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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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出厂前自行对我厂生产的食品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

三、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于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四、我厂委托第三方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符和下列规定:

1、检验并索取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书;

2、与受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3、由检验机构现场抽取检验样品并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与企业现场人员双方核对后签字生效

五、我厂建立和保存了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的原始检验报告记

录,包括检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购置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内容。

六、我厂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御宝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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