定熏蒸方案:用数字测温仪分别测定货物内部和大气温度。
如果气温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内或高于货物内部温度,以货物内部温度作为熏蒸温度;如果气温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上,则以货物内部温度和气温的平均值为准。
熏蒸温度确定后,对拟定的熏蒸方案进行修正,最终确定剂量和密闭熏蒸时间。
5.5 密封集装箱:如果用磷化氢进行熏蒸,此时应先将所需磷化铝平均分装于数个盛药盘或盛药袋中(每个盛药盘或盛药袋中装磷化铝片不超过26片为好),然后将这些盛药盘或盛药袋均匀地布放于货物的表面或粘挂于集装箱内前后壁上。
完成上述过程后,才开始密封集装箱。
对集装箱进行密封,首先应用粘胶带密封集装箱的前后通气孔,然后再关闭集装箱门,检查集装箱门的密封条是否完好,门的四角及中缝是否压封严实;如果不严实,应用粘胶带密封。
5.6 插入集装箱投药专用插针:实装箱密封完成后,在门中缝顶部插入投药专用插针,插入深度应尽量大。
如果中缝处不能插入,可选择门边缝项角处插入。
投药专用插针插入后,要检查插针处的密封情况,如果密封不好,要用粘胶带堵封。
将投药管同钢瓶嘴进行紧密连接。
5.7 张贴警戒标志:在集装箱前后等明显处张贴熏蒸警戒标志。
5.8 投药前的最后检查:
5.8.1 开启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检查是否工作正常。
5.8.2 检查集装箱是否密封完整。
5.8.3 检查熏蒸警戒标志是否张贴或悬挂正确。
5.8.4 检查防毒面具是否准备妥当。
5.8.5 气温低于15℃或投药量大于3kg,应气化投药。
如需气化投药,此时应开启气化器(气化器水温不能低于65℃)。
5.8.6 检查钢瓶瓶嘴是否同投药管进行了牢固紧密的连接,钢瓶是否放在磅秤上。
5.8.7 要求无关人员离开熏蒸现场。
6 投药熏蒸及浓度检测
6.1 投药:钢瓶称重后,减去所需投入的熏蒸剂公斤数,然后在磅秤上重新定位好。
投药人员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
将钢瓶阀门慢慢打开,过几秒钟后重新关上。
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可用卤素检漏仪检查溴甲烷的泄漏)检查投药管所有接头处,看是否有泄漏发生。
无泄漏就可以正式开始投药,投药速度掌握在每分钟1-2Kg左右,投药完毕,及时关闭钢瓶阀门,并迅速抽出集装箱投药专用插针。
准确记录投药结束时间,即熏蒸正式开始时间。
6.2 检漏:检漏人员戴好防毒面具,手拿卤素检漏仪(或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检查集装箱门缝,一旦发现泄漏,要立即采取措施封堵。
6.3浓度测定: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按下列时间检测垛内溴甲烷或硫酰氟气体浓度及其分布。
30分钟的浓度检测:此时的浓度检测结果能够说明集装箱的气密性、渗漏和吸附情况,不正确的药量计算和不当的投药方法。
所有上述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
此时箱内浓度应在投药剂量的78%以上(在非气化投药及没有风扇帮助药剂气体混匀的情况下,不能达到如此高的初始浓度)。
2小时的浓度检测:此次浓度检测结果进一步说明是否有严重的渗漏,货物是否强烈吸附熏蒸剂气体。
此时垛内平均浓度应不低于投药剂量的65%,如果浓度检测值比投药剂量的65%还要小很多,则说明泄漏或吸附严重,可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在非气化投药及没有风扇帮助药剂气体混匀的情况下,不能达到如此高的浓度)。
熏蒸结束前浓度检测:24—48小时的浓度值应为投药剂量的50-30%左右。
6.4 熏蒸补救措施:溴甲烷、硫酰氟常压熏蒸,散气前规定的最低浓度值——实际浓度检测值≤5 g/m3,延长熏蒸时间8-12小时,>5 g/m3的,须补充投药,并延长熏蒸时间12—24小时。
补充投药前,应重新查补漏洞。
补充投药量计算公式:补充投药公斤数=低于所要求的最低浓度数(g/m3)×1.6(木包装2.0)×熏蒸体积(m3)÷1000
磷化氢熏蒸,如果散气前的浓度检测值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相差不大,可以延长熏蒸
时间24小时加以补救,如果大大低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时,应重新熏蒸。
7 通风散气
检测并记录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
如果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则可以结束熏蒸,并进行通风散气。
通风散气时,熏蒸人员戴好防毒面具,将集装箱门打开。
集装箱门打开后,应有专人值守,严防人员进入集装箱内,并保证集装箱门外20m 范围内无人员停留。
待12—24小时以后,货物方可搬动。
结束通风散气,撤除熏蒸警戒区和警戒标志,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磷化铝残渣和其他废弃物。
填写熏蒸结果报告单,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8 中毒症状及基本救护
熏蒸人员中毒后,会出现头晕、目眩、无力、恶心、呕吐、嗜睡、神经麻木、呼吸困难和昏
迷等症状;中毒严重的,甚至会死亡。
发现头晕等轻度中毒症状后,应立即停止熏蒸作业,并移至空气新鲜场所休息,除去污染衣物,大量饮用茶水。
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医院抢救。
9 不宜熏蒸的货物
9.1不宜用溴甲烷熏蒸的货物:
汽车;
精密电子仪器设备;
黄油、猪油、脂肪(除非保存于密封的铁罐内);
发酵粉、骨粉、木炭、硅藻土;
羽毛、毛毯、马毛制品、羽绒枕头、毛毯衬料、牦牛毛毯;
含硫量高的纸张、专业用纸和新闻用纸;
碘盐、含硫或硫化物盐块;
含镁制品;
皮货特别是小山羊皮、皮制家具;
照相药品(不包括胶卷和X-光胶片)、印相纸、制图用纸和银光纸;
橡胶制品,特别是发泡橡胶、海绵和再生橡胶等;
大豆粉、全麦面粉和其他蛋白质含量高的面粉;
毛料制品,特别是安哥拉呢,软毛绒线、毛衣、人造纤维布等。
9.2 不宜用磷化氢熏蒸的货物:
含铜、铜合金、黄铜、金和银的一切仪器设备、装饰品、衣物及某些复写纸和未经冲洗的照相胶片等。
9.3 不宜用硫酰氟熏蒸的货物:
所有食用或饲料用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