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绝冒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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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杜绝冒领养老金
邵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工会主席袁柳清
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时间长、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基金的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其中,冒领养老金就是一直是困扰各地社保基金管理的重大难题,养老金大量流失,不仅严重侵害参保人权益和国家利益,长此以往还将对养老金支付形成巨大压力,进而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因此,建立有效的防范冒领养老金机制已成为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当务之急。
一、现状堪忧原因各异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养老金发放已经由企业发放过渡到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发放,有效地保障了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但在方便退休人员的同时,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也面临着防止虚报冒领带来的新困难新问题。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社保机构很难掌握到退休人员的健康以及生存状况,退休人员死亡后,也很难及时对其终止处理。从我市的情况来看,养老金冒领问题日益突出,并呈现出人数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长、手段越来越复杂的特征。2006年至2010年,我市共查出冒领养老金人数731人,冒领金额达270.4万元。
养老金冒领行为时有发生,不但有利益驱使、道德缺失等因素,还可以从其他多方面分析原因。一是制度有缺陷。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是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完成的,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体系的正常运作。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某些方面规定得不够规范,比如,对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缺乏严格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如果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金申领程序上设置统一的技术程序、法律秩序,冒领现象就能有效遏制。因此,问题出在制度本身的破碎和非系统性上。
二是管理有漏洞。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三个环节没有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对策措施。如果开展防冒领工作,用的是办公经费,挽回的是基金损失,却无法从基金中列支专项经费。如果是财政拿钱,付出的是同级财政支出,挽回的损失却体现不到同级财政的收入上。如此一来,防止虚报冒领,社保经办机构没实力、财政部门没动力,也就形不成合力。
三是认识上有偏差。不少人认为,养老金是国家的钱,能骗则骗,有机会就占。这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心态,积重难返。事实上,养老保险基金不是政府的钱,而是全体职业劳动者的钱,谁冒领了养老金就是对其他参保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每一个参保者都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至少可以对不法行
为进行举报。但是,参保者很难认识到这一点,对冒领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四是处罚无力度。对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国家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只是规定对冒领行为给予1~3倍的罚款。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只有同样的规定,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这显然是没有力度的,对冒领者没有震慑作用,因此,无法形成强有力的防冒领监管机制。
五是手段不先进。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想办法防止冒领养老金行为发生,但是成本高,效率低。比如,照片核对要求参保人按规定提供照片,容易伪造,且照片邮寄、比对工作量大,时效性差。由于对退休人员身份验证工作量大,许多地区对身份验证仅局限于每年一次,甚至只能采取抽查的办法进行。加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安、医院、民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信息交换不及时,往往使一些冒领者蒙混过关。同时,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退休人员逐渐脱离了原单位的管理,削弱了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退休人员的联系。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都掌握不了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这个信息一旦失真,冒领行为就能得逞。而受宗亲和世俗关系影响,到异地核实一个退休人员的死亡情况或死亡时间更是一件很难的事。
二、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手段防范体系
为堵住养老金流失的“黑洞”,各级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了各种各样的办法。如通常通过参保单位核查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通过邮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退休人员申报健康状况
等方式核查养老金领取资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很多经办机构还采用了照相方式,甚至指纹鉴定也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参与到防冒领工作中。实践表明,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冒领行为,但并不尽如人意。指纹认证系统存在着特殊个体识别困难、静态识别、识别精确度不高等缺陷,并且投资太大,退休人员就近取款,城乡所有银行网点都要配备指纹识别机,且要建立信息库,做到数据联网;近2年湖南省社保局通过专家评选,并且在郴州试点后最终确定在全省推广了基于“人脸识别”的养老保险身份认证系统,这种采用照相方式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异地居住人员通过视频照相同样可以蒙混过关,目前仅市本级离退休人员就有万人,开展面部数据收集就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得不到地方财政支持,无法到基层社区开展收集工作,如果要求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照相,往返路费没人买单、途中意外无法负责;委托社区监管能发挥就近监督的功能,但现在社区已经成为小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任务都要在社区落实,社区已经不堪重负。笔者认为,合理的有效的做法是建立立体的防止养老金冒领体系。
在制度层面应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加快制度建设。虽然《社会保险法》第88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仿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如果没有配套政策或更具操作性的制度立法,这或许起不到威慑作用。因为同样的描述早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就出现过。
当前,查处冒领养老金行为有三难:掌握死亡线索难,有了线索追查难,有了结果处罚难。国家应该从制度层面对何种程度冒领构成犯罪,冒领人拒不退还如何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专门规定,明确资格认证的工作地位、基本方法、资金保障等措施,建立健全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查制度。
在宏观层面应抓好事前主动防范、事中有力控制、事后严厉处罚三个环节。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让各级领导重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养老金冒领已经成为基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解决不好,流失的是社保基金,产生的是不良社会影响。如果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养老金流失现象会进一步蔓延开来。另一方面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冒领行为不仅可耻而且是犯罪行为。对冒领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但要追回冒领金额,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企图冒领者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劳资干部)检举揭发冒领行为,对举报人员保密,并给予一定奖励,逐渐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明确职能职责,组织多部门联动。进一步明确养老金发放、管理、领取等各方面单位与人员的责任,让各有关职能部门都参与到防止、打击冒领行为的行动中来,使防止虚报冒领更加公开化、社会化。社保经办机构虽是防止虚报冒领的主要职能部门,但承担着基金管理的财政部门以及街道社区都不能置身度外。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要及时追回骗领冒领款项的本息金额,能在支付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进行扣减的,予以扣减。不能通过扣减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