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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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1.简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及法制观点的核心。

(10分)答:(一)、关于正义论的法律观:一、关于人、城邦的论述。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二、正义与善德。

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三、关于什么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

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

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二)关于法治观点的核心:一、主张法治,反对人治。

从法治的理论基础角度,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人性论的基础是人类普遍存在恶性,“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认识论的基础是“众人智慧优于一人智慧”;二、关于法治的内涵。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制定的良好和普遍的服从”,法治还应该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以上两种理论被称作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对于西方法治未来发展的价值定向有深远意义。

2.简述自然法学发展历程、代表人物及其思想核心观点。

(10分)答:自然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早期的自然法学、基督教神学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和现代新自然法学四个发展阶段。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代表人物:赫拉克里克、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智者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等。

核心观点: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是自然法,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律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3篇)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目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他的法律规定,以期揭示哲学与政治在法律领域的交织。

一、引言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的哲学家、教育家、政治家,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在政治学、伦理学、逻辑学、物理学等领域都有卓越的贡献。

在法律领域,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旨在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目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他的法律规定,揭示哲学与政治在法律领域的交织。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1. 法律的普遍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它不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或事,也适用于所有人。

法律具有普遍性,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和出身。

”2. 法律的稳定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以保障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他主张法律应当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不能随意更改。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具有稳定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和出身。

”3. 法律的公正性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在《政治学》中,他说:“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它要求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原则1. 自然法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法律的基础,它源于人的自然本性。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说:“自然法是法律的基础,它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它要求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义务。

”2. 公正原则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公正原则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

3. 普遍性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1)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在城邦所有成员力量集中的基础上所产生的近似于神的“集体异人”。

2)法律基于理性,是理性的具体化。

3)法律由正义衍生,用以衡量人间的是非曲直。

4)法律的功能在于给人以自由和过一种优良的生活。

二、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推进了罗马法的学理化、体系化和严格化,但同时也宣告了罗马法的终结。

三、习惯法(古罗马):是一些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为人们公认的习惯、惯例。

四、奥古斯汀的“两国论”和“神学自然法”对政治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在奥古斯汀看来,一切人类同时面对两种生活秩序:上帝之城(天国)与世俗之城(地国)。

六、阿奎那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上帝理性)、自然法(即永恒法在人类理性上的体现。

)、人法(即世俗国家的法律)、神法(即圣经,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来自于上帝的启示。

)七、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即一种互相伤害、互相残杀的动物关系。

八、洛克的法治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提出的法治原则初步奠定了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基础。

)1)洛克论述了法治的必然性;2)洛克认为法治的含义就是普遍守法和严格地平等执法;3)洛克认为法治核心就是要反对个人独裁,而要如此就必须使国家的权力形成一个合理的能互相制衡的结构。

洛克认为,立法、执行和对外权之间应该是相互制衡的关系;洛克的主张实际是两权分立和制衡;综上所述,洛克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中一个转折点,从此以后这一学说才具有现代自由主义色彩,才开始创立了一系列新的观念,如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天赋人权、法治和分权制衡等,而后来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正是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

九、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第一个完整地论述了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明确地提出了司法权独立的问题。

十、卢梭主权属于人民的表现:1)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必须是全体一致同意的结果,必须体现公意;2)立法机关、政府,只是其派出机关,其工作人员只是“人民”的公仆;3)立法权属于人民全体,而不属于个人。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1、关于人、城邦的论述。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2、正义与善德。

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
3、关于什么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

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

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近现代的法律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本文将以自然法、实证主义等西方法律思想为核心,通过案例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二、自然法1. 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之一,起源于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普遍规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2. 自然法的案例分析以古希腊时期《汉谟拉比法典》为例,该法典规定了对奴隶的惩罚措施,体现了自然法中的公平正义观念。

