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针对婴幼儿生长发育需要,经过科学配方而制成的

特殊乳制品。由于婴幼儿的身体特点和对营养的需求与成人不同,因此配

方乳粉的生产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许可程序,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下面将介绍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生产设备和工艺

1.生产设备要求:

(1)生产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采用不锈钢材质,易清洗、无死角。

(2)设备应配备温控装置,能确保乳粉生产过程的温度控制。

(3)设备应有相应的消毒设备,能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

2.生产工艺要求:

(1)应使用优质的原料,确保乳粉的质量。

(2)原料应按照科学配方比例混合,遵循相关配方的要求。

(3)生产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加热和搅拌措施,确保配方乳粉的均

匀性和稳定性。

(4)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各环节的时间和温度,避免对乳粉质量

的不良影响。

二、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1.营养成分:配方乳粉中的各种营养成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满足

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2.菌落总数:配方乳粉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菌落总数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值,以确保产品的微生物安全性。

3.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配方乳粉中的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4.添加物和污染物:配方乳粉中的添加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对婴幼儿有害的添加物。同时,应严格控制产品中的污染物,确保产品的纯净性。

三、质量控制体系

1.生产记录和数据:生产过程中应建立详细的记录和数据,包括原料的采购记录、生产过程的参数记录等,以便追溯产品的质量。

2.质检实验室:应建立质检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能对配方乳粉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

3.质量标准和抽检:应制定配方乳粉的质量标准,并定期抽检产品,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四、合格证明和许可证

生产企业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领取许可证。

总之,为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和安全性,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审查细则进行生产。只有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许可,才能保证生产的配方乳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给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 [摘要]?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适用于具备规定的条件为基础,申请使用牛乳(羊乳)及(或)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乳制品的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首批批量合格产品的检验。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具备规定的条件为基础,申请使用牛乳(羊乳)及(或)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乳制品的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首批批量合格产品的检验。 产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制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乳制品等)。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制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乳制品等)]。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使用本细则规定的部分条件,对另一个企业(法人代表相同)生产乳制品产品进行包装等,其生产条件不作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代表不同)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国家、地方等文件、标准对于本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场所审查 乳制品的生产场所除应满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正式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正式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2013-12-25 核心内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于2013年12月16日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 审查、生产许可条件变更审查和新建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按照该细则执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 版)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 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植物油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

龄)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生产许可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最终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的基粉和添加部分配料的干混,应在同一个厂区完成。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新建企业以基粉为原料,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申请。 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于集团公司所属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附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植物油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龄)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生产许可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最终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的基粉和添加部分配料的干混,应在同一个厂区完成。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新建企业以基粉为原料,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申请。 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于集团公司所属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地区的,应按照干湿法复合工艺一并审查。

本细则所称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部分或不加入营养素和其他辅料,通过湿法工艺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半成品。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等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2)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授权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全权负责质量安全,并以文件形式授权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出厂放行责任。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针对婴幼儿生长发育需要,经过科学配方而制成的 特殊乳制品。由于婴幼儿的身体特点和对营养的需求与成人不同,因此配 方乳粉的生产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许可程序,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下面将介绍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生产设备和工艺 1.生产设备要求: (1)生产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采用不锈钢材质,易清洗、无死角。 (2)设备应配备温控装置,能确保乳粉生产过程的温度控制。 (3)设备应有相应的消毒设备,能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 2.生产工艺要求: (1)应使用优质的原料,确保乳粉的质量。 (2)原料应按照科学配方比例混合,遵循相关配方的要求。 (3)生产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加热和搅拌措施,确保配方乳粉的均 匀性和稳定性。 (4)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各环节的时间和温度,避免对乳粉质量 的不良影响。 二、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1.营养成分:配方乳粉中的各种营养成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满足 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2.菌落总数:配方乳粉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菌落总数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值,以确保产品的微生物安全性。 3.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配方乳粉中的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4.添加物和污染物:配方乳粉中的添加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对婴幼儿有害的添加物。同时,应严格控制产品中的污染物,确保产品的纯净性。 三、质量控制体系 1.生产记录和数据:生产过程中应建立详细的记录和数据,包括原料的采购记录、生产过程的参数记录等,以便追溯产品的质量。 2.质检实验室:应建立质检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能对配方乳粉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 3.质量标准和抽检:应制定配方乳粉的质量标准,并定期抽检产品,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四、合格证明和许可证 生产企业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领取许可证。 总之,为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和安全性,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审查细则进行生产。只有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许可,才能保证生产的配方乳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给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0501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 审查细则(2010版)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的乳制品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0501。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食品品种类别、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不是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部分)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主要原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生乳及原料乳粉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2)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3)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4)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5)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中的相关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 2.人员要求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2)重要工段设定相适应的生产、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及岗位责任;(3)进行定期乳制品质量安全、加工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教育的培训计划;(4)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人员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3.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审核内容: (1)附件1所列的相关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文本;(2)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台账、生产过程和关键控制点等的管理规定,记录保存2年的规定;(3)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处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录等。 4.企业采购制度审核内容: (1)有原辅料供应商评价办法;(2)进货验收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3)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杜绝企业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试题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道题)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A) A.具体品种明细 B.其类别编号 C.生产工艺 2、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于集团公司所属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地区的,应按照(C)一并审查。 A.湿法工艺 B.干法工艺 C.干湿法复合工艺 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对(C) A.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 B.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C.两个都选 4、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A),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C.《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D.《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D)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责任人。 A.食品生产经营者 B.企业中层以上领导 C.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D.企业法定代表人 6、主要原料为生牛乳的,其生牛乳应全部来自(A) A.企业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 B.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牛乳收购站 C.符合法定条件的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乳进货()检测记录制度,()批次生乳应有检验报告,表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 19301)的质量、安全要求。(A ) A.每批每批 B.两批两批 C.半年抽样抽样 D.一年抽样抽样 8、“生乳进货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指的是什么票什么证?(D)

