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船舶留置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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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还包括海上拖航合 同中的承拖人对被 拍卖或变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拖船舶的留置权, 以及 海 难 救 助 方 对 获 救
2 9条的规定 , 3 同一动产上 已设立抵押 权
该动产又被 留置的 , 留置权 人 3船舶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 留置权 或者 质权 ,
船 船舶的 留置权。 根据是 《 海商法》 1 1 第 6 条 的不可分性 , 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 的 优先受偿。据此 , 舶留置权应该优先于 “ 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 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 部。也就是说 , 在主 船舶抵押权或质权受偿 。 理 费用的 ,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和 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前, 留置权人有权留置
2 、船舶 留置权与船舶抵 押权或质权
2 、船舶 留置权的行使具有二次效力 的优先 受偿序位。 《 海商法》 2 同时 第 5条
抵 押 权 若 干规 定 的 国际 公 约》 及 19 年 性。 93 留置权产生以后 , 发生前后两次效力 。 规 定 , 船 人及 修船 人 的 留置 权 先 于 船 舶 造
提要
本文分析船舶留置权的分
类、 法律特征 、 受偿 序位 、 实现 方式 、 与海 事请求保全 的关系, 以及我国 权 法》 对
船 舶留置权 制度 的影响 , 并对船舶留置权
浅析船舶留置权制度
口文 / 邹 涛 王大安
1 、船 舶 留置权 与船 舶 优 先 权 之 间 的
制度 的进一步完善提 出建议 。
般 概 念 ; 广 义 上 来 讲 , 舶 留置 权 不 仅 实 现 , 留置权 人 于 债 务 人超 过规 定期 限 力应根据登记 国法律确定 , 从 船 即船舶担保物 即 包 括 修 船 人 、 船 人 对 所 占有 船 舶 的 留置 仍 不 履 行债 务 时 ,得 依法 以 留置 物 折 价 、 权 的次 序 由 国 内法 规 定 。 据 《 造 根 物权 法 》 第
权 利 。船 舶 留置 权 在 造 船 人 、 船 人 不 再 定 , 修 当事人也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 自 日本《 商法典》 也作了类似规定 。 占有 所 造 或 者 所 修 的 船 舶 时 消 灭 ” 这种 行 约 定 留置 权 。 。 规定与 16 9 7年 《 关于 统 一 船舶 优 先 权和
继续占有 的权利。 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可
一
船 舶 优 先 权 和 船 舶 抵 押 权 若 干 规 定 的
2 广 义 的船 舶 留 置权 。有 学 者 指 出 , 持 续 到债 务 人 清 偿债 务 之 时 终止 。 、 留置 权 国际公约》 2条, 第 已登记的抵押权、 质权
《 商渤 第 2 海 5条规定的船舶 留置权是狭 的 第 二 次 效 力 发 生 于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清 偿 或担保 物权彼此之 间的排列 次序 及其 在 义的船舶留置权 , 而并非船舶留置权的一 债务之 时, 表现为 留置权人优 先受偿权 的 不妨害 公约规定 的条件 下对第三 方 的效
关键 词 : 舶 : 船 留置 权 : 商 法 海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 D A 船舶 留置权作为一种wenku.baidu.com法定担保物权,
对维护海运市场秩序 , 保护海事债权人的 置物与债权属 同~法律关系 。所 以, 当 在
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 当前我国 《 海 事 双 方 都 为企 业 的情 况下 , 要 企 业债 权 受偿序位。 海商法》 2 条 规定, 只 《 第 5 船舶优
商 法》 没有 建 立 起 完 善 的船 舶 留置 权 制 人 合 法 占有 企 业 债 务 人 的船 舶 , 企业 债 先 权 先 于 造 船 人及 修 船 人 的 留置 权 受 偿 。 并 在
度, 使得 该制度在 理论上长存 争议 , 而在 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 务时 , 除双 方约定不 前 已述及, 在造船人和修船人 的留置权 之 实 际应用中也常常陷入困境。
姗 舶优先权和抵押权 国际公约》 中关于 第 一次 效 力 发 生 于 留置 权 产 生 之 时 , 债 抵押权 受偿 。同样地, 即 海商法也未对船舶
船 舶 留 置权 的规 定基 本 一 致 。 人 将 这种 权人于其债权受清偿之前 , 有 对其 占有的债 抵押权和其 他船舶 留置权之 间的优先受 船 舶 留 置权 称为 狭 义 的船 舶 留置 权 , 仅 务 人 的财 产 进 行“ 即 留置 ” 并对 留置 物 享 有 偿效力 作出明确规定 。 , 而根据 1 9 9 3年 《 统 指 造 船 人 留 置权 和 修 船 人 留置 权 两 种 。
履行 合 同 时 ,可 以 留置 所 占有 的 船 舶 , 以 根 据 物 权 法 定 原则 , 创 设 、 其 内容 、 力 及 定 , 舶优 先 权 应 当 优 先 于 其 他 船 舶 留 置 效 船
保 证造船 费用 或者修船 费用得 以偿还 的 公示方法须 由法律规 定,无需 当事人 约 权受偿 。德 国《 海商法》 韩 国《 、 商法典》 及
、
船舶留置 权的分类
1狭 义 的船 舶 留 置权 。 国 《 商 {= 行 留置 。 、 我 海 去》
第2 5条第 2款规 定,前款所称船舶 留置 “ 权, 是指造船人 、 船人在合 同另一方未 修
1法定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 若干规定的 国际公约》 5条第 1 、 第 款的规
一
得 留置船舶的情形外, 不管船舶和债 务是 外 , 还存 在其他类型 的船 舶 留置权 , 海 但 否有牵连关系, 企业债权人均可对船舶进 商 法并未 明文规 定船舶优先 权和其他 船 舶 留置 权之 间 的优 先 受偿 次 序 。根 据 19 9 3年 《 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 抵押权 二、 船舶留置权 的法律特征
求 对 获 救 的船 舶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提 供 满 意 全部行使权 力。 的 担 保 以前 , 经 救 助 方 同 意 , 得 将 获 未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