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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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8

【实施日期】2011.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尤其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凡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

以内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对各种专项资金,只要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将药品、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生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招标投标项目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政府采购目录中凡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单位)须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委托业务不得开展。同时,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各部门(单位)应尽早规划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为合理使用政府采购方式,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向财政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列入限制、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条款、技术参数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支付资金时不得支付本地供应商使用外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货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将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吸纳为成员单位,

统一协调和研究部署政府采购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人员以及内部监督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力量,要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得将管理职责设在集中采购机构,以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作用。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化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会同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要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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