A.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企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B.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C.购货的票据或凭证 D.以上均正确 9、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主要原料为(B)的,企业应对其原料质量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应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原料供应商相对固定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 A.乳粉、乳清粉 B.全脂、脱脂乳粉 C. 乳清粉、乳清蛋白粉 D.以上均正确 10、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应实施批批检验,确保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C)的婴儿配方乳粉,应使用灰分≤1.5%的乳清粉,或者使用灰分≤ 5.5%的乳清蛋白粉。 A.12—36个月龄 B.6—12个月龄 C.0—6个月龄 D.以上均正确 11、婴幼儿配方乳粉所使用的食用植物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并明确所使用各种植物油的种类。不得使用(B)。 A.食品添加剂 B.氢化油脂 C.转基因成分 D.非有机植物油 12、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C)等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应进行进货查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A.膳食纤维、氨基酸 B.DHA、ARA C.维生素、微量元素 D.卵磷脂 13、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D)卫生标准。 A. 纯净水 B.去离子水 C.超纯水 D.生活饮用水 14、生产原料管理制度中规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A)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A.原辅料和包装标签 B.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C.原辅料和产品配方 D.产品的工艺技术参数 15、原辅料采购制度包括,正确的是(B) A.原辅料产地审核办法 B.原辅料验收规定 C.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退货、返厂等处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24 •【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 •【施行日期】2013.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总局制定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总局2013年第49号公告,以下简称《细则》)。现就贯彻落实《细则》,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细则》,准确把握内容要求 《细则》是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细则》参照药品管理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重点提高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原

辅料质量、产品配方、产品追溯、检验检测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各省级局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把握《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着重学习《细则》中调整和新增加的内容,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生产许可,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 各省级局要按照《细则》内容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 (一)严格审查时间。要统筹安排,督促本地所有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按照要求及时提出审查申请,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并及时公布通过审查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产品名录。 (二)严格延期审查。对暂不能达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级局批准,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严格组成审查组。总局统一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和注册。各省级局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审查工作量等情况成立审查组,每个审查组应从经总局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中选取3~5名人员组成,并指定审查组长。各省级局要指派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管人员参与审查工作。 (四)严格产品配方和标签管理。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应及时将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式样报送当地省级局。按照《细则》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要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 (五)严格发证检验。生产许可审查抽取的检验样品,应送经总局考核确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婴幼儿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4正式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4正式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旨在 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审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审核,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人应填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 (三)申请企业的生产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工艺、原料和配方的相关证明; (五)申请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四条国家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初步判断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初审通过的申请企业将进入现场审查阶段,国家相关部门将派 遣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原料储存等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现场审查完成后,国家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审查标准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二)企业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场地; (三)企业具备正规的原料供应渠道,可提供健康安全的配方; (四)企业具备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许可证管理 第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许可证过期前,申请企业应及时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申请企业如不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在许可证到期前申请注销,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国家相关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已发放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和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如发现许可证持有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一、企业资质审查 1.企业应具备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并有自有或租赁的生产车间和 设备。 2.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等。 3.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区域、库房、 用水、用电等各项设施。 二、原辅料审核 1.企业应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有合法的供应渠道。 2.企业应能提供原辅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确保原辅料的质 量安全。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辅料采购和入库管理程序,确保原辅料的管理 符合要求。 三、生产工艺审查 1.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包括原料搅拌、烘干、添加剂混合等 工艺步骤。 2.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行。

