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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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3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3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在国际社会中,人们谈论的最多的也许也是这两个概念。

然而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国际上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论。

在此,本文将浅析二者的关系问题。

从二者的概念入手,逐步过渡分析二者的辩证关系,然后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最后给出中西方关于二者的一些普遍观点。

关键字:主权人权关系方法正文: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自主。

而人权则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这两个原则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需要充分探讨和思考。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既矛盾又互补。

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和自主,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拥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人民,它就失去了其主权地位。

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主权本质上是为了人权而存在的。

在一些情况下,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和稳定,可能会限制人民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主权原则来掩盖其对人权的侵犯,例如压制异见分子和迫害少数民族。

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只有在保障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享有主权。

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因为它不仅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国际法不仅保护国家主权,也保护人权。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得到了体现。

宪章承认了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主权,并强调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民主权利等。

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主要法律机构也致力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追究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

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全球人权情况,并对各国进行评估和审查。

总体来说,国际法的目标是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并确保每个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论主权的最新发展及其与人权的关系

论主权的最新发展及其与人权的关系
l 7 世 纪 中叶 ,让 ・ 布 丹和 格老 秀斯 等人关 于主 权的观 点得 告阐述 了新 时代背景 下主权 和责任 的关系 , 呼吁 国家和 国际社会
都应 该承担 “ 保护 的责任” 。
2 0 0 5 年, 在第 5 9届联 合 国大会上 , 安 南作 了题 为 《 大 自由:
到 了 国际社 会的普 遍承 认 。 1 6 4 8 年, 法国、 西班牙 、 德 意志 诸侯 实现人与 人共享 的发展 、 安全 和人权》 的报 告, 对上述 两份报 告给 等 欧洲 国家 签署 的 《 威斯特 伐 利亚 合约》 第 一次 确认 了国家 主权 予了肯定, 他指出保护的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 因为国家存在 原 则 。这对 于 以国家主 权 为基 础 的现代 国 际法 的发 展 有着划 时 的首要理 由及职 责就是 保护本 国人 民, 但如果 一 国当局 不 能或 不
题。 在全 球 化进程 日益 加剧 的今 天 , 国家无论 大 小 , 不 分 穷富 , 都 权 威 , 不可 分割 、 不 可让 与 。《 奥本海 国际法 》 指 出: “ 主权 主要 是 越 来越 难 以回避主 权与 人权 的 问题 。 笔者认 为 , 有必 要对 国家主 国 内宪法 权力和 权威 的问题 , 这 种权力 和权威被 认 为是 国 内最 高
历 史彻 底落 幕 。
事 务。所 谓 “ 对 外独立 权” , 是 指 国家 在 国际关 系上是 最高 的权
其间, 联合 国安 理会 就利 比亚 连续通 过 了两 个决议 , 这使得 威 , 在 国家之 上, 再没 有超 国家的权威 , 国家 在行使 国家权力 时完
北 约武 装 力量得 以按照 安理 会决 议框架 在 利 比亚开 辟空 中禁 飞 全 自主 , 不 受任 何外 来的干 涉 。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10级法律系胡鑫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

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

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

马原论文--人权高于主权

马原论文--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人权与主权是国际法领域两块非常重要的内容,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究竟谁高谁低,世界各国政府、学者争论不休,尚无统一认识。

从产生的时间先后来说,是先有人类,后有国家。

在有国家以前,就有人权了(当然不一定有“人权”这个名词),可见是先有人权,后有主权。

主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只要人类不灭亡,就存在人权。

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主权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才存在的。

我比较赞同人权高于主权,举个例子,如果我们亲眼看到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正在残忍地虐待孩子老婆甚至是自己的父母,我们是要及时上前制止,还是要在那位男子“我们家事,与你有何相干”理论下而袖手旁观呢?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来说,主权就是为了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否则主权没有价值。

然而,两者有时是可以分离的。

即使没有主权,也可能有人权。

例如,香港回归中国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那时的香港可以说是没有主权的,但香港人民仍享有较为充分的人权。

反之,在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虽然拥有主权,但伊拉克人民的人权实在少得可怜。

但世界各国对人权的内容却人不同的看法,特别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巨大。

西方国家学者强调个人人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注重集体人权,民族人权。

资本主义国家更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

在两种社会制度之间,人权不应具有太大差别,人权是超国家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至少对一些基本人权是如此。