然而,在古罗马时期,奴隶被视为财产,其权益得不到保障,与自然法的要求相悖。

3. 自然法的意义与影响自然法强调公平正义,为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自然法观念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自然法观念被用来论证独立和自由的权利。

三、实证主义1. 实证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实证主义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兴起的一种法律哲学,代表人物有奥斯丁、科克等。

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规则的产生和效力与道德、自然法无关。

2. 实证主义的案例分析以英国法律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为例,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其效力源于国家权力,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这种观点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3. 实证主义的意义与影响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实证主义观念对现代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

四、案例分析:美国宪法与法律1. 美国宪法的自然法观念美国宪法体现了自然法观念,如“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美国法律的实证主义倾向美国法律实践中,实证主义观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往往从法律条文出发,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事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约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古希腊哲学家,逻辑学家,科学家。

属于奴隶主阶级中的中产阶层。

亚里士多德总结了泰利斯以来古希腊哲学发展的成果,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区别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

其学术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

从十八岁到三十八岁—在雅典跟柏拉图学习哲学,直到柏拉图逝世(约前347年)。

这一时期的学习和生活对亚里士多德一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在雅典的柏拉图学园中,亚里士多德表现的很出色,柏拉图称他是“学园之灵”。

公元前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三代师徒都是哲学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

前343年,亚里士多德应马其顿国王之聘,担任王子亚历山大的教师。

前336年,亚历山大继承王位,并开始东征,为亚里士多德从事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前335年,亚里士多德返回雅典,创办了自己的“吕克昂”(Lykeion),或称逍遥派学校(Peripatetic School)。

该地原是“为训练新兵而建造的游乐场;它包括一座为吕克昂的阿波罗而建的神庙、许多林荫路,有树木、喷泉和柱廊装点着。

也许就是由于这些供散步的林荫路之故,他们学派获得了逍遥派这个名称,而并非由于亚里士多德本人喜欢走来走去,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喜欢一边走一边讲学。

他就在雅典这样住下讲学十三年”。

直到公元前323年(前323年6月10日亚里士多德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突然去世,甚至有人说是亚里士多德所害,这在时间上是否存在矛盾呢。

翌年亚里士多德逝世),亚里士多德被控以不敬神之罪而逃离雅典,一年后(前322年)他就去世了。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以正义论为核心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是从人开始讨论法律问题的,城邦显然是自然的产物,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很显然,和蜜蜂以及所有其他群居动物比较起来,人更是一种政治动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作者:陈睿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主要以古希腊自然法学说为代表。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以此论证奴隶制法律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他主张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法律的实际意义就在于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律道德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的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因不同目的而运用。

自然法最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自己的一些著作中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的论述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公元前四世纪,是希腊各城邦,特别是雅典的思想和政抬的动荡之秋。

亚里士多德在这期间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

他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

那么,“正义”又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我们用‘正义’一词来表示一种道德状态,这种道德状态不仅使人们做公正的事,还使他们的行为和动机都成为公正的。

”他还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持整个社会的利益,保持从德行上说是社会上最优秀和最杰出的公民的利益。

因此,‘正义、一词还指在国家内创造和保持幸福。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两种:一是分配的正义,这种正义规定团体对个人的关系,它“表现在对荣誉、财富或其他任何可以在参加某个社会的人们之间进行分割的东西的分配上。

”也就是说,团体按照各人的能力及功绩来分配荣誉、财富以及其他文化利益,而刑罚也随各人的过失而予以分配、这种分配的正义,对不同的人按其不同的价值,按比例分配,分到的份额是和价值相等的。

二是平均的正义,这种正义在于以平等对平等,就是使社会上个人相互之间获得给付及反对给付的均衡原理,而使各个人相互尊重其权利。

它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上,主要是与个人的私人利益、民法契约领域有关。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人类最原始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

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有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叙述了正义的理论,假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家,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经过剖析二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进而更为牢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重点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以致西方文化历史中有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世有好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表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裕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家才能够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重申人类需要拟订一部法律并恪守纪律,才能拥有优秀的社会次序,不然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同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单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仍是教育家。