3.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并记录和备查生产记录,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四、产品质量监控审查 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原辅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成品质量检验等。 2.企业应有相应的质量监控人员,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质量监控工作的有效性。 3.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样检测,并能提供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人员培训和健康审查 1.企业应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技能。 2.企业应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健康审查,确保其身体健康,不患有对生产安全有影响的疾病。 六、市场销售审核 1.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能够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退换货问题。 2.企业应依法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库存和销售记录,能够追溯产品的流向和销售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2.11.1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细则(2022版)》)。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2022版)》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政策措施。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要求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力度,大力提倡和鼓励使用生鲜乳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支持乳品企业建设自有自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

《细则》是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各项政策措施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进行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细则》自2013年发布以来,对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强化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要求、完善措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需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条件,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强监管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细则(2022版)》修订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婴幼儿健康成长放在首位,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条件,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地方经验做法,修订相关内容,使条款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保持一致。三是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人员管理、岗位职责责任和培训考核具体要求和落实等。 三、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条件,《细则(2022版)》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严格原料管控。对生乳来源、储运温度和时间,菌株的菌种鉴定和溯源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细化追溯要求。要求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有效追溯,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三是严格设备和复产要求。要求流化床应使用三级过滤净化除湿后的洁净空气,停产复产前,应制定相应措施,并进行自查。四是强化风险防控要求。要求企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完整文档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完整文档第一条为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申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必须具有法定的企业主体资格,且有合法生产经营婴幼儿食品的经营许可证。 2.企业应当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地,且符合卫生标准,有明确的生产操作流程和相应的设备。 3.企业应当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有相应的质检体系和实验室设备。 4.企业必须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所需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三条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在申请许可之前,必须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2.企业生产场地的规划和设计图纸,包括生产车间、储存库房和办公区域。 3.生产设备信息,包括厂房布局设计、设备清单和设备运行参数等。 4.质检体系和实验室设备情况,包括检测方法、设备设施和人员资质等。 5.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关资质证明。

第四条申请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 进行许可条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能否保障产品的供应充足。 2.企业的生产场地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生产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生产 流程和操作规范。 3.企业的质检体系和实验室设备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的检测和质量控制。 4.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能否保障产 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审查结束后,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 许可条件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六条企业在获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 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生产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企业需要定期进行自检和抽检,并按照要求上报质量监测报告。 第八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 上报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和抽检,确保企业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如果企业在审查或许可后,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许可。 第十一条企业的生产许可将定期进行复查,确保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 量管理符合要求。

290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 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以牛(羊)乳及(或)其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0~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6 月龄,1 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 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 月龄,3 段)。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类别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名称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类别编号290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1。 表1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不得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乳蛋白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经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用于其他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复合配料。 第七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 第八条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按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厂区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车间内设置的过程检验室应符合相关区域卫生要求,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十条生产作业区内应根据工艺流程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以牛乳(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产品。包括: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生产工艺,即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湿法生产流程 原料乳验收→净乳→杀菌→冷藏→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 2. 干法生产流程 原料验收→拆包(脱外包)→内包装的清洁→称量→杀菌→混料→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湿法生产 原辅料验收;配料;均质;杀菌;喷雾干燥;包装。 2. 干法生产 原料验收;称量;杀菌;混合;包装。 (一)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 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 3. 杂质度高; 4. 营养强化剂含量不足或过量; 5. 硝酸盐、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6. 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生产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必须达到30万级以上净化车间的要求,具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2. 间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 3. 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4. 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5. 产区域内的厕所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外门不得与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门窗相对。 6. 清洁作业区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有明确的控制要求,符合生产需要。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并保持正压。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星期均需对洁净区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验项目包括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和霉菌/酵母菌数目。 7. 部采用彩钢板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做隔断,地面采用环氧树脂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确保生产环境达到恒温恒湿及空气的净化。 8. 干法生产中裸露的原料粉或湿法生产中的半成品应保持在清洁作业区内。 9. 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进入清洁作业区前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所有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不锈钢或其他无毒害的惰性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内不得使用竹、木质工具。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表中所列的设备。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指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以及产品质量体系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估的一系列具体要求和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安全、合规性,确保产品的质量,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一、企业资质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必须拥有合法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执照和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二、生产场所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和生产安全标准,保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设备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拥有适用的生产设备,并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和卫生条件。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企业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质检设备和实验室。 四、生产工艺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明确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建立相应的控制点和监测指标,严格按照工艺和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操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五、原料选择和处理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原料需要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且必须经过合理的加工和处理,确保原料的卫生和安全性。 六、产品质量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八、质量检测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配备专业的质检人员和设备,进行产品的质量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包装、卫生、营养成分等方面,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可以有效地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同时,对生产企业的严格审核和监管也可以提高企业的自律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关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2-2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一)乳制品发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炼乳、奶油、干酪。 巴氏杀菌乳: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包括全脂巴氏杀菌乳、部分脱脂巴氏杀菌乳与脱脂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以牛乳(或羊乳)或复原乳为原料,脱脂或不脱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超高温瞬时灭菌、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制成的产品。包括灭菌纯牛(羊)乳与灭菌调味乳。 酸牛乳:以牛乳或复原乳为原料,脱脂、部分脱脂或不脱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发酵制成的产品。包括纯酸牛乳、调味酸牛乳、果料酸牛乳。 乳粉:以牛乳或羊乳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和配方乳粉(强化乳粉)。 炼乳:以牛乳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经浓缩制成的粘稠状液体产品。包括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 奶油:以牛乳稀奶油为原料,经发酵或不发酵,加工制成的固态产品。 干酪:以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添加发酵剂、凝乳、成型、发酵等过程而制得的产品。 (二)申证单元的划分 申证单元分为三个:一是液体乳类: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二是乳粉类: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和配方乳粉;三是油脂类;包括炼乳、奶油、干酪三种产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液体乳类 1、巴氏杀菌乳 (1)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巴氏杀菌→冷却→灌装→冷藏。

