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审核七条适应性

处方审核七条适应性

药师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量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知识扩充:

处方用药与病症诊断的相符性

(1)无适应证用药

①流感且无感染指征给予抗菌药物;(非细菌感染)

②咳嗽无感染指征用阿奇霉素;

③1类手术切口应用第三代头孢菌素(对金葡球菌不敏感)

(2)无正当理由超适应证用药

①坦洛新用于降压;

②阿托伐他汀钙用于补钙;

③黄体酮用于排除输尿管结石(超说明书用药);

④二甲双胍用于肥胖者减肥。

(3)不合理联合用药

①一种抗菌药已能控制的感染;

②盲目应用肿瘤辅助治疗药物;

③联合应用毒性较大药物,药量未经酌减,增加不良反应发生几率。例如细菌性腹泻给予小檗碱、盐酸地芬诺酯、八面体蒙脱石散(后二者不对症)

(4)过度治疗用药

①滥用抗菌药物、糖皮质激素、人血白蛋白、二磷酸果糖及肿瘤辅助治疗药等;如顺铂、氟尿嘧啶、多柔比星、依托泊苷用于食道癌患者(后二者疗效不明显,且毒性大);

②无治疗指征盲目补钙(致高钙血症)。

(5)有禁忌证用药

①抗胆碱药和抗过敏药禁用于伴有青光眼、良性前列腺增生症患者;

②伪麻黄碱禁用于伴有严重高血压患者;

③脂肪乳禁用于急性肝损伤、急性胰腺炎、脂质肾病、脑卒中、高脂血症患者;

④抗抑郁药司来吉兰用于伴有尿潴留、前列腺增生的抑郁症患者。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

处方审核规范

欢迎阅读最新|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第三章? 审核依据和流程 第十条?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 第四章审核内容 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规范性审核。 准的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中药处方的适宜性审核

中药处方的适宜性审核 中药审方,是指中药师在配方操作之前对中药处方所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认真审阅核准的过程。它是中药调剂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提高配方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关键。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更加明确了药师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审方人员必须认真仔细、严格慎重地审核处方,审方时除看清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婚否、临床诊断等内容外,还必须对药名、用量用法、辨证用药、因人用药、配伍禁忌、妊娠禁忌、有毒中药等内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1审核药名的适宜性 主要是审核药名是否规范,是否有笔误,相近似的药名是否清楚正确,有无重味等问题。笔者曾遇到一张补阳还五汤加减的处方,其中用了一味“黄芩”,用量为60 g/剂,根据笔者经验判断应是“黄芪”之误,将患者病历一看果真是“黄芪”,是西医生抄方有误。中药品种繁多,有些药名十分相近,一字之差,稍有不慎,容易搞错,轻则影响疗效,重则危及病人的生命安全。如天麻与升麻是两种功能完全不同的药物,天麻具有平肝息风止痉的功效,为治头痛眩晕之良药,而升麻为升阳举陷之要药。如果肝阳上亢的患者误用了升麻,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其它容易搞错的药名还有桂枝与桔梗,杞子与栀子,茺蔚子与菟丝子,山茱萸与吴茱萸等等,这要求中药师在审方时要认真仔细辨认,发现有疑问的药名一定要与医生联系,决不能想当然,随意配给。 2审核用量、用法的适宜性 中药的剂量大小与疗效和毒性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中药师在审查处方时要注意患者的年龄大小,小儿发育尚未健全,老年人气血渐衰,对药物的耐受力均较差,特别是作用峻猛,容易损伤正气的药物,用量应低于青壮年的用药量(小儿约为常用量的1 /4至1 /3,老年人约为常用量的1 /2至2 /3) 。同时要注意每味中药剂量有无误用或误笔,发现有疑问之处,要与处方医师联系。笔者曾遇到一张处方蜈蚣用13条/剂,而蜈蚣的常用量为1~3条,与处方医师联系后才知道是抄方笔误所致,实际上是3条/剂。正确的煎服法是保证中药用药安全有效必须注意的问题。附子、乌头经久煎后使有毒的乌头碱水解成毒性很小的乌头次碱,而回阳祛寒止痛之效犹存。但笔者审方时经常发现处方中制川乌、制草乌等中药的脚注是空白的,与处方医师联系后方知是疏忽所致。又如朱砂不宜入汤剂,因为高温下可使朱砂中硫化汞分解,使毒性增加,但笔者在审核时曾经发现有朱砂的处方用法是煎服,即与处方医师解释后改为朱砂单独冲服。 3审核“辨证”用药的适宜性 中医药治病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辨证施治”。不同的病证,选用不

