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部门合同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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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部门合同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规范本企

业法务部门合同审查工作,促进依法经营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须具有企业法务顾问

执业资格,是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务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务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在合同审查中的任务是:对企业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发布独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之合同审查,是指法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企

业安排,就其送审的合同进行法务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务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本规定所称法务部门的各项法务审查工作,侧重于从本企业立场对合同审查进行描述。本规定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为本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执业纪律,本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予遵照执行。

第五条法务部门合同审查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务的规

定及法务专业人员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合同的修改,须会同报送的业务部门或企业领导意见后进行并出具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六条合同审查应依据国家法务、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

门规章及相关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作出,以同时防范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法务风险。审查无名合同,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结合《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作出公正中立判断,如有必要应咨询执业律师、法官、法学教授等专业

人士,会同各方意见后作出审查结论。

第七条法务部门合同审查结论必须结合合同目的、依据法务及事实作出。除非有明确法务依据及合同提交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结论。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务,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务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借此防范企业经营的法务风险。

第八条审查时发现合同中存在的对企业不利的条款,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审查发现后应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但是否修改前述条款应由企业领导决定。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商务条款,如存在不明确或明显不利于企业的情形,应提醒企业相关部门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告知合同提交人自行审查。

第九条接收合同及辅助材料时,应将来稿统一登记管理。法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提交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合同提交人应予配合。法务部门工作人员接收材料一般仅应接收复印件。如必须接收原件,应定工作人员签收。为便于保管与修改,应尽量接受电子文档。无论接受为复印件还是原件,法务部门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审查后归还文件时,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法务部门应保留合同资料以备查询。如提交资料为复印件,可直接在上面手写留底后向提交人回传复印件副本;如以电子邮件提交,应将电子文档存入专门目录进行管理。接收合同文件时,法务部门应询间合同目的、主要问题所在、送审合同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重点。

第十条法务部门接受的合同审查任务如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应由法务负责人亲自审核或指定专人负责。如果需要,应先签订专项保密保证书再开始工作。

第十一条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

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对于合同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法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

第十三条法务部门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务审查:

( l )主体合格性。审查合同客户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法务规定;

( 2 )内容合法性。审查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务强制性规定冲突、使用法务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等;

( 3 )合同实用性。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款;

( 4 )权益明确性。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避免企业因权利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

( 5 )合同对等性。审查合同是否有显失公平或欺诈条款,防止企业利益或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6 )合同目的性。审查合同条款能否达企业交易目的;

( 7 )逻辑严密性。审查合同是否严谨、结构是否合理,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缺陷或争议;

( 8 )表述准确性。审查合同文本语体风格、遣词造句是否规范明确。

第十四条对关系企业利益的重大合同或企业领导作出正式要求的合同,法务部门应以正式的合同审查意见书方式提交审查成果。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包括合同背景、审查要求、所依据的法务法规、审查结论、合同修改建议、合同履行法务风险防范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合同审查意见书评述应客观公正,符合法务专业人员的执

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务缺陷,应予客观评述而不应贬低;对于合同中存在的非法务问题,应以提醒、评述等方式指出,但不应予以修改.亦不作为合同审查意见的正式内容。

第十六条法务部门工作人员由于引用法务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对因时间紧迫无法及时回复或无法确认且该合同的履行可

能给企业导致重大损失的法务问题,法务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予明示,不得主观臆断或隐瞒不报。

第十八条法务部门应建立合同审查反馈跟踪工作制度。对合同审查

工作应定岗定责。合同审查基本工作完成后,法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后期的履行反馈,发现履行中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务培训,不断提高合同审查工

作质量,切实防范企业合同法务风险,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稳健发展。

第二十十条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归企业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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