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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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基本原则

【摘要】作为新兴热门行业的法务会计,是一项充分体现法律规范要求的职业行为,它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执行各项业务时,必须遵循相关的原则,并按照专业方法处理业务。根据法务会计的学科及执业的综合性与特殊性,可以得出法务会计的原则应该包括客观公正性原则、合法合规性原则、专业针对性原则、独立保密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文就此作一分析。

从一般意义上讲,原则是指人们行事所依据的法则和标准。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当前,我国的一些学者基于法务会计学科的交叉性,对法务会计原则的研究仅是把会计的原则或审计的原则照抄、照搬,说成是法务会计的原则。例如,认为法务会计一方面要遵循财务会计的原则,另一方面为了体现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法务会计所涉及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与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是一致的;(2)合法性原则。对于财务会计已经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会计事项,若财务会计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法务会计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鉴定的需要。可是,真实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正是审计的原则,如此便构成了“会计原则+审计原则=法务会计原则”的等式。然而,这个等式是正确、合理的吗?

针对上述等式来说,可以认为它基本上是正确的,毕竟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但还不够准确,不够合理,因为它无异于一个简单的数学相加,并没有真正把握到法务会计原则的真谛,没有全面地反映出法务会计原则的本质特征。真正的、恰当的、准确的法务会计原则不仅应体现会计、审计的基本精神,还应反映出法律的基本精神,特别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这是因为,法务会计工作是以会计知识为基础,以审计的工作方法为依托,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以综合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的知识为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旨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和相关服务的工作。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等。总之,所有的民法主体和经济法主体都可以成为当事人。因此,根据法务会计的学科与执业的综合性与特殊性,可以得出法务会计的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公正性原则

首先,所谓客观性原则,也称真实性原则,是指在法务会计工作的实践中,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一定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切忌主观臆断和脱离客观实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客观性原则是对法务会计工作质量的要求,要求法务会计的所有工作都要做到忠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掺杂任何虚假的和主观的判断,不得因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而有所偏向,也不能为追求特定的政治与经济目的使法务会计的工作丧失客观公正,更不能预先设定好结果去迎合特定的政治与经济目的。因为法务会计的工作往往会涉及非常重要的“人”的问题,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计量的损失多与少,索赔的金额大与小,都与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密切相关,有时甚至是“人命关天”,能够决定一个企业或一个人的盛与衰,生与死,所以,讲求客观性原则对法务会计而言至关重要。足见,客观性原则强调的是法务会计人员在为司法机关处理经济案件提供会计证据支持的过程中,运用会计方法分析资料时,都要能够遵循经济事项中资金的正常运动规律,使法务会计人员出具的业务报告和结论能证实经济行为的真相,并成为解决经济案件的可靠证据,或者得到法庭的采信。因此,必须要明确、具体、客观和真实。

其次,公正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执行鉴定业务、对案件中的会计资料进行查验和搜集时,应本着秉公负责的态度,不能公报私仇,也不能徇私舞弊,更不要卷入经济纠纷的利益冲突中,而应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执业的程序、方法和目标公正合理,对所调查和认定的情况提供真正的专家性意见。

二、合法合规性原则

合法合规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提供诉讼证据、进行会计专业判断以及实施司法会计鉴定时,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依章办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法务会计工作的主体必须合法,即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委托或指派等执业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次,法务会计人员审核的对象必须合法,即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依据合法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据资料进行检验,作出真实、可靠的会计判断和鉴定;再次,法务会计工作的内容必须合法,法务会计的目标之一就是对特定法律问题当中涉及到的会计、审计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故工作内容以法律规范为指向自为题中之意;最后,法务会计工作所采取的程序、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因为法律程序和会计、审计程序的要求不同,在会计核算和审计过程当中,基本程序是遵循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的,而法律中证据的收集则要依照法定程序。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就极易使本来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因非法收集而无法被采用,从而给当事人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如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证据,应当由法定的刑事司法人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询问、讯问,并记录。包括审计人员在内的一般人员的询问笔录只能作为线索,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重新依法取证。

三、专业针对性原则

为了使法务会计人员获取的会计证据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其中,专业性原则强调了法务会计人员在对会计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整理后所出具的工作报告,只是从会计信息的角度作出的科学结论,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呈现在诉讼程序中的有效依据,它本身并不决定法律的适用选择。另外,法务会计人员在对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等证据进行调查、收集、获取之前,应率先了解和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分析案件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大致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从而更进一步把握法务会计审查和检验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效率。也就是说,法务会计人员应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需要解决的特定疑难问题上,而不能超越其范围来查验被查单位的其他与本案无关的财务问题,此所谓针对性原则。一般而言,法务会计的专业针对性原则应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怀疑的原则

该项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经手任何欺诈与舞弊的犯罪调查中,对所涉及到的任何人与事都要持有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法务会计人员在接手每个项目时,都要保持怀疑的态度,不能推测涉及项目的任何人是诚实可信的,而要假设所有与所调查案件有关的人都有犯罪的动机和可能,并以此作为处理相关事务的原则。可以说,该原则是在允许法务会计人员进行“大胆假设”。之所以这样假设,是因为在我们的身边,欺诈与舞弊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如前所述,已被发现的欺诈与舞弊犯罪犹如冰山的一角,大量的欺诈与舞弊活动仍然在我们身边悄悄地进行着。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客观事实:任何一个单位,无论其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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