他一世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为着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以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一个人都是同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取安乐稳固的生活,就一定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推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以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念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睦状态。

第一他以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安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英勇捍卫好疆土,劳动者以克制搞好生产,进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固之中,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固守安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以为正义是一种和睦美好的次序。

他说:“我们成立这个国家的雄伟宏图和理想目标其实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二、关于法律理论的概述和评论
1.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另外,从伦理学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是经典的分类法,意义深远。当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及其代表作《正义论》也深受其影响。
3.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关于政体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根据统治者的目的和人数两项主要标准,把政体分为两类六种。两类是指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在前者,统治者的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在后者,统治者的目的是牟取私利。六种是指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前三种属于正宗政体,后三种属于变态政体。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统治者为一人,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统治者为少数人,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的统治者为多数人。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不同于他的老师柏拉图的分类,他的基本划分标准是统治者为公益还是私利,这鲜明的反映了他的伦理政体观。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思想家几乎接受他的政体观,特别夸大政体形式的作用,以致使政体问题成为西方政治学的一个主题。有人批判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是形式主义的,其实柏拉图的分类才是完全的形式主义,亚里士多德的分类考虑了伦理因素。而这种统治目的的考虑,类似于马克思主义的国体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当我们回溯西方哲学史,会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在法学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他的思想涵盖了自然法、实定法以及法律的目的等诸多方面,对于后世的法律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详细的探讨。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主要法律的性质、目的以及分类等问题。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客观性,是“自由的体现”。

他还强调了法律与道德、政治等领域的紧密。

在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前提。

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制定的基本条件,因为只有在国家出现后,人们才能制定并遵守共同的规章制度。

他还强调了法律在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在他看来,法律能够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避免社会冲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他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智慧,而法律正是由这些理性和智慧所创造出来的。

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斟酌,以确保其符合人类理性和道德标准。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我们不妨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为例。

例如,在酒后驾驶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酒后驾驶行为违法,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且还违反了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

再比如伤害案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在偷窃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偷窃行为违反了公正和平等原则,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评价,我们发现其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深远。

他的思想奠定了西方传统法律理念的基础,影响了后来的许多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构建。

我们也要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他对国家作用的过分强调可能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

他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和评价法律的重要视角,也为我们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希腊文明造就了一大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中,亚里士多德无论是对自然科学,还是对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他在继承和发展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他的思想被后人所继承、发展。

因此,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人治古希腊是文明的发源地,希腊文明造就了梭伦、德漠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这样一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在继承和发扬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方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法治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源渊。

在其后的中世纪、近代,以至现代的法律思想家中,都可以发现他的思想的巨大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产生(一)自然环境西方政治思想源于东南欧的古希腊,是学术界的共识,人类是在希腊开始进入科学、哲学和政治学说的领域的。

公元前6~前4世纪,在这个依存于海洋的世界中,哲人们即开始了他们深刻而又生动的政治思维,为后人建造了一座瑰丽的政治哲学宝库。

从地理环境来看,古希腊为航海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便利的交通,使亚洲的大陆文明在这个岛屿上培育出来。

而经过了城邦制度的历史变迁,政治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完整而系统的政治学说,是整个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高峰。

(二)古希腊时期政治文化的形成及其影响希腊人试图以法理而非伦理来调节社会,希冀能在现存的法定权利及义务的框架下,建构一种尽量不依靠”统治者”裁决的秩序模式。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是古希腊城邦走向衰落的时代,他基于城邦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提出的法治理论是为城邦服务的,是为了挽救城邦的处境而设计的。

城邦以追求善业、达到正义为最高目标,于是城邦的善也就成了法律的最高目标。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比较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文明史上最重要的两位人物,在诸多领域都有着伟大的成就。

