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3(j)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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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大、中修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提高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促进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辖区内的改扩建、翻建的城镇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质量验收。大、中修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工厂厂区、生活小区、社区等内部道路工程施工可参照本规程使用。

1.0.3 城镇道路工程中采用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

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 本规程应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配套使用。

1.0.5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道路工程的材料与施工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第

3.1节、第3.2节的规定执行。

2.0.2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及其验收程序和道路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应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的规定执行。

2.0.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拟采用的施工工艺等具体情况,划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可按照下表的规定执行。

2.0.4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达到80%及以上。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等控制资料。

2.0.5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执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

2.1 一般规定

2.1.1 本章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测量的检查验收。

2.1.2 施工测量所使用仪器的具体要求,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第4.1.2条的规定执行。

2.1.3施工测量检验应具备以下资料:

1 测量仪器、量具检定合格证书。

2 水准点、导线坐标点的交接记录和复核记录。

3 施工测量记录和复核记录。

4 路基加密放样点的计算审核记录。

2.2 测量

主控项目

2.2.1 水准点、导线点的交接记录及复测具体要求,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2.2.2 水准点闭合差:±12L mm,式中:L为水准点间的水平距离,单位:K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2.2.3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快速路和主干路为±16n (秒),一般道路为±24n (秒)。式中n为测站数。

快速路和主干路坐标闭合差:≤1/10000,一般道路坐标闭合差:≤1/50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2.2.4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一般项目

2.2.5 道路工程施工测量一般项目的检查,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第4.2.2~4.2.4条的规定执行

3 道路各结构分项规定

3.1路基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路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

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3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4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

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

2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6.3.9-1规定。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

3.1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路基的检查验收。

3.1.2 路基填筑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清表。

3.1.3 路基用土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 路基压实度应分层检测,确保达到设计的压实度要求。

3.1.5 路基工程检验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压实度试验报告。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施工记录。

3.2 路基土方

主控项目

3.2.1 路基土方压实度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表3.2.1 路基土方压实度(重型、轻型击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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