各国人权状况,观念不同,并非因为它们社会制度不同,而是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人权在各国发展历程不同而引起的。

号称世界“人权卫士”的美国源自其自身得天独厚的国内人权条件对人权高于主权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盗用,但美国并非一个一向重视人权的国家,直到1977年卡特总统以促进人权为外交政策之后,它才奉行主权至上转变为人权高于主权,然而正义怎能被政治需要而玩弄于股掌之间呢?60年代美国“民权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人权在美国的发展,美国人始终认为公民、政治权利高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然也高于一国主权,这与美国一向发达的社会经济是分不开的,但美国曾经却因人权问题丛生,直到今日还有不少后遗症:麦卡锡主义迫害,种族和性别歧视,暴力压制群众,不赞成《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在人权方面的义务,反对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及民族自决权,在亚非各地扶植亲美政权而不论其独裁与否,重视人权与否,如袒护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在世界其它国家人权原则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特别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

论主权与人权之关系

论主权与人权之关系
科技信息
。高校讲坛O
S INC CE E&T C N L GYIF R T O EHOO N O MA I N
20 0 9年
第 2 期 1
论主权与人权之关系
赵 泽 宇
( 中南 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长 沙
【 摘
401) 1 0 2
要】 主权 与人权 问题不仅是 国际关 系理论的 两个主要 范畴 , 是给 当今 国际社会现 实生活 带来 巨大影响的热点 , 也 引起 了世 界范围 内
国 而 国家 还 等 都 在 教 会 的 控制 之 下 . 兴 的 贵 族 和 封 建地 主 阶 级 的利 益 受 到 严 重 不 仅 直 接 制 定 国内 人 权 法 . 家 还参 与 制定 国 际人 权 法 , 且 , 新 而 的侵害 . 主权 理 论 也 就 由此 而 :其 目的是 巩 固 和扩 张 t权 。 国 学 者 承 担 着 将 国 际 人 权 法 转 化 为 国 内法 的 义务 。 国家 要 达 到保 护人 权 的 f. 法 就 否则 , 何 的保 证 都 将 成 为 不 能 实 任 博 丹 和 英 国学 者霍 布 斯 是 主 权 理 论 的 先 驱 者 , 霍布 斯 认 为 绝 对 王 权 是 目 的 . 必 须 拥 有 不 受 f涉 的 主 权 ,
主权 和 人 权 两 个 词 都 是 源 于 l 方 的法 律 概 念 , 们 都 经 历 了一 定 行 规 则 相 抵 触 : 两 它 23从 人权 的 实现 方 式 及 主体 上 来 说 , 家 是 实现 人 权 的 关 键 。 . 国 人 人 主 权 观念 最 早 出现 于 欧 洲 中 扯 纪 的 未 期 , f 其时 的政 治 、 济 、 化 权 的 保 护 主 体 是 国 家 . 权 和 人权 保 护 任 何 时 候 均 离 不 开 国家 。 国家 经 文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ORN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的合理性。

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

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是国家最本质、最根本的属性,失去了主权,一个国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

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什么是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什么是人权?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

人权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论主权与人权

论主权与人权

论主权与人权作者:龚洁瑜近些年来,伴随着国家政治制度的日趋完善,同时宪法在实践之中也得到不断丰富,形成了内容饱满、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思想体系,而人们关于宪法的思考也大部分集中在权力制约、主权、人权和法制这些方面。

主权理论只是在近代才开始兴起,是在西方专制主义国家秩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说明国家内部关系和描绘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

可以确切地说主权是一个国家所必有的权利,不但具有最高权力,而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作为国家生成的象征,存在的标志,内容主要有:国家间法律地位平等,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自由处理本国事务、自卫与集体自卫。

人权是同时代主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随着时代主题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可以所它是一种只要是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从理论上说,人权的享有就不应受国界的限制,其实现也不应因民族、种族和国家而异。

综上述对人权与主权的理解,在此看来,要保护人权是否需要排除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人权问题上的适用性?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上,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曾经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其核心的问题是:人权是否可以越过国界,超越一国国家主权而架在凌空之上?西方国家这种借口保护人权而否定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态度,我们发展中国家是持坚决反对的态度。

鉴于一直受西方殖民统治和压迫,我们彼此深深意识到:没有国家主权与独立,就决不会有人权。

下面就论述一下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探讨两者之间到底何者的地位比较高大。

就他们两者的关系,主权与人权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

首先,人权原则和主权原则都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其次,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人权实现的基础。