多方面审核处方的用药适宜性

一、处方用药与病症诊断的相符性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的典型情况如下: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超适应证用药 3.不合理联合用药(联合用药不适宜) 4.过度治疗用药 5.有禁忌证用药 1.无适应症用药 ◆流感——抗菌药(病原体是流感病毒,而非细菌) ◆咳嗽——阿奇霉素(无细菌感染指征) ◆Ⅰ类手术切口——第三代头孢菌素(第三代头孢菌素对金黄色葡萄球菌不敏感) ◆肠球菌感染——克林霉素(天然耐药) ◆大观霉素——非淋球菌泌尿道感染(大观霉素仅用于淋球菌感染) 2.无正当理由超适应证用药 ◆坦洛新——降压 ◆阿托伐他汀钙——补钙 ◆黄体酮——输尿管结石 ◆小檗碱(黄连素)——降血糖 ◆二甲双胍——非糖尿病患者的减肥 3.不合理联合用药 Eg.肠炎、细菌感染性腹泻——小檗碱(黄连素)+盐酸地芬诺酯片+双八面体蒙脱石散剂。 ▲黄连素片→痢疾和大肠埃希菌引

起的轻度急性腹泻 ▲蒙脱石散剂→激惹性腹泻及化学刺激引起的腹泻 ▲地芬诺酯→仅用于急慢性功能性腹泻,不宜用于感染性腹泻 联合应用药物而无明确指征,表现在: ▲病因未明用药; ▲单一抗菌药已能控制的感染而是用2~3种抗菌药; ▲盲目应用肿瘤辅助治疗药; ▲一药多名,即一种通用名的药物活性成分有多种不同商品名而导致重复用药; ▲联合应用毒性较大的药物,药量未经酌减,增加了不良反应发生率。 4.过度治疗用药 表现在: *滥用抗菌药物、糖皮质激素、人血白蛋白、二磷酸果糖、肿瘤辅助治疗药等; *无治疗指征盲目补钙。 Eg.食管癌——给予顺铂+氟尿嘧啶+表柔比星+依托泊苷。多加表柔比星、依托泊苷不能明显提高疗效,反而会增加毒性。 5.有禁忌症用药 表现在: *忽略药品说明书的提示; *忽略病情和患者的基础疾病。 Eg1.伴有青光眼和良性前列腺增生患 者 ——抗胆碱药、抗过敏药、抗抑郁药 ——尿潴留 Eg2.伴有严重高血压患者 ——伪麻黄碱 ——高血压危象 Eg3.急性肝损伤、急性胰腺炎、脂质肾病、脑卒中、高血脂患者 ——脂肪乳 ——脂质紊乱 配伍题 A.超适应症给药 B.有禁忌症用药

