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作品的著作权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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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共五篇)

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共五篇)

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共五篇)第一篇: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摘要]著作权保护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几十年中取得了重大进步,制度设计日趋完善,形成了民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归责体系。

但是,近年来社会发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出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加上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起步较晚,导致司法实践存在困难,有必要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刑法规制,本研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层面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刑事立法;邻接权;司法实践一、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及其必要性著作权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保护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的智力成果,保护著作权也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上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

狭义上,著作权是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内作品作者专有的权利;广义上,著作权是在狭义著作权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衍生的一系列权利[1],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电视制作者权利等,这些权利的法律称谓通常是著作邻接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随着我国著作权理论的发展,广义概念被学术界更多的接受,基于此,法理上的著作权保护应当是广义范围内的概念。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归责体系中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责任形式对侵犯著作权的要求不同,总体来说,民事和行政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适用方便,流程简单,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多的行使;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归入刑法规制因严苛的刑罚性质引起学术界的讨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著作权是否被刑法适当保护也是需要学者深思的问题。

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刑事制裁的规定,主要因为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为了有效的法律实施将这一命题暂时放缓。

经过多年的著作权实践与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全国人大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设置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标志着著作权保护正式纳入刑法规制。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研究文献综述3300字》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研究文献综述3300字》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研究文献综述目录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研究文献综述 (1)1.2.1 国内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标准的研究概况 (1)(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效用 (1)(二)“歪曲、篡改”含义的理解 (2)(三)歪曲和篡改的主要行为类型 (2)(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标准 (2)1.2.2 国外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标准的研究概况 (3)(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3)(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5)我国《著作权法》引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研究探讨声音一直存在。

但与其他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相比,探讨声并不大。

早期所探讨的重点多集中于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范围的界定上。

自IP改编为影视作品的热潮涌起后,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争议增多,特别是2016年张牧野(笔名为天下霸唱)诉导演陆川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学界将研究的目光开始转向侵权标准的适用上——应当适用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有关作品完整权制度其他方面的研究也多了起来。

关于该权利的研究数量虽然已然不少,但在内容上仍有可以补充和突破的地方。

1.2.1 国内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标准的研究概况根据本文的研究内容为划分,现将国内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的主要观点概括如下:(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效用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效用,学界探讨的并不多,主要在其对权利属性和功能定位上可以窥见一二。

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功能是保护作者的人格权益。

有学者提出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两个功能:一是保护作者的观点、思想及意图的个性表达;二是保证作者的精神、思想、感情不受歪曲。

1第二种观点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功能是保护作者的声誉、名誉以及在使用作品时对作者的尊重,2强调“作者声誉”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应有之义,以防止他人破坏作者的“精神、人格的特征”。

3这种将声誉纳入法律效用之中为采取“有损声誉标准”奠定了基础。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价值定1陈一痕.保护作品完整权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13.2吴伟光.著作权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218-219页.3李明德,管育鹰,唐广良著.《著作权法》专家建议稿说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3.位在于作品的同一性,也就是维护思想与表达的结合,禁止他人破坏思想与表达的一致性。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的合法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核心手段。

著作权侵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在盗版、侵犯网络版权、侵犯软件著作权等方面。

中国版权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部门共查处著作权违法案件34,000余起,其中涉及音像制品制造和销售行业的案件数量居多。

为了加强著作权保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版权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

一方面,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出台了多项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

另一方面,政府加大了著作权执法力度。

中国版权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著作权执法机构共罚没价值8.7亿元人民币的盗版物品,查封涉及盗版物品的制造、仓储、销售场所和设备205个。

同时,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并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尽管中国政府的努力有所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统一执行还需加强。

不同地区执行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共进,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著作权执法工作还比较薄弱。

其次,社会认知程度不够,盗版文化存在。

长期以来,盗版成了一些人获取利益的途径,例如出版社在仍然存在业务决策上的盲目跟风行为。

所以,应该加强社会识别,重视教育和知识产权意识普及。

第三,制度建设仍需完善。

例如,当前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细节方面仍然存在问题,虽然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还需要继续完善。

最后,提升打击力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违法成本。

综上,我认为,要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并严格执行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法规。

其次,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建立多元化的行之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此外,应加强社会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著作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数据产权化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6000字

《数据产权化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6000字

数据产权化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目录数据产权化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1)1.国内 (1)(1)制度规范 (1)(2)司法 (2)(3)学理 (5)2.国外 (6)(1)美国 (6)(2)欧盟 (7)(3)日本 (8)(4)小结 (8)1.国内(1)制度规范目前关于数据的相关制度规定主要包括法律、国家政策、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四类。