第一,个人是以从属于某个国家的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国家是个人组成的集体,只有国家享有主权,其国家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有保障;第二,从人权条约看来,所有人权条约都是在平等道贺资源的基础上制定的。

最后,人权是主权的最终目的。

主权与人权

主权与人权

三、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 (THORBJORN 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 的合理性。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 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 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 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 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 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这些似 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 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 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四、中国的主权与人权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主 权高于人权!”,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把个人 权高于人权! 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而没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面对侵略者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 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因为当时我们没有了具有真正独立完整意义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我们还能跟侵略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而且,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而且,整个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多少炎黄子孙无悔地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 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命,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我们的牺牲,都是围绕“主权”。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什么民主, 我们的牺牲, 都是围绕“ 主权” 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 什么民主,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才能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中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 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这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我们在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主权与人权Fra bibliotek一、含义

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在国际法中,主权平等和国际人权保护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主权平等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国际人权保护则是指国际社会致力于保护所有人的基本人权。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概念在国际法中的关系以及其对全球治理的意义。

一、主权平等的概念与原则主权平等是国际法中一个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不论国家的大小、国力的强弱,都应该被其他国家平等对待。

主权平等的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之一,也是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原则之一。

主权平等的概念不仅仅涉及政治和法律层面,还关系到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

它确保了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和平,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在国际关系中,主权平等是处理争端和解决冲突的基础,也是国际法规范国家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国际人权保护则致力于保护所有人的基本人权。

这包括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尊严、平等和公正等方面的权利。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现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和合作,而主权平等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决策和行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这为国际人权保护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和条件。

国家在保护本国人权的同时,也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国内事务。

同时,国际人权保护也有利于促进主权平等的实现。

通过促进各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福祉,国际人权保护可以缩小各国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更加平等的国际秩序。

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地位,实现了主权平等的目标。

三、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对全球治理的意义主权平等和国际人权保护对于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球治理需要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平等,遵循多边主义的原则,推动各国间的平等对话和合作。

主权平等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平等的作用,避免了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存在。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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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 在下列情况下,一个国家是不能用主张主权来对抗国际社会的指责或制裁的: • (1)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及其影响超越一国范围,危及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 (2)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构成了国际法认定的国际犯罪,如侵略罪、战争罪、反 人类罪、贩卖奴隶罪、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等; • (3)国际条约明文规定可以进行国际干预的情况。应当指出,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外来 的干预也必须遵循国际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否则,它将被看作是应当承 担国际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在一国因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指责或制裁的情况下,尽 管其某一方面的主权权利可能受到一定限制,该国的主权仍应得到应有的尊重。
• 8.其他方面的权利。
02
主权
主权( 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 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 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 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 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 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 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 人权与主权相,二者相辅相成,不存在明显的冲 突,也就是说,人权需要主权的庇护,主权也以人权的需要为存在前提; 主权不会践踏人权,人权也不会抵制主权。在这种状态下,主张人权高还 是主权高,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承认主权更高并不会对人权造成威胁或损 害,承认人权更高也不会损害主权的最高性和独立性。实际上,没有主权, 一个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其人民也毫无人权可言,因为他们随时可能被 其他国家或民族消灭、吞并或驱逐。当人权与主权处于激烈冲突的状态— —也就是说,主权在践踏人权——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二者取其一,以作 为更高的原则和标准时,应该主张主权更高,还是人权更高?换言之,应 该主张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主权的关系

人权主权的关系

[Copy from Baidu.]1.从现代法哲学和国际法的角度,人权与主权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但随着战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及保护个人及少数民族,种族群体免受国家侵害的国际人权保护原则的出现,使得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但随着人类相互依存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人类共有的自然性所产生的共同道德尊严,急需我们慎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保护人权与是否允许他国或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过权力,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任何国家都必须尊重他国主权。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联国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所确定的.《联合国宪章》、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中,都肯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权保护作为一项国际义务,二者并不互相对立。

“《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赋予二者同等地位,那就是要促进和保护人权,也必须尊重国家主权,而尊重国家主权是人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第2条第7项又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之事件.在联合国体制下,只有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安全措施,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性,而区域组织尽管被(宪章)第8章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之中,但他们只有在争端被提交安理会之前力求和平解决争端,在安理会授权之下协助安理会实施强制行动的权力.因此,干涉,尤其是武力干涉,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唯一例外来自安理会的行动或授权.首先,国家有保护人权的义务,人权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3人权的国内保护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共同构成了人权保护的内容,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人权与主权关系高中知识点