处方审核制度

处方审核制度 1.处方审核是指处方审核岗位的药师对通过医院信息系统(HIS)发送至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师开具的静脉用药医嘱(处方),就是处方药品的遴选、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药品相互作用、配伍禁忌以及选用的溶媒、载体的适宜性、相容性等进行适宜性审核,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技术服务过程。 2.处方审核岗位应由主管药师以上药学人员担任,对处方的正确性和适宜性负责。 3.所有处方必须经过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放行摆药调配。 4.处方审核岗位药师对电脑医嘱要核对患者姓名、病区、所用药品的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以及调配批次。 5。处方审核是指药师应依据《药品管理法》以及《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处方内容的适宜性和正确性进行科学的审核和评价。主要包括:处方信息是否完整:给药剂量及用法、给药途径、选用溶媒与载体是否适宜、体积是否正确、合理(药典、药品说明书);配伍是否合理(药物相容性、稳定性、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给药输注速度、遮光或避光给药等特殊要求等,确保成品输液质量。 6.发现不适宜处方或不合理用药应及时打电话联系病区处方医师或主班护士,反馈请临床医师修改。药师不得擅自

修改处方。处方审核合格后方可放行进入下一步程序:摆发药品。临床医师拒绝修改有明显的配伍禁忌或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方,审方要适应拒绝放行,登记并向药学部门主任和医务处(科)报告。 7.如患者病情需要超常规剂量用药时,应由处方医师双签字,审方药师应进行充分风险评估,确认对患者无损害。并将其处方信息存档备案后方可放行。 8。审核合格的处方必须有处方审核岗位药师签字确认,打印出一式二份标签按患者、病区分类集后交与摆药人员,准备摆放药品。

处方审核要点

处方审核要点 处方审核是指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处方审核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合法性审核:审核处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医生的资质、处方的时效性、处方的完整性等。同时还要核实患者的身份信息,以保证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药物选择审核:审核处方中所开药物的选择是否合理。这包括药物的适应症是否符合患者的疾病状态,药物的剂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与患者病情相冲突或有潜在风险的药物等。此外,还需检查药物的相互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3. 药物配伍审核:对处方中不同药物的配伍进行审核,以避免可能的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同时还要关注药物的给药途径、用药时间、用药顺序等因素,以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 4. 用药时机审核:审核处方中药物的用药时机是否合理。有些药物需要在特定时间段内服用,以提高疗效或减少不良反应。因此,要仔细审核处方中药物的用药时机,避免患者因用药时间不当而导致疗效降低或出现不良反应。 5. 用药周期审核:审核处方中药物的用药周期是否合理。不同疾病

需要不同的用药周期,有些疾病需要长期用药,而有些疾病则只需短期用药。因此,要仔细审核处方中药物的用药周期,确保患者按时、按量用药,以达到最佳疗效。 6. 用药费用审核:审核处方中所开药物的价格是否合理。药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经济负担,因此要仔细审核处方中药物的价格,确保患者能够负担得起。 7. 处方信息录入审核:审核处方信息是否录入准确无误。处方信息的准确录入可以避免因信息错误而导致的用药错误或其他不良事件。 以上是处方审核的要点,通过对处方的审核,可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同时,处方审核也有助于提高医生开具处方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促进合理用药,提升医疗质量。因此,处方审核在医疗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处方审核的主要内容

处方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处方信息审核 处方信息审核是指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1 处方的基本信息 审核人员需要核对处方上的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就诊日期等,以确保处方与患者的身份一致性。 1.2 处方的开具医生信息 审核人员需要核对处方上的开具医生信息,包括医生姓名、执业医师证书号等,以确认医生的资质和合法性。 1.3 处方药品信息 审核人员需要核对处方上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等,以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同时,还需要对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等进行评估,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1.4 处方的签名和盖章 审核人员需要核对处方上的医生签名和医疗机构盖章,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药品合理用药审核 药品合理用药审核是指对处方中的药品进行评估,确保药品的合理

