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

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

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16.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复习

1. 简述古代印度法典的基本特点;

1 与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其次,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2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3 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2.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特点:以团体为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原则;注重形式;缺乏抽象性;

历史地位:

1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2 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

3 日耳曼法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

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并提示我们多角度的来认识法律现象;

3. 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

1 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集中表现在: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

2 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在: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向联系;

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4. 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1 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2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5. 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1 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古希腊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 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 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旨在发现所谓的“公道”的抽象标准,所以法律常常被虚置,在技术处理上具有灵活性;

6. 简述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

1 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2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个部分构成;

3 诉讼法:在罗马,诉讼分成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于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

7. 伊斯兰法的特点;

1 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2 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3 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4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8.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 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

2 分权原则: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

3 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

4 法治原则:“法治”的字面意思即“法律的统治”,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9. 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1 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为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错,由此过错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

2 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错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错,也考虑到原告的过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错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

3 严格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负责任;

10. 简析独立宣言的基本内容;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它鲜明的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试述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1 分权原则: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

2 制衡原则:美国宪法的制衡原则也和分权原则一样,不仅表现为联邦三机关间的制衡,而且表现在联邦权力和州权力的相互制约上,联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

3 限权政府原则: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

12.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1 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权利观;

2 法典比较完整的确认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和过错责任原则;

3 法典是革命和传统之间妥协折中的产物,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

4 法典在体例上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

13. 近、现代法国宪法文化的特点;

1 宪政体制的多变和不稳定性;

2 历次修宪均表示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基础;

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和解释权的特殊性;

4 始终保持宪法的成文法典化形式,习惯法一般不起作用;

5 现代法国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加强政党组织权力、提高文官地位、增加委任立法等趋势;

14. 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重要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1 民法的重要发展首先反映在债务关系和家庭法方面: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到限制;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已为严格责任原则所取代;在家庭法方面,根据基本法的原则进行改革;

2 德国民法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有关房屋租赁和住宅建设的房地产法;

15. 对欧洲联盟法的概念的理解;

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 欧洲联盟法具有超国家性;

2 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性功能;

3 欧洲联盟法是欧洲社会一体化的产物,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

外国法制史论述题复习

论述题:

1. 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历届考过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

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

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

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

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

2.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和区别;历届考过

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两者有着天然联系;

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英国和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

2 法律风格的一致:英国和美国一样也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

美国法又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表现为:

1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

2 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和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形式,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

3 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之于英国法,较早的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英国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

4 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3.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的联系: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德国法与法国法之间的紧密联系,还在于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晚它一个世纪的德国法的创立所发生的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德国法对法国法的继承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两者的区别:

1 德国法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法国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

2 德国法在司法领取所取得的成就超过法国法,近代法国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独占鳌头;德国法则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度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着称于世;

3 德国法和法国法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 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

b 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德国还首创经济法;

c 德国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

d 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

4. 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重要

教会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层的,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1 宪法:

a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突出,构成教权和王权二元对立结构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

b 教皇的权力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近世宪法中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原则可以从这里找到部分渊源;

2 国际法:

a 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制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

b 在战争问题上,教会法认为,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和平的重现;

c 教会为了使战争人道化,还对武器的使用加以限制;

d 教会还对中世纪的“私战”予以限制,这些为后世战争法的一些重要规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 私法:

a 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

b 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

c 在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在长期占有取得问题上,教会法与罗马法不同,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原则;

4 刑法:

a 教会法把犯罪看作是“刑事罪孽”,表明它对善恶观念的重视;

b 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

c 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

5 诉讼法:

a 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某些陈迹;

b 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

5. 结合大陆法系的特点试述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法国法既有丰硕的思想基础,又有完备的体系结构,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时代创立的“六法体系”,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近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1 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的典型代表;

2 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

3 法国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以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

4 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这种典型的“双轨制”司法体制对其他国家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大陆法系基本特征的形成与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法的创制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母法国;

a 成文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显着特征,近代法国法的全面法典化对欧洲大陆以及其他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并逐渐的为之采纳;

b 大陆法系共同的历史基础是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法国法,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传统,使罗马法获得升华;

c 大陆法系所具有的其他一些重要特征,例如,公法与私法两类法律部门的严格划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向分离的双轨制司法体制,都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法律制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由此可见,无论从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还是从大陆法系的基本制度与理念上考察,近代法国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大陆法系起着奠基和导向的作用;

6. 结合普通法的特点试述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祥地,普通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普通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

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由于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判例法正式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因此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说;

4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 在法律体系上部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由于不严格区分公、私法,英国的行政法曾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不存在单独的行政法院;