他们是师徒,在一些方面必然有着相通的见解,但是亚里士多德在继承和发展其师思想理论的同时,也说过这句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由此可见,他们之间还是存在分歧的。

而柏拉图的《法律篇》和《共和国》,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也能体现他们法律思想方面的异同。

一、相同点1、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都认为法律应同正义相一致,维护法律就死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正义观念是他们各自思想体系的前提,也是他们法律思想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2、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规章,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尺”,更是一种正义的体现。

3、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城邦是公民的共同体,城邦公民积极参与城邦事务的管理,实现城邦的独立和自由,这才是城邦中公民个人自由的价值所在。

二、不同点1、两者对国家起源的看法之比较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柏拉图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严格的社会分工,由严格的社会分工所产生的国家, 必然使国家带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点, 因此,社会等级井然、整个国家的整齐划一就成为国家的突出特色。

相反,由社团的自然发展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体现出“自然生成”的特色,一切依照自然、顺应自然。

因此,这样的国家更加适应人的本质的发展,多元化文化并存就成为这种国家的特色。

与柏拉图的社会的分工导致国家产生的理论不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国家被看成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而然产生的。

他指出,自然赋予人类的目的是过优良的生活,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社会性),是人类生存和过优良生活的前提。

有了这一前提,人类就可以结成社会,组成城邦, 过有组织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把国家和社会区别开来,认为国家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从而突出了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国家不像柏拉图所言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亚里士多德在法理学中的名言

亚里士多德在法理学中的名言

亚里士多德在法理学中的名言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者之一,他的作品影响了整个欧洲哲学传统。

在法理学(法律哲学)领域,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正义和政治有着深刻的见解和表述。

他的名言和思想对后世法学和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亚里士多德在法理学中的名言及其含义,并从中窥见他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

首先,让我们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名言。

他曾说过:“法律是理性的,它是对所有人的命令和禁止。

”这句话表明了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不仅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更是一种理性的表达,是对人们道德行为的规制。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应当是基于理性和公正的,它不仅是一种权威的命令,更是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与法律和正义相关的思想。

他说:“正义是一种平衡,是对等值的对待。

”这句话表明了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理解和界定。

在他看来,正义不仅是一种道德价值观念,更是一种相对平衡和对等的对待。

正义的实现应当是对每个人都公平公正的对待,是对每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和确保。

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影响了后世对正义的理解和实践,成为了现代法治的基石之一。

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还对政治和法律的关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认为:“政治是法律的最高形式,是对所有人的智慧和公正的表达。

”这句话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对政治和法律的密切关联。

在他看来,政治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它不仅是对人们行为和思想的引导,更是对社会秩序和正义的维护。

政治的实现应当是对人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这一思想为后世政治和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参照。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在法理学中的名言体现了他对法律、正义和政治的深刻思考和见解。

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表达,是对人们行为和思想的规范;正义是一种平衡,是对等值的对待;政治是法律的最高形式,是对所有人的智慧和公正的表达。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

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

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

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他对正义的分类提出了深刻而系统的观点。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正义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分别是分配正义、交易正义和补偿正义。

首先是分配正义( distributive(justice),它涉及到资源、荣誉和权力的分配。

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正义应当根据个人的贡献和价值进行合理和公平的分配。

这种正义要求在社会中实现公正和平等,确保每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贡献得到适当的回报。

例如,社会福利的分配应当根据个人的需求和社会的资源来进行公平的分配。

其次是交易正义 rectificatory(justice),它针对的是交易和契约关系中的公正和诚实。

亚里士多德认为,交易正义是基于契约和协约的原则,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换和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和正当的规则。

这种正义要求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保持公正,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例如,商业交易和法律合同都要求各方恪守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最后是补偿正义(corrective(justice),它关注的是对不公和不正的纠正以及对受伤害者进行补偿。