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药品的适应症 审核人员需要评估处方中药品的适应症,即该药品所治疗的疾病或症状是否与患者的病情相符合。如果药品的适应症与患者的病情不符,审核人员需要及时联系医生进行调整。 2.2 药品的禁忌症 审核人员需要评估处方中药品的禁忌症,即该药品是否对患者存在禁忌使用的情况。如果药品存在禁忌症,审核人员需要及时联系医生进行调整或提出警示。 2.3 药品的剂量和用法 审核人员需要评估处方中药品的剂量和用法,即该药品的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范和安全。如果药品的剂量和用法存在问题,审核人员需要及时联系医生进行调整或提出建议。 2.4 药品的相互作用 审核人员需要评估处方中药品之间的相互作用,即该药品与其他药物的联用是否会产生不良反应或影响疗效。如果药品存在相互作用的风险,审核人员需要及时联系医生进行调整或提出警示。 三、费用合理性审核 费用合理性审核是指对处方中的费用进行评估,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处方审核准则

处方审核准则 1. 引言 处方审核是指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目的是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药物资源,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处方审核准则,以提高处方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 2. 处方审核准则的制定原则 - 安全性原则:要求处方审核时要特别关注药品的安全性,包括禁忌症、过敏史和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等,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 有效性原则:要求处方审核时要关注药物的疗效,确保处方中的药物有明确的治疗目标和有效的治疗方案。 - 合理性原则:要求处方审核时要注重药品的使用合理性,包括用药途径、用量、疗程等,以避免药物滥用或不当使用。 3. 处方审核准则的具体要求

3.1 基本信息审核 - 处方信息完整性:审核处方中的医生、患者、药品名称、剂量等基本信息是否完整。 - 处方有效性:审核处方是否有效,如是否已过期、是否为非法处方等。 3.2 适应症审核 - 药物适应症:审核药物的适应症是否符合患者的病情,是否存在禁忌症。 3.3 药物相互作用审核 - 药物相互作用:审核处方中的药物是否存在相互作用,特别是患者已使用的其他药物是否与新开药物存在相互作用。 3.4 用药剂量审核

- 用药剂量:审核药物的用药剂量是否合理,特别是对于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用药剂量是否适当。 3.5 用药时机审核 - 用药时机:审核药物的用药时机是否合理,特别是有明确用 药时间要求的药物是否在恰当的时间使用。 3.6 用药疗程审核 - 用药疗程:审核药物的用药疗程是否合理,以避免药物的过 长或过短使用。 4. 处方审核准则的实施方法 - 通过使用计算机辅助审核系统,自动分析处方中的各项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 由药师进行人工准确的审核,对计算机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 提供医生、患者合理用药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药物的 合理使用意识。

处方审核规范

最新|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

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第三章审核依据和流程 第十条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

处方书写规范及处方审核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格式 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剂人员签名。(签全名,并清晰可辨。) 基本要求: 1、处方书写要求由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书写(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未注册医师开具处方需由在本院注册执业医师签字,科主任负责把关),一般项目完整,字迹清晰,药品易辨认,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麻醉处方由具有麻醉处方资格医师书写。 2、处方应用钢笔、碳素笔、圆珠笔的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处方中修改、增加、减少之处均需医师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用两种文字,分子式,自编缩写或用代号,错别字)。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5、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6、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剂量写在右下方;数量及煎服法分别注明。 7、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9、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0、过敏性药物根据药品说明书规定,需做皮试的一定要在处方上注明“皮试”或“续用”。 11、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12、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对暂不能确诊的病例,可用某某症状待查。 申请单的书写要求 各种申请单按规范要求填写,项目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科别、门诊号病史、检查部位、目的、诊断、签名等),特别是病史、检查部位、目的等项目填写内容要具体,字迹清晰。 B超申请单还要注明检查的方式,如经腹部或经阴道。病史描述中必须包含月经史。 各种化验单书写规范,项目完整,字迹清晰,送检标本栏填写必须准确,送检标本必须与所检项目相符。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标准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增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医疗机构药事治理规定》《处方治理方法》《医院处方点评治理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标准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不是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效劳。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依照本标准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大体要求 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事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知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体会,同意过处方审核相应职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一一审核。医疗机构能够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挑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份,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以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从头开具处方;药师发觉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看成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觉严峻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踊跃推动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和医学相关检查、查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那么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平安保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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