7. 20世纪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趋势;

1 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完备:

a 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出现了科技法、环境保护法、能源

法、航空航天法、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领域;

b 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现代行政法的发达,是现代法制国家日益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

c 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

d 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20世纪以后,在各国宪法中,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规定越来越详细;

e 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首先,两大法系之间互相靠拢;其次,欧洲联盟法的出现促进了其成员国之间的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也加强了法律发展中国际化的趋势;

2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20世纪以后,世界法律发展的最大变化是社会主义法的诞生;中国、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80年代末以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方向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国情,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具有了自己的特色;

3 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20世纪以后,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国家都结合自己的国情,参酌西方的法律,吸收本民族的传统,进行了系统的有成效的法律改革;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 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 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 古代罗马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 6.市民法 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容原始,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二、问答题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 (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 (3)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容和特点。 主要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律: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3雅典“宪法”: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邦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4罗马法中的私犯: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5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6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是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发表由资产阶级民主派杰斐逊起草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宣告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原则,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独立的共和国。它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7伊斯兰复兴运动:伊斯兰复兴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穆斯林国家发生的,它强调推行原教旨主义,恢复和加强传统伊斯兰法准则,实行伊斯兰法治。伊斯兰运动虽然影响很大,但是在法律制度上真正付诸实施的国家还是少数,继续进行改革以适用社会经济现代化的要求,是伊斯兰国法律发展的主要倾向。 8法经: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之一,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较为著名的有<乔达摩法经>和<阿帕斯檀跋法经>等。 9<摩奴法典>:古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汇编。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实际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习惯编制而成,印度学者认为制定于公元 3-4世纪之间。内容广泛,是宗教,哲学,道德和法律的混合汇编,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婚姻和审判制度等。 10三藏:佛教经典,也是佛教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三部汇编,即:(1)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11种姓制度:古印度的等级制。这一制度将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古印度法律坚持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古希腊法 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 拉古法。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 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 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 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 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 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 斯提尼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 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 陶片放逐法”。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 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该制度目的在 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 要的民主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 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伯里克利改革吸引了下层民众参与民主政治,进一步 完善了雅典民主体制。 罗马法 1.《国法大全》:是古罗马至东罗马帝国时期前后颁布的四部法典《学说回篡》、《法学阶梯》、《查士丁尼 法典》、《查士丁尼新律》到12世纪后的总称,是研究罗马法的重要资料。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又称为两河流域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总称。它产生于BC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1《乌尔纳母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法典内容已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1《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晚年颁布的。 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被称为“石柱法”,是至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其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1古希腊法:是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这里所说的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概念,除了古希腊人在其本土所建城邦国家之外,还泛指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海在内的广大地区的希腊世界各个城邦的法律体系。 1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1贝壳放逐法:是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制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因此又被称为“陶片放逐法”。 1《学说汇纂》:是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前罗马法学的作品、学说、法律解答的汇集整理。 1《安敦尼努敕令》:罗马帝国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著名《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 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它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是5世纪时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四个部分。 1《学说引证法》:是公元426由东罗马皇帝和西罗马皇帝颁布的法令。 1日耳曼法:是指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蛮族法典:5-13世纪,各日耳曼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点,史称蛮族法典;以5世纪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 1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派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1特许状(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社会中,由国王或城市所属辖区的封建主颁布,主要内容是承认自己领地内的自治权和经商特权,明确市民的权利和义务。他(特许状)确定了城市法的基本轮廓,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是城市法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2、采邑制:是指国王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义务,继承土地时要重要举行封赠仪式,这就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力。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关系。 3、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5、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 6、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7、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8、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9、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0、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 11、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12、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13、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