第一,基于立法层面,我国所发布的法规主要侧重个人信息,对于数据少有涉及,更难有规定数据产权的。

《民法典》第127条基本就是整部民法典对数据保护所提及的部分,但此条款为准用性规范,而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数据财产利益保护的单行法,因此数据产权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撑。

但是,也有个别学者表示在人格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之后,立法者规定对数据的保护,实际上等于认同了数据权利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1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如何,立法者还未给出一个确切的说明。

第二,国家政策虽然多次表明要加快数据确权2,但是主要是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就民事主体间数据交易、数据产权的相关内容并没有较多规定。

针对数据这一新型资源,如何确立数据产权、明确交易规则、保障各方权利并划定义务成1同上注,第121页。

2《“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即指出加快推动“数据权属、数据管理”的立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完善“数据权属、权利、交易等规则”。

党的十九大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明确提出“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

为基础性问题。

第三,基于顶层立法还未构建的现状下,对数据权属探索的地方性规定逐渐增多。

例如,深圳市司法局于2020年7月中旬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来“数据权”。

这是国内首个针对个人数据权属做出规定的地方法规。

2020年7月30日,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规定主要针对数据交易活动,对数据交易主体及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在数据交易活动中各自承担的义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要求交易数据必须无权利争议。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邹晓红;许辉猛【摘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对象,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导致弊病丛生.因此从两种著作权观念的反思出发,结合我国的立法旨趣,针对非独立创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类作品提出全面的整合意见.【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4)002【总页数】3页(P16-17,59)【关键词】委托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分离;重构【作者】邹晓红;许辉猛【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3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现今社会,创作不仅仅是作者的事,商业投资者的参与已经随处可见,创作的基础关系高度复杂化。

相应地,作者和商业投资者对著作权的分配成为著作权法关心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规定了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对此进行规范,但是存在不少问题,拟对此进行探讨。

根据创作中智力投入者与财力投入者的结合情况,即创作的基础关系,我国著作权法把作品大致分为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并且对其著作权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立法意旨和学者见解,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1]其构成要件有三:第一,主体方面,委托人没有限制,受托人仅限于作者,不包括法人等组织,委托人则没有限制。

第二,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创作委托作品的合同关系,他们之间是基于创作作品而产生的一种临时性经济关系。

至于委托作品创作合同的性质则有不同的看法。

第三,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创作。

[2]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著作权的归属,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体现了尊重智力投资者的立法宗旨,但是没有考虑委托人的利益需求,易使委托人的目的落空。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

一、引言法学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法学领域或某一法学问题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和评价。

本文旨在对近年来我国法学领域关于“法治建设”的研究进行综述,以期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1. 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法治建设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

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其中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还有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应注重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要依靠法律规范,又要依靠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有学者对司法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例如,有学者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进行了梳理,认为改革旨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有学者对行政体制改革进行了探讨,认为改革旨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学者对监察体制改革进行了分析,认为改革旨在构建一体化的反腐败体系。

3. 法治建设的国际比较我国法学界还关注法治建设的国际比较研究。

有学者对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历史、现状和经验进行了梳理,认为我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有学者对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的困境和挑战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法治建设应结合自身国情,探索适合本国发展的法治道路。

4. 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中涌现出许多热点问题,如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网络空间治理等。

有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例如,有学者对司法公正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加强司法独立性、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有学者对人权保障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完善人权法律制度、加强人权教育;有学者对网络空间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制定网络空间治理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监管。

三、结论总之,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法治建设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本文对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实践探索、国际比较和热点问题进行了综述。

