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核算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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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核算的一点思考

作者:董新飞金凯

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17年第11期

摘要:在水利工程建设实务中,往往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在一个单项或者是整体工程交付使用后即撤销。建设单位使用的房屋等大型建筑物一般是采取租用或者是新建形成交付使用资产待工程完工后移交工程管理单位,这方面的会计核算一般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建设单位购入的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因为建设工期较短,在工程完工时尚未达到报废期,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就产生了一些疑问。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使一些固定资产的管理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文将就这类情况作出一些探讨,并提出优化的建议。

关键词:国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核算

一、固定资产核算常见的处理方式及其优缺点

(一)实行直接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的方式

一般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而在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时,按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列清单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

有的建设单位在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对购置的固定资产直接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而没有进行明细核算,加之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不全,随着时间的推移,久而久之使一些固定资产的管理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变卖,将拍卖所得冲减建管费

资产在购入时依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来核算,同时登记固定资产,使用时通过待摊投资来核算资产的折旧,待工程移交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已提折旧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同时将未折旧部分移交至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并在账务上用资产的净值冲减基建拨款。

国有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只有通过比较严谨和比较科学的会计核算,才能有效保证国有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浪费,使得国有建设资金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只有加强对建设单位自用资产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工程移交过程中国有固定资产的流失。

二、优化国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核算建议

(一)改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方法,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国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购入固定资产时,会计分录的核算采用了借记支出等科目,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还需要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处置自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的是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收入的科目,它采取的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国有水利建设单位关于自用固定资产项目的核算。对国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方式改进的核算方式,核算过程如下:

在单位购入新的自用固定资产时,会计分录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关支出的科目借记,固定资金贷记。

在国有水利单位处置无偿固定资产时,依照财政部门审批的流程,采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入账。

国有水利建设单位在处置有偿固定资产时,会计分录的记录方式采用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

国有水利建设单位在无偿调出固定时,关于会计分录的记录采用了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

改进国有水利单位自用固定资产核算方式后,成功的避免了国有单位在购入和处置固定资产时只需要登记银行存款、支出或是收入的科目。不登记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科目。保证了会计分录的真实性,一旦相关的工作人员对资产进行虚增或是虚减能够明显的看出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余额不对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总账不平。

(二)实行网络化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通过实行网络化管理水平,提高国有水利建设单位与财政部门的之间关于资产管理信息化的交流,以此来不断提升国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资产管理规划化、精细化、科学化、信息化的管理程度。财政部门也要加强国有资产入口、使用、出口等环节的动态监管过程。

(三)改进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主体

对于财政部来说,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尤其是国有水利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它需要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组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务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同时还要在管理模式上进行不断的创新,明确财政部门是国有单位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国有单位的自用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财政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便于规范购置、使用、处置的管理,严格履行财政审批制度,促进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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