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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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作业

主权与人权的理解

班级:2011级法学+会计专业姓名:赵泽刚

学号:1101070235

主权与人权的理解

摘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

要的原则。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

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

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与人权的相关概念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一切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主权就不能称之为国家。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认可,才能在国际社会上立足,而这种承认其实就是对这个国家享有主权这一事实的承认。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根本标志。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

家;否定或贬低主权, 就是主张霸权。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国家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侵犯。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应当指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我们称之为“互相尊重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等等。总之,国家主权也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人权概念的产生。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内,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其后,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鸿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定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原则,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一般认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人国际法领域。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间题引起世

界各国的严重关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和规定。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激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从此,人权第一次被纳人国际法的范畴,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然而,《联合国宪章》并未列举各项人权及其内容。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共同的奋斗目标,成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对人权和自由作出的国际宣言。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世界各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等三个人权法律文件,构成了《国际人权公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从此,《国际人权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成为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范。

国际法上的人权,又称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之间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国际人权约法承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进行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和惩治。国际人权法,就是指各国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

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传统国际法并不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的发展和演变使人权具有国际性,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际人权法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当承担其国际人权法的义务,这就是人权的国际性。

二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在对于主权和人权的认识上,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主流观点,这两种观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一种是“人权至上”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是人们普遍拥有的权利,它不但超越于国界,而且超越于全人类。在这样的观点下,人权主义者就要求主权国家承认、尊重与保护,如果作为主权的国家不能做到,或者在这个方面做得不够理想,那么,和人权相关的组织、国家就有权进行干涉。另一种观点和上述观点截然相反,这种观点下的主权是建立在国际法规则范围之内的国家主权,是建立在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之上的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的权利。在这种观点下,人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主权国家有权对自己国家的人权进行处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他国主权横加干涉。综合上述两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第一种观点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第二种观点主要以中国为代表,两种持有不同观点的阵营常常因人权和主权的关系而产生矛盾和

斗争。

笔者认为二者不是完全矛盾对立的,但也不是完全协调统一的。它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基于这一关系,人权和主权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

二者矛盾对立的一面表现在国家主权对人权保护的制约。一个国家参加和制定的人权保护条约,决定了人权保护的内容。一个国家的国民享受何种权利都是取决于其所在的国家。国家参加某一条约或不参加某一条约完全有独立的自主权,所以,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人权的广泛程度和具体所享有的人权范围都是由其所在的主权国家来确定的。同时,个人相对于国家来说,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组成要素,只有在国家主权的范围内,只有在国家充分享有主权时,才能够实现人权的真正保护。

主权与人权除了相互制约的一面,还有协调统一的一面,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一般来说,个人人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个人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都是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的方式予以调整和保护的。对于一些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主权国家在立法时一般都将其融入国内法中,使其成为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此外,国家还根据具体国情,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实现。一个国家人权的状况直接或间接的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都在积极地创造条件,为改善国民的人权状况而努力。如果没有国家主权的庇佑,人权是不可能实现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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