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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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其他非关税措施
一、政府采购与行政措施干预
二、技术和环境壁垒
三、服务贸易壁垒
政府采购
一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为政府直接消费而从事的购买活动。
歧视性政府采购:
一国从事政府采购时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美国1933年“Buy American Act”
美国联邦政府需要采购的货物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美国货。
只有在美国国内供应不足,或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
价格6%以上,或高失业地区高于国际市场价格12%以上,以及不购买外国货将对美国利益产生不利后果时,美国联邦政府才购买外国货。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签署国:
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瑞典、
韩国、奥地利、以色列、挪威、瑞士
GPA的主体要求
1999年2月16日,就韩国仁川国际机场的建设采购,美国要求与韩国磋商。99年5月,美国向DSB提请设立专家组。欧盟和日本保留作为第三
方的权利。
2000年5月1日,专家组发布报告,韩国负责项目采购的机构不是《政府采购协议》(GPA)的义务之内。2000年6月19日,DSB通过专家组的报告。
GPA的限额要求
中央政府13万SDR
地方政府20万SDR
一般企业40万SDR
建筑服务业500万SDR
避免拆分合同以规避GPA
如果单项采购要求签订一个以上合同或分几部分签订合同,那么这些合同的估价基础是:(1) 以前一财政年度所重复签署的类似合同的实际价值,或依后12个月预期发生的数量和价值的变化而可能进行12个月调整后的价值,或(2)本财政年度或首批合同后12个月内重复签署合同的估计值。
GPA的采购手段要求
1991年3月,挪威公路管理局将工程总价为710万美元的特隆赫姆市公路自动收费系统的设计交给一家挪威公司。该工程除了要设计整个电脑控制的收费系统,还包括建造10个无人管理收费站和提供60,000个用于识别汽车的标签。
1991年6月20日,美国向GATT申诉。挪威政府申辩:该合同是为了研究目的,按照《政府采购守则》的规定,可以采用向一家公司招标的做法。
政府的行政措施干预
1、原产地规则
2、海关估价
3、装运前检验
原产地的定义
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
实质改变指该改变形成了一个新的和完全不同的产品,并有完全不同的名字、特征或用途。
原产地标准
1、完全原产产品标准
2、实质改变标准
税目改变标准、
加工工序标准、
百分比标准
税目改变标准
指某种进口原材料经过制造或加工,在特定的附有清单的商品目录上改变了税目,则可视作已发生“实质性改变”。采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关税税目的统一。
《协调商品分类与编码制度国际公约》
《协调商品分类与编码制度国际公约》
1988年1月正式生效的由21个部分组成,分96章、1241项、5019税目,目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采用,世界贸易的90%都以它为媒体。中国1992年1月1日起正式采用该制度对商品进行分类。
加工工序标准
加工工序标准的做法是制订加工工序清单,详列产品合格加工的过程,符合清单要求的即被认为是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这一方法的缺陷是清单的制订往往是艰巨而耗时的工作。
原产地的作用
区域贸易协定
普惠制(GSP)的受惠国
海关统计方面
反倾销、反补贴
纺织品服装贸易
美欧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纠纷
1996年7月1日开始,美国修改了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规定。根据新规则,某些产品不再作
为欧盟的产品,不能象原来一样免税进入美国市场。1997年5月23日,欧盟向DSB提出与美磋商,认为美国违背了《原产地规则》第2条等规定。1998年,双方达成和解。
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是一国(地区)海关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一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程序。
ASPs现象
——不正当的海关估价
在80年代以前相当长时间内存在的ASPs(American or Australian selling prices)现象,即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用其国内价格作为征收关税的标准。
这种高估完税价格的做法遭到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后来被迫放弃。
WTO的《海关估价协议》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
2、同类商品成交价;
3、类似商品成交价;
4、倒扣法;
5、计算价格;
6、其它。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①仅适用于关税化产品,不适用于仅以关税为保护形式的产品;
②在进口激增时或装运货物的价格低于参考价时征收额外的关税;
③触发水平(trigger level):
A、进口品所占国内市场的比例越高,触发保障措施所需的进口激增量越少;
B、关税化产品的进口CIF价降到根据1986——1988年基期平均进口价计算的参考价,可以触发价格机制措施。
巴西投诉欧盟的农业保障措施1997年巴西投诉,泰国和美国作为第三方。其中原因之一是认为欧盟的特殊保障措施违反了WTO的规则。欧盟自行使用了“代表价格”,由欧盟定期公布,根据第三国、欧盟边境价格和欧盟内部市场价格综合确定。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在CIF价高于代表价格时,以CIF价计算附加关税;如果进口商没有要求,则以代表价计算附加关税。
装运前检验(PSI)
进口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或其委托的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进口货物出口所在地关境对其数量、质量、价格、货币兑换率及其关税税则分类等进行检验核实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