外国法制史历年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历年名词解释(2019) 2008.01 1、乌尔纳姆法典201201、 2016.10 公元前21世纪两河流域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成文法典;包括序言及本文29条,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其结构体例及制度特点为以后的楔形文字法典提供了范例。 2、蛮族法典,2009.01 公元5世纪末至13世纪各日耳曼王国陆续编纂的法典的总称;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是习惯法的成文化 3、类比 伊斯兰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之一;意即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近代法津中的类推原则;最早始于四大哈里发时期。 4、权利法案(1789) 1789年美国联邦第一届国会为追加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增补的宪法第1--10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列举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住宅、文件、财产不受侵犯等,故又统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分的制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因其未废除奴隶制而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5、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 1931年《戚斯敏斯待条例》是英国国会通过的调整英国和各自治领之间关系的重要立法;该条例规定加童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自治领享有独立国家的地位,其议会享有完全的立法权,并有权对在当地有效的英国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进行修正或废止。 2008.10 6、阿维鲁 指巴比伦自由民的上层,包括国王、僧侣贵族、高级官吏、高利贷者、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他们享有完全的权利,其人身和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 《汉穆拉比法典》确立了阿维鲁的特权地位。 7、种姓制2012.01、2015.10 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印度法的核心内容。规定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 8、重复买卖 伊斯兰法禁止利息,但在实践中通过重复买卖逃避这一规则。是伊斯兰法所禁止的,以逃避利息为目的而进行的交易行为。 9、英国普通法 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10、评论法学派 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罗马法复兴高潮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该派学者已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从而把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2009.01 楔形文字法:2009.01、2018.10、2013.10 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1分)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1分)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l分) 35.《圣经》 《大宪章》填写答 35.罗马法复兴、2016.10: 答案:(1)十二世纪以后自意大利开始,继而扩展到西欧各国的一次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社会改革运动(1分) (2)罗马法复兴实际上是法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结果.(I分)(3)它提高了罗马法的地位并饭荣了法学、为资木主义法那的诞生准备了条件,2009.10 吠陀2014.10 贝壳放逐2015.10 西哥特罗马法典》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衡平法:是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雅典“宪法”:是指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 3.屋西阿: 4.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5.贝壳放逐法:是由公众投票方式通过而被放逐的危害国家分子,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名。 6.制定法:是英国法的第三大渊源。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7.自由之债:是指因契约而产生之债。契约因双方当事人的正式协议而成立。法律对契约的生效并未规定任何必要的条件,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为了便于提供证据,契约大都采用书面形式。 8.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其中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9.《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10.伊斯兰法:就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它 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 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 活各方面所应遵循的准则的总称。 11.普通法:是指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 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 律。它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 的直接后果。 12.梭伦宪法: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 梭伦当选为执政官,他在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 列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为雅典 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有关这些改革的 立法被统称为梭伦“宪法”。 13.神明裁判: 14.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称为“瓦尔那”,意为“颜色”,早在雅利安人征服印度的过程中,瓦尔那制即开始萌芽,最初只有两种瓦尔那,即雅利安和“达萨”。 15.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 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 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 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 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利。 外国法制史单、多项选择题 1.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阿维鲁) 2.古希腊雅典,为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和民主政治形成奠定基础的改革是(梭伦改革) 3.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是(用宪法修正案方式增补) 4.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摩奴法典) 5.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婆罗门教法) 6.在古罗马,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发生法律顾问关系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7.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最初的中心是在(波伦亚大学) 8.罗马共和国时期实际上的撮高政权机关是(元老院) 9.按日耳曼诉讼制度,负责传被告到法庭的是(原告) 10.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 11.日耳曼民众大会上表示同意的方式是(撞击武器) 12.按罗马物权法分类,属于自物权的物权是(所有权) 13.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商法之“母法”的是(意大利商法) 14.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是(《年鉴》) 15.在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中(“特许状“)被市民视为自由“保护神 16.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古兰经)标准本是在(奥斯曼) 17.按雅典“宪法”,陪审法院的产生方式是(抽签选举)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罗马法复兴: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出现的研究,传播和继受罗马法的热潮。通过这次“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提高了,适用范围扩大了,并同各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成为一些国家的普通法,在习惯法和王室法没有规定时即可引用。同时,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在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注释法学派:是罗马法复兴开始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因采用当时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而得名。他们对<国法大全>疑难的词和条文,原则进行解释,对词的解释注在该词的下面,两行之间,对条文或原则的解释注在该条文的旁边,页的四周。 3.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罗马法复兴高潮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该派学者已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从而把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4.罗马法中的私犯: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5.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6.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成文法汇编,是罗马习惯法的编纂,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编于公元前451年。内容有传唤、审理、执行(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补充、后五表的补充。 8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9万民法:古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分类的一种,是和市民法对称的。指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法学阶梯>指出:“万民法即一切民族所适用的法,它是各民族根据实际需要和生活必需而制定的某些法则”。 10.无夫权婚: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12. 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3、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14.人格权:是罗马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15.判例法:是指作为人们行为之指南或法院判案之依据的法律,即先前的判决不仅对该案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在碰到类似案件时作出新的判决亦有约束力。判例法主要是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16.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德为代表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18.物:是指罗马法上物权享有人在其上行使权利的物品,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汉穆拉比法典》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水平,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比较完整的早期的成文法典。 