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条文】4.1.1 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被防护对象自身的价值、数量及其周围的环境等因素,判定被防护对象受到威胁或承受风险的程度。

2 防护对象的选择可以是单位、部位(建筑物内外的某个空间)和具体的实物目标。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其风险等级的划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

3 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定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

【条文】4.1.2 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防护级别共分为三级,按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定为一级防护、二级防护和三级防护。【条文】4.1.3 本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和重要物资储存库等五类特殊对象的风险等级及其所需的防护级别。【条文】4.1.4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执行。

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执行。

3 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并按第4.1.1条的原则进行确定。

4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民用机场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1的规定。

表4.1.4-1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5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铁路车站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2的规定。

表4.1.4-2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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