近十年国内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近十年国内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筛 选 , 其 中有 关 图书 馆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的理 论
研 究 1 篇 ,实 务 研 究2 篇 ,其 他 研 究3 。 4 8 篇 ( ) 在 万 方 数 据 知 识 服 务 平 台 中 , 检 索 3 2 0 一2 0 年 期 刊 、 会 议 与 学 位 论 文 ,检 索 式 0O 09
相 关 度较 高 的著 作 4 ,分 别 是 :吴 汉 东 的 《 部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研 究 》 ( 9 6 )、 刘 志 刚 19 年 的 《 子 版 权 的 合 理 使 用 》 、 肖燕 等 人 的 《 电 网
络 教 育 资 源 的传 播 与 合 理 使 用 : 中 、美 、英 教
2 0 —2 0 年 国 内 期 刊 论 文 在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00 0 9
问题 上 的研 究 情 况 , 具体 检 索 结 果 如 下 :
20 0 0—2 0 年 图书馆 著作权 合理使 用研 究论 文检 索统计 表 09
另 外 单 独 检 索 出与 图 书 馆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关 键词 :图书馆 ;著作 权 ;合 理使 用 中图分类 号 :G2 3 D 2 .1 5 ; 9 34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l 0 一O 1 ( 0 0 4 0 7 7 0 9 3 2 2 1 )0 一O 4 —0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是 著 作 权 法 的一 项 基 本 制 度 ,创 立 于 1 世 纪 的 英 国 判 例 法 ,在 1 世 纪 得 7 8 到美 国法律 的系 统化 后 而成 为一 项 重 要 的 著作 权 制度 ,其本 意是 指 无 须 征得 著 作 权 人 同意 ,又 不 必 向其支 付 报 酬 而 使 用 他 人 作 品 的 情 形 …。 图书 馆 作为 知 识传 播 者 ,肩 负着 为社 会 公 众 提 供 公益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对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著作权案例,探讨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某网络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情简介:原告系一家从事文学、艺术作品在线阅读的公司,其拥有大量版权作品。

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是否具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改编、翻译、汇编、改编作品等,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故被告具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恶意。

2. 被告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改编、翻译、汇编、改编作品等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直接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符合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原告损失及赔偿金额1. 原告损失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其作品在线阅读收入锐减。

(2)间接经济损失: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其作品在其他渠道的推广和销售受到影响。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影视剪辑艺术作品在当下的数字化时代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影响力也日益扩大。

随着影视剪辑作品的普及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对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规范这一领域的创作行为,也有助于保护原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影视剪辑艺术作品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法律框架下对著作权侵权问题有清晰的认识和处理,才能更好地维护影视剪辑艺术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1.2 研究意义影视剪辑艺术作品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们为人们带来了丰富多彩的视听享受,同时也成为了文化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影视剪辑艺术作品的不断涌现和传播,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对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可以帮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框架和规定。

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读和案例分析,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何为侵权行为,以及如何避免侵权。

研究可以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推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研究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对于促进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保护其创作成果也具有积极意义。

只有在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创作者才会有动力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创新,从而推动影视剪辑艺术作品的发展。

著作权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创作成果。

2. 正文2.1 法律框架下的侵权问题分析在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法律框架下的侵权问题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创作者的权益和作品的合法性。

在法律层面,影视剪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依据国家版权法律法规进行的,对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剪辑、修改和传播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年进行了修订,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

本文将以一起著作权法律案例为例,分析著作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某知名作家被告:乙,某出版社案情: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在乙出版社出版的杂志上连载。

甲在连载过程中发现,乙出版社未经其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

甲认为乙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小说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甲对其享有著作权。

乙出版社未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创作的小说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法院根据甲提交的证据,认定甲的小说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乙出版社未经甲同意,将甲的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著作权法,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五、启示1. 创作者应重视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创作者应充分了解著作权法,并在创作过程中注重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出版单位应遵守著作权法出版单位在出版、发行作品时,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同时,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作品版权的审核和监管。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共10篇完整篇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共10篇完整篇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_共10篇范文一:文献综述范文献综述摘要:随着当代科技的不断深入,世界**国的经济生产越来越国际化,不同制度、不同水平的国家都被纳入到统一的全球经济体系之中。

我国已加入**,对于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里处于弱势的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关键词:经济全球化世界市场经济一、经济全球化理论流派(一)主义经典的经济全球化理论1。

恩格斯的经济全球化思想。

最初,把经济全球化寓于“世界历史”之中,生产力的导致**国人民的普遍交往、彼此紧密联系是世界历史的主要内容.恩格斯则认为,大是导致经济全球化的根本诱因,经济全球化的最根本内容和基础是以世界市场为纽带的世界性的物质生产和消费。

在马恩看来,只有在**地区、**民族广泛分工的基础上世界市场,才意味着从根本上消灭了**地区、**民族相对孤立的状态,从而最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的世界市场;同时,随着世界市场的,**地区、**民族之间的其他方面的交往必然也随之起来。

由此可见,马恩在这里认识到了经济全球化与民族问题、国际分工的关系,并意识到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非经济影响。

后来他又指出,“资本输出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作为支付手段或购买手段的输出,另外一种是作为为目的的输出。

