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不当得利之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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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
29.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不当得利概述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2)不当得利的性质,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但是若当事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当事人一方依据该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已无合法的原因,则可构成不当得利。
(2)无因管理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却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本人从管理人取得利
益的,因该利益本为自己所有,不属于不当得利;但是若管理人从管理中取得利益并不归还本人而自己占有的,则管理人的占有是无合法根据的,本人得基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管理人返还。
(3)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一种不合法的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事实行为。法律规范侵权行为的目的,是要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制裁不法行为人;而法律规范不当得利并不是为了制裁不当得利人,而是纠正不正常的财产利益转移,使之恢复到正常状态。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
1.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1)一方受利益
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①财产的积极增加即积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者财产义务的消灭。
②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消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其既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也包括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以及所有权上应设定负担的而未设定等。
(2)他方受损失
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①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②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
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亦即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2.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①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指一方为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向受益人给付,但该义务自始就不存在。这种情形又称为非债清偿。但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a.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b.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c.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d.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②给付的目的未达到。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给付,但其目的因某种原因未达到时,因该给付取得的利益也就是无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
③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当事人一方给付原是有法律目的的,但于给付后该法律目的不存在时,因给付而取得的财产利益也就成为无法律原因的受益。
(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包括:
①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②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③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④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⑤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即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当二者发生竞合时,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债的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物上请求权,所以,权利人应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但也不排除权利人得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发生竞合。在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
(3)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发生竞合。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2)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标的范围
即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①受益人为善意,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②受益人为恶意,又称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③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嗣后为恶意时,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29.2考研真题详解
一、概念题
不当得利(武大2015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属于事件。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一方受利益;②他方受损失;③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合法根据。
二、简答题
1.比较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发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在规范功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