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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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努力创造名牌农产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推动全市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扩大特色产品的知名度,提高优质农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产品的若干意见》(农市发[1999]15号)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农业名牌战略的宗旨是:促进我市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变,为加快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培育名牌农产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面向市场,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优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满足广大消费者对名牌农产品的需要,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名牌农产品,是指农业各产业质量安全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它是农产品的精华,也是农业资源与先进科学技术
的结晶,是我市农业和农产品质量水平的象征。
第四条重庆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为维护重庆名牌农产品的权威性和信誉,减少其他各类名目繁多的市级农产品评优活动。
第五条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以市场评价和效益考核为主,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名牌农产品认定范围
第六条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的认定范围是在重庆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在重庆市范围内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第七条以下产品不在认定范围之内
(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二)已实行证书管理,但未获证或登记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能源等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五)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六)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偷、逃、骗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名牌农产品认定条件
第八条重庆名牌农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生产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
(三)产品有明确标识或包装;
(四)在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五)在QS认证目录中的加工产品通过QS认证;
(六)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相关指标经省部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七)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周到。产品生产能力强、规模大、效益好,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八)产品具有三年以上销售史,没有重大质量事故;
(九)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明确的地域界定证明。
(十)申报单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申报重庆市名牌农产品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四)在三品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须提供认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复印件;
(五)在QS认证目录中的加工产品需提供QS认证证书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六)按国家规定,实行卫生许可证证书管理的,提供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申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复印件;
(八)在申报年度,省部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对申报产品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
(九)其他证明材料(如登记证书、获奖证明、包装图片、实物样品等)。
第四章名牌农产品认定程序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要求的产品,由申报单位填写《重庆名牌农产品申报书》连同其它附件材料,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名牌农产品申请。
第十一条由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产品,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名牌农产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产品信誉、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申报单位生产及销售现场进行抽样调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报认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对其认定的名牌农产品,颁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名牌农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重庆名牌农产品的产品,可在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统一标志。严禁其它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冒用此称号和标志。
第十五条重庆名牌农产品优先列入国家、市和地方有关农业生产、开发、技术改造等项目,有资格申报国家级名牌农产品。
第十六条“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期限为三年。对申请延展“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生产单位,须按有关程序报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复查,经认可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各市县(自治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名牌农产品生产的监督,定期对农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生省部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投诉的限期整改;对非法转让名牌农产品称号以及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并建议认定委员会取消其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
第十八条对于假冒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行为,生产单位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侵权者进行起诉。对假冒名牌农产品的生产者,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