”马恩不仅找到了经济全球化执行主体——跨国,分析了经济全球化的具体运行方式:生产全球化和资本运作全球化,而且还指出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动力是对利润的追求以及经济全球化对民族的影响。

2.现代西方主义的经济全球化思想。

当代西方主义结合当代经济的实际,论述了经济全球的新特点与经济全球化相联系的世界经济格局的,以及对家经济的影响。

3。

新主义流派的经济全球化理论。

S.Amin、A。

Callicos和S.Gill是该流派的代表.该流派的主要观点是,当今的经济全球化就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生产方式的帝国主义化,他们认为,今天的全球化代表了反动的全球帝国主义和的胜利,其结果必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国际治经济秩序与贫富两极分化,当今**国府已经沦为国际垄断资本的人。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网络短视频著作权概述 (6)2.1 网络短视频的定义与特点 (8)2.2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内容 (9)2.3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归属 (10)三、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状分析 (11)3.1 侵权现象的普遍性 (12)3.2 侵权形式多样化 (13)3.3 侵权行为的影响 (14)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原因探析 (16)4.1 法律规制不足 (17)4.2 技术保护措施落后 (18)4.3 用户版权意识淡薄 (19)4.4 市场竞争压力巨大 (19)五、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20)5.1 诉讼救济 (21)5.2 行政救济 (22)5.3 调解与仲裁 (23)六、完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25)6.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6)6.2 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27)6.3 提升用户版权意识 (28)6.4 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9)七、结论与展望 (30)7.1 研究成果总结 (30)7.2 研究不足与局限 (31)7.3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2)一、内容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享受短视频带来的娱乐与信息的同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论文旨在深入探讨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本论文首先分析了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象的普遍性及其原因。

短视频内容的创作与传播往往涉及大量的原创作品,如音乐、图片、文字等,这些作品的权利人可能并未明确授权给短视频制作者。

短视频平台的普及使得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实施,且侵权成本相对较低,进一步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本论文提出了一系列应对策略。

应加强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的版权审核机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当今社会,随着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知识创新及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研究。

一、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保护应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上。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够完善,著作权法仅是一部关于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对于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机制等方面并不够全面。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2.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在一些地区和行业,著作权保护意识并不够强,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一方面是由于广大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不够深刻,普遍认为获取网络资源无需支付费用,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部门对于著作权保护监管不力,导致侵权成本低、收益高。

3.著作权保护技术手段不完善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在著作权数字保护技术方面相对滞后,尤其是在音乐、影视等领域,盗版问题严重,给正版内容的生产商和版权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处理好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和增强版权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

4.著作权维权渠道不畅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著作权维权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著作权维权渠道并不畅通,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维权成本高、维权流程繁琐、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令版权人望而却步。

二、对策研究1.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要加强著作权保护,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规,包括著作权的获取和维护、版权交易和授权的规范等,从法律上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研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含提纲3600字》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研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含提纲3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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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立题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网络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互联网产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鼓励互联网产业进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注重网络著作权的维护,对于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有着重要意义。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杜伟提出应通过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加以解决。张祥志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是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不足,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困境,需要构建信任机制,通过在著作法中规定“各个法律主体最为关注的权益保障、交易机制、治理体系、监督管理”等设计到信任机制构建的相关问题;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制度等来解决。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段海风提出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化细化监督机制来加以解决。杨宏芹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设置的监督制度难以实现。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许可合同”、“高昂管理使用费”、“限制和歧视会员”等问题,张超指出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主张回归集体管理组织的经济功能和社会效益功能探讨治理出路。在肯定行政管理模式的前提下,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方案,对集体管理组织课以更为明确、具体的义务与责任。”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可知法律的完善是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在现有研究中,有些学者只是指出完善监督机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学者只是针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对于部分规则、部分监督方式提出了完善建议,而没有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外部监督机制之间的配合和衔接。因此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机制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创新性。

著作权论文

著作权论文

著作权论文- 论文标题:《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实践研究》- 摘要:本论文主要探讨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实践研究的问题。

首先,阐述了著作权的定义和作用,强调了著作权对于文化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然后,分析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国际、国内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参与情况。

接着,对著作权的实践研究进行了深入剖析,包括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历史、著作权的主体范围、著作权的意义和限制等方面。

最后,总结了当前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 关键词:著作权、法律保护、实践研究、文化创新、经济发展。

- 引言: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创作和创新,为作者提供必要的经济利益,并对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论文将从法律保护和实践研究两个角度,对著作权进行深入探讨。

