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渗流控制措施和排渗措施安全管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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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制度编号:Q/BSXK-AQ-YX-2009-9 发布日期:2009年1月18日
尾矿坝渗流控制与排渗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9年1月18日编制人:
审核人:李楠
编制单位:安全组
批准人:张勇
制度页数:第1页共2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坝渗流控制与排渗工作、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坝渗流控制与排渗工作。
第二章尾矿库渗流控制
第三条除冰冻季节外采用坝前均匀放矿保持滩面的平整,防止出现矿浆流沿坝的横向流动。冬季必须采用冰下独管集中放矿,避免在冲积滩出现永冻层造成浸润线的升高。
第四条汛期前必须对排洪系统(排洪塔、排水方形涵管、排洪隧洞及坝面排水沟等)进行全面检查,洪水过后对损坏的部位及时进行修整。
第五条汛期注意收听当地天气预报,做好必要的抢险准
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
第六条定期检查维护浸润线观测系统,确保观测系统完好,观测数据精确、真实。
第七条随时掌握浸润线的动态,浸润线平均每月观测一次,在汛期每月观测三次。位移观测每年观测四次。详细记录观测成果。
第三章尾矿库排渗管理
第八条当发现排渗失效或浸润线显著升高,立即报告。必要时增加新的排渗设施。
第九条按设计要求按时施工坝面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必须保证质量,避免由于排水设施的损坏影响坝体安全。
第十条经常检查坝体渗漏、塌陷、裂缝、管涌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工段及选矿厂。
第十一条定期清理截洪沟、坝体外排水沟及事故放矿沟等排渗设施,保证各种沟渠畅通。
第十二条尾矿库的通讯、照明及上坝道路建设与尾矿堆积坝同步设置,确保畅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选矿厂安全组。
第十四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