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注意事项与所得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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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 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 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 [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 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 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2]802号
❖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 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 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 [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 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 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入以不亏损为限)
注意事项
新税法把不征税收入和免征税收入先 从总额中扣除,再减除扣除额后该企 业亏损10万元,按规定可以从以后获 利年度弥补,避免了对免税收入征税 ,而按旧规定享受不到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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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项费用中关注职工福利费处理:注意 Baidu Nhomakorabea过渡期”规定
❖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 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 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 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 下: 《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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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三: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 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 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的5‰”这说明,业务招待费实行“双线” 扣除,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能税前列支。 返回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注意 事项与所得税会
2020/8/1
新税法变化
❖ 指导思想 ❖ 五个统一 ❖ 二个过渡 ❖ 所得税准则简介与财务报表变化 ❖ 具体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 1、“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两套不同的税制“合二为一”,对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 个税法,实现不同经济主体在税收上的平等待遇,简化了操作。
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 准,明确总分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判定标准更为清晰。
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低至25%,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只对高新技术企 业、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照顾性税率,简化了税率结构,使税制更加透明和规 范。
❖ 2、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误区之一:新规定中增值税和所得税对不再 列入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上相同。
❖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 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 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 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个县(市 )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非应税项目的。”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条例缩小了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而增 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没有变化。
❖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财务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计算)
库存商品 (成本价)
视同销售的三个变化
❖ ③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 。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如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 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 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 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 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财企[2007]48号
❖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 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 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 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 ,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 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 消费;
❖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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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一:新规定中增值税和所得税对不再
列入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上相同。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 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 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企业 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 生产性机构(原实施细则55条取消)以及国内统 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新法第50条规定 汇总缴税)不再列入视同销售范围,不增加应纳 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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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五个统一”
❖ 1、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 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 3、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 5、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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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二个过渡
❖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 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 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 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 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 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 现行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 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的金额-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免征所得(国税发[2006]56号)
误区之二:
❖ 以某企业2007年度财务数据为例,全年销售收入 90万元,其中免税投资收益20万元,税前准予扣 除额为80万元,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 。
❖ 新规定应纳所得税额为90-20-80=-10(万元) ❖ 原规定应纳所得税额为90-80-10=0(扣除免税收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3、会计科目的变化
①、由原规定中的“递延税款”到“递延所得税资产” 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能够清晰地划 分递延资产或负债。 ②、由原规定中的“所得税”到“所得税费用”。所得
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
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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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一)
❖ 一、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节税的“ 临界点”
国税函[2008]264号
❖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 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 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 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 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 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 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 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 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 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结论如下: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 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 ,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 也等于吃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 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 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吃 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
❖ 二、视同销售规定有三个变化 ❖ 注意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新规定中增值税和所得税对不再列入视 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上相同 误区之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只增加“不征税 收入”项,其他只是计算公式顺序的变化 误区之三: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
注意事项(二)
三、 三项费用中关注职工福利费处理:注 意“过渡期”规定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五、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 业务的处理 六、重视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列、关注纳 税调整项目、把握据实扣除原则 七、一个业务中的提示:促销中的赠送 结束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2.销售代销货物;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
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
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财企[2007]48号
❖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 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 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 ,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 现的净利润弥补。
❖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 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 《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
国税函[2002]802号
❖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 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 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 [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 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 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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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资产负债观下,更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收入费用 观下,更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二、从时间性差异到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三、核算方法自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 计法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引起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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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三个变化
❖ ①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 、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 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 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 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视同销售的三个变化
❖ ②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 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 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 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 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 ,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 响,所以给予了取消。可以做的会计处理 如下,但不存在纳税调增问题。
❖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 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 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 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 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返回
所得税会计理念的变化
❖ 一、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
1、在资产负债观下,采用了全面收益的观点,全面收益既 包括已实现的收益,又包括未实现收益;在收入费用观下 ,收益强调已经实现的,而不包括未实现。在《企业会计 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 适度引入了这一理念。
误区之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只增加“不征税收入”项
,其他只是计算公式顺序的变化。
❖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指从 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 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 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 惠。
❖ 新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 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 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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