人权与主权关系高中知识点

人权与主权关系人权和主权是国际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人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和管辖权。

人权与主权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首先,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国家层面来看。

一个国家的主权意味着国家可以独立决定自己的内外政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

然而,国家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人权。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一个国家如果严重侵犯人权,可能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和谴责,甚至遭受国际干预。

因此,人权和主权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其次,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国际关系中。

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往往涉及到人权问题。

国际组织、国际法律和国际公约多次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要求各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的主权不能成为践踏人权的借口,国际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家进行督促和监督,以确保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究侵犯人权的个人和组织的责任。

因此,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最后,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还在国内政治中体现。

一个国家的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尊重人权。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福祉和发展。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侵犯人权,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和不稳定。

因此,人权和主权在国内政治中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总结起来,人权与主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国家的主权不应成为践踏人权的借口,而应当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行使。

国际社会也应当关注和监督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国家的主权才能得到合理行使。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一、人权与主权人权和主权是国际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士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在国际法中,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人权和主权的定义入手,分析其相互关系,并探讨国际法在处理两者关系中的作用。

二、人权与主权的定义1.人权的定义。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2.主权的定义。

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三、人权与主权的相互关系1.相互依存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人权的保障需要主权的维护,而主权的行使也需要以保障人权为前提。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其主权也会受到质疑和挑战2.相互促进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保障人权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国家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行使主权也可以促讲人权的实现和发展。

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国家需要行使主权来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同时,在行使主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四、国际法在处理人权与主权关系中的作用1.保障人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对人权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2.维护主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也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维护国家的主权。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各国的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国家领土完整原则宣言》等国际公约也对维护国家主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维护主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这一话题,一直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入研究与广
泛讨论。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视角看来,国家主权和人权存在着辩证关系。

首先,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

国家主权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尊重公民
权力、赋予人民激发潜力和发展才能的特权。

只有当国家完全地具有独立自主的主权,它便有能力维护和保障其居民的人权,向他们提供公平社会环境,支持他们实现自身的发展与成功。

其次,人权既是国家主权的基础。

任何国家的主权,都是靠其公民的拥有的权
力确立的。

只有保障人民的人权,他们才会感到受到尊重,为国家的发展而尽心甘劳,进而助力国家的独立自主主权的得以巩固。

因此,要把国家的国家主权贯彻到底,关键就在于实现人权。

最后,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也应该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行使国家主权时,应不断地维护和保护公民的人权,以确保国家的主权更好的实施。

另一方面,公民的人权,亦应该以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而实现平衡,毕竟,国家主权才是任何实现人权的基础。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相互依存、均衡发展,二者应同时
求发展,相互辅助、协同发展,相互制衡,以实现完善的社会公正制度。

唯有这样,社会不同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少数民族等,才有机会得到平等的关注、尊重和照顾,进而获得舒适的生活和繁荣的社会环境。

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

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

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主权与人权的基本关系是: 人权是根本, 主权立于人权之上; 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主权是保护人权的, 但有主权并不等于就有人权。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主权不容侵犯、内政不容干涉二者间关系较复杂,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关键在于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 一方面搞好本国的人权保障, 一方面对人权问题进行善意的批评, 尊重别国的主权。

一、主权与人权概念的基本内涵及二者关系的发展所谓主权, 就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有机结合, 形成一个整体。

它包括两个基本内容: 一是指国家按其职能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有实行管辖的权力, 对内具有排它性与至上性; 二是指国家排除任何外来干涉, 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 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 每个人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包括两个层面: 作为理想, 它是一定的国家和人民对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目标追求; 作为现实, 则是人们对现存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法律规范。

人权具有普遍性, 但又不是抽象的, 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从狭义上讲, 是指一些直接关系到人赖以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以及作为人以区别于物的应有尊严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 从广义上讲, 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包括从新闻媒体获得国内国际真实信息的权利等,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怎样呢? 从这两个概念数世纪以来的发展变化可以了解其大略。

众所周知, 首次提出主权一词的是十六世纪法国学者布丹。

他在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 是国家的特殊属性, 在国际间是各国君主的平等权利。

