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道高速公路货车车道纵坡指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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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实验车型的爬坡性能较低,使得其无法在 对应纵坡条件下达到高速公路容许最低速度的要 求,因此,只能考虑适当调整降低容许速度。根据试 验车型满载条件下与不同纵坡对应的平衡速度分布 情况,同时结合沈山项目高速公路大型货车实际行 驶速度特征,建议将 100km/h设计速度对应的容许 最低速度从 55km/h调整为 50km/h,将 80km/h设 计速 度 对 应 的 容 许 最 低 速 度 从 50km/h调 整 为 40km/h,即总体接近设计速度的 1/2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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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方 交 通 2019年 第 8期
考虑论证设置爬坡车道的可能性。 1.2 容许最低速度与载重汽车爬坡性能的关系
根据《公路勘测设计》等相关资料,我国和相关 国家关于容许最低速度确定的主要依据与不限坡长 的公路纵坡 条 件 有 关,即:在 不 限 坡 长 的 纵 坡 条 件 下,载重汽车(或者代表车型)能够持续保持相对稳 定的平衡 速 度。 而 这 里 的 “不 限 坡 长 的 纵 坡 ”正 是 我们一般 理 解 上 的 属 于 “缓 和 纵 坡 ”的 概 念 了。 参 考美国 ASSHTO、加拿大、日本等相关资料,我国此 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不限制坡长的纵坡坡 度即缓和坡段的坡度,一般均认为是 3%及以下的 坡度。而与之对应的载重汽车的行驶速度基本在 60km/h。而 50~60km/h的容许最低速度,正是之 前我国 纵 坡 设 计 的 代 表 车 型 (功 率 重 量 比 在 9.3 kW/t左右的载重汽车)的爬坡性能所决定下的 3% 纵坡上的平衡速度。
对于重点研究的代表性车型 6轴半挂式汽车列 车(铰接列车)而言,由于其功率重量比仅仅 只 有 52kW/t左右,其在 3% 的平均纵坡上的持续爬坡 的稳定速度(平衡速度)只有 40km/h。因此,就需 要对我国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所规定的容许最低速 度进行适用性分析。如果继续采用原标准、规范确 定的 容 许 最 低 速 度 (与 120km/h、100km/h和 80 km/h的设 计 速 度 对 应,容 许 最 低 速 度 分 别 为 60 km/h、55km/h和 50km/h),显然,该类车型均无法 达到容许最低速度的要求。而且,还可能导致所有 大于等于 3%及以上的纵坡路段均需要设置爬坡车 道。因此,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考虑调整和适当 降低设计速度对应的容许最低速度要求。 1.3 货车专用高速公路容许最低速度
在美国 AASHTO出版的《美国公路与城市道路 几何设计》(2011版)中,将 “容许最低速度”称 为 “坡道上的 最 小 速 度 ”,即 如 果 低 于 这 个 速 度,则 对 尾随车辆的妨碍会达到不合理的程度。AASHTO说 明:确定载重汽车在上坡时的最小容许速度时,没有 特定的数据可以作为依据。合乎逻辑的做法是假定 最低速度与设计速度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在绝大多 数公路上(其设计速度约为 60~100km/h),载重汽 车的最小行驶速度约为 40~60km/h。这个速度可
2019年 第 8期 北 方 交 通
文章编号:1673-6052(2019)08-0063-03 DOI:10.15996/j.cnki.bfjt.2019.0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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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道高速公路货车车道纵坡指标研究
王 颖
(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 110166)
北京至 哈 尔 滨 高 速 公 路 绥 中 (冀 辽 界 )至 盘 锦 段改扩建工程,采用单侧 3主线车道 +3分离式车 道的 12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120km/h,路 基宽度 68.5m,由于货车比例较大,采用客货分离的 设计方案,外侧 3+3个车道行驶货车,内侧 6个车 道行驶客车。货车的动力性能、转向性能以及运行 速度等都与客车不同,所以,对于货车专用道,应该 研究适用于货车车型的指标标准。 1 上坡方向最低容许速度 1.1 各国关于容许最低速度的相关规定
总体上,世界各国关于容许最低速度的理解是 不完全一致的。一般公路的容许最低速度与设计速 度相互对应,容许最低速度取其对应设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度的1/2 到 2/3。当设计速度较高时,容许最低速度约取设 计速度的 1/2,而对设计速度较低的公路,容许最低 速度取值接近设计速度的 2/3。
我国公路设计规范关于容许最低速度的规定, 是与不同纵 坡 对 应 的 最 大 坡 长 (极 限 坡 长 )指 标 以 及爬坡车道设置条件等相关联的。即最大坡长是指 在沿上坡方 向,当 载 重 汽 车 的 运 行 速 度 (或 平 均 速 度)降低到 容 许 最 低 速 度 以 下 时,车 辆 所 能 爬 坡 行 驶的距离(坡长);同时,我国路线设计规范要求,当 载重汽车的行驶速度低于容许最低速度时,宜综合
能不会使得后面尾随的车辆因为慢速跟随、不能超 车而感到 难 以 忍 受。 而 多 车 道 公 路 (高 速 公 路、一 级公路等)与双车道公路相比,由于超车的机会多, 超车困难小,因而多半允许载重汽车采用较低的最 小速度行驶。
但是,对 应 的 在 《澳 大 利 亚 道 路 设 计 指 南 》 (2009版)中,明确把“当载重汽车的运行速度降低 到 40km/h时”作为设置爬坡车道的相关条件之一。 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澳大利亚并未明确提出与设 计速度对应的规定公路的容许最低速度,而是直接 把货车速度折减到 40km/h,作为设置爬坡车道的必 要性条件之一。或者说澳大利亚指定公路容许最低 速度为 40km/h。
容许最低速度是根据在不同驾驶环境中的调查 分析,对于特 殊 受 限 路 段 上 (主 要 指 纵 坡 路 段 的 上 坡方向),当大型货车以较低的速度爬坡通行时,货 车驾驶员和其他受影响车辆的驾驶员能够容忍的最 低行驶速度(值)。容许最低速度在确定时,除考虑 相关驾驶员的容忍程度之外,还考虑到路段的实际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等要求。
摘 要:沈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拟定采用客货分离的断面形式,结合外侧新建部分拟专供货车通行的具体 需求,在充分分析我国高速公路主导性货运车型(六轴铰接列车)综合性能的基础上,针对外侧新建的货车专用道 纵坡指标提出推荐性几何设计指标。 关键词:高速公路;多车道;货车车道;纵坡指标
中图分类号:U412.33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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