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

孙赟昕

【摘要】Secret investigation which has possible risks of infringing upon the citizens' human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 rights should be restricted and supervised. Regretfully,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law in our country has no provisions related 'with secret investigation. In order to keep balance between combating crime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we should legally include the secret investigation in the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lawsuits, comprehensive restriction should be made in terms of application scope, power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ime limit, implementation and so on.%秘密侦查通常存在着对公民人身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宪法性权利侵犯的风险,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其加以制约和监督。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秘密侦查的相关规定。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相对平衡,应当把秘密侦查纳入到诉讼化的轨道上来,在刑事诉讼法中从适用范围、审批权限、期限、实施程序等方面对秘密侦查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12(000)001

【总页数】5页(P80-83,93)

【关键词】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强制性侦查措施

【作者】孙赟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控制犯罪,国外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都在运用电子监听、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等秘密侦查措施。大多数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运用秘密侦查措施的条件、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其予以确认。实践中,侦查机关在运用秘密侦查措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人权的现象。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秘密侦查的规定,通过秘密侦查所获得的材料无法作为证据来使用。这与我国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更与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违背。因此,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相对平衡,把秘密侦查纳入到诉讼化的轨道上来,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秘密侦查从适用范围、审批权限、期限、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在我国,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应对社会危害性较大、隐秘性较强、侦查难度大的犯罪行为,依靠专门的侦查技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不为当事人知晓的侦查行为。秘密侦查主要包括跟踪、监听、秘密摄像、邮件检查等具体的侦查手段。

秘密侦查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侦查主体的法定性。即秘密侦查的主体必须是宪法和基本法律规定的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其次,侦查程序的法定性。秘密侦查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第三,侦查对象的特定性。即应该是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调查取证存在严重困难,采取公开侦查无法揭露的犯罪。第四,侦查方式的隐蔽性。秘密侦查一般采取跟踪、监听、摄像、

伪装潜入、诱惑侦查、卧底侦查等方式,同时为了增强打击犯罪的隐蔽性,经常借助卫星通讯技术、计算机模拟技术、识别技术、录音录像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因此,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存在着交叉。

秘密侦查一般分为:外线侦查、内线侦查和技术侦查。第一,外线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发现犯罪线索、辨认犯罪嫌疑人、预防犯罪的发生,采取跟踪盯梢、蹲守监视、秘密辨认、化装侦查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的一种侦查行为。第二,内线侦查是指侦查部门在侦破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毒品犯罪等社会危害性巨大且用普通的侦查手段收效甚微的犯罪活动时,通过卧底侦查、狱内侦查、复线侦查等打入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内部的方式,主动了解犯罪动向,及时获取犯罪证据的一种侦查方式。第三,技术侦查是指依法享有秘密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在秘密形式下,应用科学技术,在隐蔽身份的前提下,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侦查手段。实践中,其经常被简称为“技侦”或“行动技术侦查”。技术侦查中有公开使用的,例如需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测谎技术,也有秘密使用的,如通讯技术卫星定位、秘密摄像等。因此,只有采取隐蔽方式的技术侦查才属于秘密侦查的范畴。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秘密侦查这一专门的术语,有关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是通过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来体现的。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据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同时该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依照第2条规定,也适用于本法的规定。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

的需要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1998年公安部又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其中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向检察院移送案卷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

处理。”199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之后,对极少数重大经济案件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纵观我国有关秘密侦查的立法规定,存在着下述问题:

第一,秘密侦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的位阶过低。考察我国有关秘密侦查的相关规定,最高级别的莫过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而我国的立法法中规定,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侵害的措施应由法律加以规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应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法律。而我国秘密侦查的相关规定,有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些是政府部门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并非基本法,无权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从国外关于秘密侦查的立法来看,基本上都由刑事诉讼法典或刑事诉讼单行法加以规定,如日本于1999年颁布的《犯罪侦查通信监听法》规定:为了保障安宁健康的社会生活,警察可以针对杀人犯罪、毒品犯罪和买卖枪支犯罪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监听。侦查人员在有足够的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监听令。

第二,有关秘密侦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从我国有关技术侦查的规定看,只有寥寥数语,只交待了侦查主体,秘密侦查的方式有哪些?审批程序究竟怎么严格?秘密侦查的实施期限有多久?违法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事后救济有哪些?这些问题在法律中都没有规定。这些立法空白为侦查机关在使用秘密侦查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埋下了隐患。

现代西方法治国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对秘密侦查都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C项规定:“在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侦查收效甚

微或者难以取得成果的情况下,不经当事人知晓,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窃听录制非公开言论,必须由法官决定,在延误就有危险的时候,也允许由检察院及其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