荷兰近现代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 主权属于国家, 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至于国家主权原则, 那是在主权概念产生之后, 随着一批批主权国家的出现和国际关系的发展, 而在国际法中逐步得到确认的。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张远铭09信息工程应用电子技术(一)班3109003070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泛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等。

而公民在政治上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一般也被称为“人权”。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这里,大家可能对人权和对内最高权有疑问了。

人权要求我们有人生自由,而主权要求国家有最高统治权,我们要服从国家的管理。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

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我觉得两者谁也离开不了睡,人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国家有自己的主权之上的,没有完整的国家主权,我们的人身自由不得不受制于外界,受外界的威胁,受外界的控制。

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

可以说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如今很多西方反华势力不断重申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借此来干涉中国内政,这是不可取的,没有意义的,任何时候都无法辨识谁为第一性,主权与人权是辩证统一的,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没有人权,主权也不复存在。

诚然,现在我们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体制,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不足,很多不尽人意,但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不变的,就是实现共产主义。

国家的缺点和不足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不可受别人激进的言论所迷惑,我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为这个国家的完善付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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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作业
主权与人权的理解
班级:2011级法学+会计专业姓名:赵泽刚
学号:1101070235
主权与人权的理解
摘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
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
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
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与人权的相关概念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一切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主权就不能称之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认可,才能在国际社会上立足,而这种承认其实就是对这个国家享有主权这一事实的承认。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根本标志。

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
家;否定或贬低主权, 就是主张霸权。

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国家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侵犯。

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应当指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我们称之为“互相尊重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等等。

总之,国家主权也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人权概念的产生。

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

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内,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

其后,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鸿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

特别是卢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定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原则,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一般认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人国际法领域。

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间题引起世
界各国的严重关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和规定。

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激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从此,人权第一次被纳人国际法的范畴,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然而,《联合国宪章》并未列举各项人权及其内容。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共同的奋斗目标,成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对人权和自由作出的国际宣言。

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世界各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等三个人权法律文件,构成了《国际人权公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

从此,《国际人权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成为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范。

国际法上的人权,又称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之间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国际人权约法承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进行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和惩治。

国际人权法,就是指各国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
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传统国际法并不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的发展和演变使人权具有国际性,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际人权法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当承担其国际人权法的义务,这就是人权的国际性。

二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在对于主权和人权的认识上,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主流观点,这两种观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一种是“人权至上”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是人们普遍拥有的权利,它不但超越于国界,而且超越于全人类。

在这样的观点下,人权主义者就要求主权国家承认、尊重与保护,如果作为主权的国家不能做到,或者在这个方面做得不够理想,那么,和人权相关的组织、国家就有权进行干涉。

另一种观点和上述观点截然相反,这种观点下的主权是建立在国际法规则范围之内的国家主权,是建立在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之上的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在这种观点下,人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主权国家有权对自己国家的人权进行处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他国主权横加干涉。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第一种观点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第二种观点主要以中国为代表,两种持有不同观点的阵营常常因人权和主权的关系而产生矛盾和
斗争。

笔者认为二者不是完全矛盾对立的,但也不是完全协调统一的。

它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基于这一关系,人权和主权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

二者矛盾对立的一面表现在国家主权对人权保护的制约。

一个国家参加和制定的人权保护条约,决定了人权保护的内容。

一个国家的国民享受何种权利都是取决于其所在的国家。

国家参加某一条约或不参加某一条约完全有独立的自主权,所以,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人权的广泛程度和具体所享有的人权范围都是由其所在的主权国家来确定的。

同时,个人相对于国家来说,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组成要素,只有在国家主权的范围内,只有在国家充分享有主权时,才能够实现人权的真正保护。

主权与人权除了相互制约的一面,还有协调统一的一面,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

一般来说,个人人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

个人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都是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的方式予以调整和保护的。

对于一些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主权国家在立法时一般都将其融入国内法中,使其成为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此外,国家还根据具体国情,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实现。

一个国家人权的状况直接或间接的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都在积极地创造条件,为改善国民的人权状况而努力。

如果没有国家主权的庇佑,人权是不可能实现的。


史上无数次的战争就是最好的例子,在战争中,不管政客们出于什么目的,最终受害者还是普通百姓,不管是侵略国还是被侵略国的人民,他们的人权都会受到侵害。

所以,没有国家主权,人权将无从谈起,主权是人权最强大的后盾。

参考资料:1.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2. 王虎华.《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 张静.《论“人权高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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