(2)容易或者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a、生产过程中微生物污染导致产品变质 b、生产过程中杀菌剂或清洗剂残留导致产品异味 c、产品贮藏温度不适宜导致变质 (3)关键控制点 原料验收、标准化、巴氏杀菌、灌装、冷藏、设备的清洗。 2、灭菌乳 (1)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冷藏→预热→均质→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冷却→无菌贮存→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储存。 (2)容易或者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a、原料乳品质不良,造成产品不良风味和口感; b、超高温灭菌或无菌灌装过程中微生物污染,导致产品坏包; c、杀菌剂或清洗剂残留导致产品异味; d、灭菌温度和时间不是宜,导致产品稠厚感,并且色泽异常。(3)关键控制点 原料验收、预处理、标准化、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设备的清洗。 3、酸牛乳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一)乳制品发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炼乳、奶油、十酪。 巴氏杀菌乳: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包括全脂巴氏杀菌乳、部分脱脂巴氏杀菌乳与脱脂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以牛乳(或羊乳)或复原乳为原料,脱脂或不脱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超[lb温瞬时火菌、无菌濯装或保持火菌制成的广品。包括火菌纯牛(羊)乳与火菌调味乳。 酸牛乳:以牛乳或复原乳为原料,脱脂、部分脱脂或不脱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发酵制成的产品。包括纯酸牛乳、调味酸牛乳、果料酸牛乳。 乳粉:以牛乳或羊乳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和配方乳粉(强化乳粉)。 炼乳:以牛乳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经浓缩制成的粘稠状液体产品。包括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 奶油:以牛乳稀奶油为原料,经发酵或不发酵,加工制成的固态产品。 十酪:以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添加发酵剂、凝乳、成型、发酵等过程而制得的产品。 (二)申证单元的划分 申证单元分为三个:一是液体乳类: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二是乳粉类: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和配方乳粉;三是油脂类;包括炼乳、奶油、十酪三种产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液体乳类 1、巴氏杀菌乳 (1)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乳验收T净乳T冷藏T标准化T均质T巴氏杀菌T冷却T灌装T冷藏。 (2)容易或者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a、生产过程中微生物污染导致产品变质 b、生产过程中杀菌剂或活洗剂残留导致产品异味

0501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的乳制品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0501。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食品品种类别、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不是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部分)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主要原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生乳及原料乳粉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2)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3)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4)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5)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中的相关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 2.人员要求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2)重要工段设定相适应的生产、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及岗位责任;(3)进行定期乳制品质量安全、加工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教育的培训计划;(4)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人员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3.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审核内容: (1)附件1所列的相关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文本;(2)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台账、生产过程和关键控制点等的管理规定,记录保存2年的规定;(3)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处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录等。 4.企业采购制度审核内容: (1)有原辅料供应商评价办法;(2)进货验收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3)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杜绝企业使用乳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