4、《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5、佛教经典“三藏”:(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佛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6、“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7、种姓制度:最高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者农业生产,属贫民种姓;第四种姓,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的再生人,第四种是非再生人) 8、苏伦改革(“解负令”、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建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颁布经济条例、废除“德拉古法”) 克里斯提尼立法(取消氏族部落、划分公民和选区、建立500人议事会、颁布《贝壳放逐法》) 阿菲埃尔特立法(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伯利克里立法 9、《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10、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是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11、万民法: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 12、皇帝敕令:(1)敕谕;(2)敕裁:(3)敕示;(4)敕答 13、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和私法(调整的不同对象)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表现形式的划分) 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范围的分类) 4)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的不同) 5)人法、物法、诉讼法 14、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 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 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4)立法技术发达 5)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 15、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史团体本位的法律 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 16、教会法:(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17、《圣经》是教会法的主要渊源。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 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课本19页----29页) 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A.是一部神定法 B.结构体系较完整 C.设计内容广泛 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 3.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的乌尔纳姆王创制,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A.禁止巫术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发现者处死 4.阿维鲁: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法典基本内容: A肯定和维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法典宣布国王是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为了证明国王权力的至高无上,法典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将君权和神权结合起来,以神权维护君权,法典序言把这一思想充分加以表现,宣布汉穆拉比是授命于神的巴比伦的太阳。 B充分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法典的许多条文针对各种盗窃行为予以相应的严厉惩罚,如盗窃神庙或宫廷财产处死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亦处死刑。法典肯定了奴隶制,视奴隶为主人的财产,可以任意买卖和出租,甚至可以杀死奴隶,伤害他人奴隶的后果和伤害他人牲畜的后果相同。法典对盗窃他人奴隶,特别是盗窃宫廷和穆什凯努的奴隶,进行严厉制裁。 C反映和维护自由民内部的等级不平等。古巴比伦自由民内部划分为两个等级,即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它们的地位是公开不平等的,法典反映了这一事实,并维护着这种不平等关系。阿维鲁是享有完全权利的臣民,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和独立的劳动者,法典有许多条款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穆什开努是不完全权利的臣民,虽然自身权利也受到保护,但与阿维鲁处于不平等地位,如两者的身体受到同样的伤害,后果是不同的,伤害阿维鲁实行同态复仇,伤害穆什开努只交罚金。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米兰达规则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过宪法修正案;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着名的“米兰达警告”; 金玺诏书 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圣职选帝侯:、、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维滕贝格和,在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国立图书馆; 以手护手原则 所谓“以手护手”原则亦即早期日耳曼法建立的“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 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也就是,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博纳姆医生案 案情简介 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的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 诉讼过程 博纳姆医生以监禁为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博纳姆医生胜诉;当时的首席法官柯克coke在阐明判决的理由时指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无证营业者的罚款一半归英王即国家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的学科领域,涵盖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制史则是专注于探究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特点。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一些与外国法制史相关的重要名词。 1.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制定和适用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理。目前,世界上存在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穆斯林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包括法典法、条约法和判例法等。普通法系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核心,当事人过去的审判决定对未来判决具有约束力。穆斯林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教义和传统为基础,它适用于一些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 2. 法典(Code) 法典是对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和编纂的成文法。法典的出现和发展,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历史上,最早的法典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比如《罗马法律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法典通常包括各个法的规定,比如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等。 3. 宪法(Constitution) 宪法是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政府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根本依据。宪法通常包括对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权力关系的界定。 4. 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 司法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组织架构和运作规则。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解决争议和判决案件,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制度通常包括各级法

院的组成、审判程序、上诉机制和执行程序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包括司法独立和法官任命方式等方面。 5. 法学(Jurisprudence) 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的学科。它探讨法律的起源、本质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法学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法律的哲学基础、法律的历史进程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等。在外国法制史的研究中,法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6. 判例法(Common Law) 判例法是一种以过往判例作为依据的法律体系。它源于英国,也影响了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法律制度。判例法的特点是依赖于法院以前的判决,对类似案件做出一致的判断。判例法注重实践和具体案例的解释,法官的判决能够为未来的类似情况提供指引。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外国法制史的概念和内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因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而存在差异,而法律制度的演变又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的发展进程。在全球化和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促进法律交流和合作。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2009-03—16 16:05 1、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答:首先,保护范围有限。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其次,内容僵化。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2、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答:(1)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2)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宣布“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3)承认并保障公民地权利与自由;(4)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独立;(5)宣布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3\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答:(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4、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 5、《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答:(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德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6简述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 答:(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 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 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 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 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 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14.人权宣言: 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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