- 第一章:著作权的定义和作用- 1.1 著作权的定义- 1.2 著作权的作用- 1.3 著作权对文化创新的影响- 1.4 著作权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2.1 国际著作权法律的规定- 2.2 国内著作权法律的规定- 2.3 相关国际公约的参与情况- 2.4 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和问题- 第三章:著作权的实践研究- 3.1 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历史- 3.2 著作权的主体范围- 3.3 著作权的意义和限制- 3.4 著作权保护的实际案例分析- 第四章: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1 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4.2 提升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4.3 加强著作权国际合作的建议- 结论:通过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实践研究进行探讨和分析,可以得出著作权对于文化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当前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将进一步推动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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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违法作品的著作权研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确认了国家版权局印发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建议稿)》“第四条删去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同时在第二款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

这一变动引发了我对我国法律的一些思考。

对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禁止反动、淫秽作品传播,但该作品作者的姓名权、修改权和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权是存在的,不容他人随意侵犯。

因为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自动产生的,自作品完成时权利就产生了。

而且这个权利是被动的,只有该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可以使用这个权利。

例如,法律禁止出版色情作品,若一人删去他人的色情作品中描写色情的情节,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被侵犯人就可以要求赔偿。

这也就是说禁止反动、淫秽作品的传播是出版法、刑法等法律的任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反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

伯尼尔公约就是一个主要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一个公约。

伯尔尼公约首建于1886年,随后在1896年巴黎,1908年柏林,1928年罗马,1948年比利时布鲁塞尔,1967年斯德哥尔摩和1971年巴黎进行了商议并通过。

本公约与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电影,公约惯例上要求其成员国为每一个在文学、科学、艺术领域创作的人士提供保护。

伯尔尼公约有一些核心的特征,包括国家政策原则,使用于本国公民与其公约成员成员国的公民,都有一样的著作权权利。

伯尔尼条约最关键关注的是著作权法对于作者及其创作目的“公约是对在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的保护”,而不是保护出版商和其他从事作品宣传传播的人。

1928年修订的道义权利给了作者以上证实和反对的权利。

这些权利和经济权利不同,一般是不能够转让给其他人的。

伯尔尼条约也承认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不能引用复制其文学和艺术作品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尼泊尔公约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只是没有说明是否保护违法作品的著作权。

它从消极的方面规定他人不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美酒引用复制作品。

对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英国在判例中确认:黄色作品、不道德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

哥伦比亚规定,黄色出版物上的作品和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

我国台湾的“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的著作,不得申请著作权注册。

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等国的作者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管作品的内容。

而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作了以下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现在已经做出修改删去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同时在第二款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

德国著作权法理论认为:“那些含有不道德内容的作品,只要刑法禁止它们使用,在这些作品上就不产生各种积极权利,而只产生消极的著作权权利……针对第三人的权利(比如针对剽窃行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却仍然存在。

”我国香港地区对违法作品的著作权也持肯定态度。

“艳照门”事件中,当知悉自己电脑中的“艳照”被上传互联网后,陈冠希确实也曾向香港海关(香港地区著作权保护执法机构)主张过照片的著作权保护。

艺人陈冠希透过代表律师,在记者会后发表声明,指一系列载有陈冠希及他的朋友的亲密照片及影像,版权属陈冠希所有。

作为《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执行的一般义务条款,第41.1条规定:“成员国应当保证其国内法中包括关于本部分规定的实施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本协定所涵盖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阻止侵权的迅速救济措施和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这些程序的实施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这些程序被滥用提供保障。

”而“实施程序”的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提供有关行政执行程序,而且也包括提供各种司法救济措施。

对于违法作品而言,《伯尔尼公约》并未明确规定此类作品不受公约的保护,并且《伯尔尼公约》第17条赋予成员国的仅仅是禁止此类作品的发行、演出或展出的权力而非是不给予此类作品以法律保护的权力。

而给予违法作品以法律保护,核心内容就是其受侵权后的司法救济。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著作权法的研究我觉得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没有司法实践
2.因噎废食。

一旦有毒素在理论上就把所有的权利都消灭了。

导致一些无法与违法部分分开的合法权利都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

3.中国的立法技术有问题,用语上太绝对,导致理论上解释会没有出路。

在中国的法律中,只要违法就,就统统不受保护。

这就会给别人抓住把柄,攻击我国的法律制度。

所以我们的立法水平要有所提高。

不可以关起门来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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