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秸秆机械还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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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秸秆机械还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秸秆机械还田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作业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农作物秸秆的还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B/T 6678-2001 秸秆粉碎还田机
NY/T 500-2002 秸秆还田作业质量
NY/T 985-2006 根茬粉碎还田机作业质量
NY/T 1004-2006 秸秆还田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NY/T 1701-2009 农作物秸秆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秸秆机械粉碎还田
主要农作物籽实收获时或收获后使用秸秆还田机械将留在地里的作物茎秆和叶子就地粉碎并抛撒在地表进行覆盖,或施肥后将秸秆翻埋入土。
3.2
根茬机械粉碎还田
作物收获后,通过根茬粉碎还田机等机械直接将作物根茬粉碎后埋入土壤中。
3.3
留茬平均高度
还田作业后,留在地块中的根茬顶端到地面的平均高度。
3.4
碎茬深度
根茬粉碎还田机作业后地表面与作业前地表面的垂直距离。
3.5
根茬粉碎率
作物根茬在根茬粉碎还田机作业后的粉碎程度。
3.6
碎土率
土壤在根茬粉碎还田机作业下粉碎的程度。
4 作业要求
4.1
土壤
需要秸秆粉碎还田和根茬粉碎还田的地块其土壤相对含水量应达到60%~80%。
4.2
秸秆
玉米、水稻秸秆含水量宜达到20%~30%;大豆秸秆含水量应达到10%以下。
4.3
秸秆机械粉碎还田
4.3.1
秸秆机械粉碎还田时,玉米、大豆作物粉碎长度≤10cm。水稻作物秸秆粉碎长度≤15cm。
4.3.2
玉米秸秆还田数量控制在≤5000 kg/hm2,水稻秸秆还田数量控制在≤3000kg/hm2,大豆秸秆还田数量控制在≤2000 kg/hm2。
4.3.3
秸秆还田应达到表1的质量要求。
表1 秸秆机械粉碎还田技术要求
4.4
根茬机械粉碎还田
4.4.1
根茬机械粉碎还田时,玉米根茬高≤30cm,水稻根茬高≤20cm,根茬粉碎长度﹤10cm。
4.4.2
进行旋耕或耕翻灭茬,根茬机械粉碎还田应达到表2的质量要求。
表2 根茬机械粉碎还田技术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土壤含水率测定
按JB/T 6678-2001中的6.1.2.1规定执行。
5.2
秸秆含水率测定
按JB/T 6678-2001中的6.1.2.3规定执行。
5.3
切碎长度合格率的测定
按JB/T 6678-2001中6.1.3.4规定执行。
5.4
抛撒不均匀度的测定
按JB/T 6678-2001中6.1.3.6规定执行。
5.5
作业后田间状况
检测人员对覆盖、堆积和漏切情况作出一个综合的评价。
5.6
碎茬深度
按照NYT 985-2006中5.1规定执行。
5.7
根茬粉碎率
根茬粉碎率和根茬灭茬率的测定同时进行,按照NYT 985-2006中5.2规定执行。
5.8
碎土率
按照NYT 985-2006中5.4规定执行。
6 作业流程
6.1
秸秆粉碎
在土壤含水率达到标准要求时,收获时或收获后应及时用秸秆粉碎还田机进行粉碎秸秆。
6.2
根茬粉碎
在土壤含水率达到标准要求时,收获时或收获后应及时用秸秆粉碎还田机进行根茬粉碎还田。
6.3
施肥
根据土壤肥力状况要合理施肥,适当增加氮肥。秸秆粉碎还田后,加施尿素100kg/hm2~150 kg/hm2,在根茬还田时加施尿素50 kg/hm2~75kg/h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