亚里士多德认为,补偿正义的目的是修复平衡和恢复公正的原则。

当有人遭受不公或受到伤害时,应当采取合适的手段进行赔偿,使受害者得到恢复和平衡。

例如,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补偿正义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赔偿,以平衡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的损害。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类为我们理解和追求公正提供了重要的框架。

分配正义、交易正义和补偿正义是构建一个公正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关键要素。

这些正义形式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构建一个平等、诚实、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秩序。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演讲材料-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演讲范文 精品

演讲材料-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演讲范文 精品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演讲范文第一,亚翁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翁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

[4]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

同时,亚翁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

[5]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翁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

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翁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

尽管我们今天可能不尽赞同亚翁的论述,但试想在远古的古希腊时期,这种思想是多么的难能可贵!第三,亚翁的人权法思想后世虽研究不多,但也可窥见一斑。

笔者限于篇幅,仅举一例来说明亚翁的人权观。

据欧根尼拉尔修记载,亚翁去世之前曾立遗嘱要求解放所有家奴,有人称之为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解放奴隶的宣言。

[10]当然,亚翁此举可能大多只是出于同情之心,但由此我们也能看出积淤于亚翁内心之中对奴隶人权地位的关注。

他虽无力去解放整个奴隶社会,他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放了他身边的家奴,在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其胸襟、其深情、其胆识可以说殊值后人称道。

