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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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国家权威专家观点
日期:2009-04-01
厉以宁: 信用“崩盘”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赌博!
近日,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北京举办的“中国信用经济论坛”上指出,信用是经济生活中对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尊重与维护。在市场经济中,骗了所有人的后果是被所有人骗了,没有赢者可言。
厉以宁指出,信用体系的崩溃与瓦解将对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害,对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后果。对经济学中最难回答的“公平”问题,其最合理的认定来自社会认同,而认同感的培育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的。缺乏认同感的社会对经济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而效率最大化作为经济行为的终极目标,其超常实现的基础在于道德,其核心正是诚信。因此倡导诚信,惩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规范与建设信用法律体系,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著名经济法学家江平强调,我国现今的信用状况可用“危机”二字形容当不为过。信用与风险成反比。市场信用暂时混乱与随之带来的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种风险过大,这个阶段过长。因此在信用立法上要体现三个原则:一是信用要作为一种资格与能力,成为进入市场的入场券;二是信用要构成一种资本与财富,发挥商誉的品牌效应;三是信用也应成为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信息资讯,发挥社会的监督舆论作用。江平同时不无担忧地指出,这三者的执行评估机构本身如果再不讲信用,那可就更加危险了。
吴敬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只有在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在日前召开的“2001年中国担保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观点鲜明地阐述了信用之于市场体系建立的重要性,吴敬琏认为,信用体系对国家经济的规模、水平和竞争力产生决定作用。
吴敬琏总结了当前国内信用恶劣的七种表现:履约率低;债务人逃废债务;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毒米毒酒事件不断;企业虚假披露,上市圈钱行为屡见不鲜;有偿新闻、虚假广告、虚假财务报告和“黑嘴股市分析”满天飞;大量的银行不良贷款和盗窃知识产权。究其原因,吴敬琏认为:首先是产权界定不明晰,导致所有者维权意识不强;其次在于政府指定贷款和指令形式形成的信用关系缺乏切实的法律保障;再就是对于失信赖帐等行为惩处、打击不力;而提供信用中介服务的机构也薄弱,服务水平不高。
只有建立完整的国民信用体系才是解决目前信用失范的根本途径,方法就是对上述原因各个攻破。吴敬琏强调,基础工作必须是明晰产权,唯此才能在国有企业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并建立由第三方提供信用信息的社会化信用管理体系。吴敬琏认为,在建设我国信用管理体系这项重大社会工程中,政府必须发挥积极作用。
吴敬琏简介
月24日生于南京。1954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经济系。
林毅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有效、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市场经济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换为基础,是建立在各种各样的、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上的经济,交换双方的诚实可靠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风险,活跃国民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使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的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获取交易对方真实的信息,防范不诚信的行为,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社会信用的缺失不仅会妨碍经济的正常运行,严重时还可能导致金融、经济危机,造成整体经济的混乱、衰退。
诚实守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任何民族、任何国家都具有普遍的价值。但是由于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全社会的经济交换主要以行政手段根据国家计划进行,不需要也不存在专门的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在
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中,经济快速发展,非人格化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的价值越来越高,但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社会信用建设明显落后。政府侵犯个人产权,个人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屡屡发生,无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上市公司造假账、企业三角债、银行呆坏账、信用卡诈骗、偷漏税、走私骗汇等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信用缺失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需要处理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权问题。因此,现代信用体系必须有法律作基础,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和权威性。同时,现代信用体系建设,又十分有助于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促使企业和个人重视自己的信誉,避免出现不良记录,从而有助于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貌。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初级阶段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的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国务院尽快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金投资经营各类征信机构,通过市场化竞争的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第二,加速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
第三,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同时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第四,要规范政府的行为,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执法部门要公正、廉明,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
喻敬明:呼唤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信用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它形成于古代而广泛流行于近现代商业和金融领域之中,是从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产物,从而构成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相对独立的经济范畴和社会生活现象。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进行正常商业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当代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经济增长,维护市场秩序,还可以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
当前,在我国社会各大领域信誉失范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和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信用管理体系严重滞后不协调发展密切相关。在启动内需,刺激消费,扩大消费信贷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的一个主要障碍也是个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