尽管是否是第一个人权宣言已不可考,但亚翁对人本身权利的关怀却显露无遗。

尤其他对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自由权的态度,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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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3、政体的分类
标准:①根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少;②根据 统治所趋向的目的。分为正常政体 变态政体 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 正常政体 变态政体。 “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 照顾全邦共同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 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 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多 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
Reference: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氏生活于马其顿统治希腊时期,一生与 马其顿统治集团有着密切联系。 384BC生于希腊北方,父亲是马其顿王的 御医。17岁(367BC)进柏拉图学园学习(21 年),在柏死后离开雅典。348BC(36岁)到 小亚细亚游历和讲学,与阿塔尔尼亚城僭主养 女结婚。三年后城邦为波斯人征服,亚逃往到 米底勒尼。343BC(41岁)应马其顿王邀请, 任太子亚历山大的教师(7年)。
Reference:
(一)什么是正义? 什么是正义? 是正义
①所谓“善德”即“中道”品质:“美在 适中”,“过度和不足是恶行的特性,而适中 则是美德的特性” 。 ②正义是政治生活中的善德; ③正义与公共利益或社会资源联系; ④正义是一种平等或公平观念; ⑤正义是事物的分配规则,同时也是行为 规则——公正的人在公正地选择中所遵循的一 种行为准则。
Reference:
3、城邦或国家的目的
城邦实现善德,主要体现在城邦要把国 民培养成良好的公民,使之过上自足至善的 “优良生活”—— “人类的真正的美满幸 福”。 。 “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生活者一定 具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 诸善。”(富裕、健康、仁爱)
1、分配正义
以承认人际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 平等性为前提;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 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 职、荣誉、地位和社会权利等。强调在 政治领域的分配方面按照个人的价值进 行,实现“比值相等”。
Reference:
1、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的难点在于:对价值每个 人有不同的说法,如平民派认为自由 自由才 自由 是价值;而寡头派认为,财富 财富才是价值; 财富 而贵族派则认为高贵 高贵就是德性。因此必 高贵 须考虑多种价值,并按比例来分配社会 资源。
二、国家论
(一)国家的起源与目的 (二)政体论
Reference:
(一)国家的起源与目的
1、自然起源论: 自然起源论: 人—>家庭—>村社—>国家或城邦。 这一过程是人的本性使然:“人是城邦的 政治动物” ,人类天然有一种过城邦政治生 活的愿望。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人 而存在,只有野兽和神能脱离社会和国家。家 庭、城邦的形成出自人类自然合群的本性,城 邦是政治团体发展的最高形式。
Reference:
(二)正义的分类
普遍正义(一般正义):守法 正义 分配正义 特殊正义(个别正义) 矫正正义 正义还可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 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 则因国而异。
Reference:
Reference:
(二)政体论
1、什么是“政体”?三种定义: 什么是“政体” (1)“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 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 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 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相当 于今天“政体”。 (2)“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 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 能为依据”。—相当于今天“国体”。 Reference:
Reference:
一、正义论
亚继承了自苏以来不懈追求正义的传 统,其政法思想以其正义思想为基础。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 的礼法,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 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法律思想的核心的 义为根本目的 所在。 Reference:
Reference:
3、政体的分类
正常政体(好、理想的)变态政体(坏、现实的) 君主政体(最好) 僭主政体(最坏)
贵族政体(次好/居中) 寡头政体(次坏/居中) 共和政体(最不好) 民主政体(最不坏)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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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体的要素
(1)议事机能:具有最高权力,三种安排:把 一切事项交给全体 某些 全体和某些 平民主 全体 某些公民审议裁决,属平民 平民 义和寡头 寡头主义;把某些事项交给全体公民,而把另 寡头 一些事项交给某些公民审议,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 (2)行政机能(略) (3)审判机能:构成有三种形式:从全体和部 分公民中选拨陪审员审断一切案件,平民和寡头性 质;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一些法庭则从部分 公民中选拔,贵族和共和性质。
Reference: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336BC亚历山大即位并开始东征,亚氏回 到雅典,在吕克昂(Luceion)神庙(阿波罗 神庙)附近创办吕克昂学园,从事教研活动达 13年之久。亚氏的重要著作都是在这里写成的。 323BC亚历山大于征战中病死,雅典的亲 马其顿政府被推翻,亚氏被雅典反马其顿党控 以“不敬神明”之罪。亚氏逃离雅典,322BC 病逝,享年62岁。
Reference:
2、矫正正义
又称“交换正义”,以承认人的等 价性为前提。反映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 关系。适用于人际: (1)自愿交换 交换关系(如契约); 交换 (2)非自愿交往 交往关系(如法官对案件 交往 的审理、执行)。
Reference: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 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 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 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亚氏作为柏的学生,以 “吾爱吾师,吾更 爱真理”的精神,构筑了古代西方最为庞大的 思想体系。其思想是古希腊思想发展的最高峰。
1、什么是“政体”?
(3)“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 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 ‘最高治权’的组织。” ——相当于今天“宪 法”。 “最高治权”抓住了政体的基本内涵, 把政体同宪法联系起来,对西方法律文明界定 政治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下面所讲的“政体”主要指第一种。 下面所讲的“政体”主要指第一种。
2、矫正正义
(1)自愿交换 交换关系中:强调“数量相 交换 等”,即交换行为一方所得必须与他方所得 在数量上相等。 (2)非自愿交往 交往关系中:当一个人对另 交往 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蒙受损失时,就要 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 人那里,补偿其损失(强调损害与赔偿的平 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
Reference:
3、政体的分类
(1)正常政体 正常政体,指不问统治者人数,只要是 正常政体 为城邦整体共同的善而组成并有效能的政体。包 括统治者为一人的君主政体 君主政体(相当于哲学王统治)、 君主政体 为少数人的贵族政体 贵族政体、为多数人的共和政体 共和政体; 贵族政体 共和政体 (2)变态政体 变态政体又称腐败政体,包括为君主私 变态政体 人利益而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僭主政体 僭主政体、为富有者 僭主政体 利益而凌驾于平民之上的寡头政体 寡头政体、为平民利益 寡头政体 而对富有者进行限制的民主政体 民主政体。 民主政体
Reference:
国家高于个人” 2、 “国家高于个人”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犹如部分与整体 的关系,个人只有在国家之中,作为国 家的一部分,才能发展他的能力,才能 实现他自己。这好比一只手只有当它与 活着的身体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实现 它的目的。
Reference:
Reference:
2、矫正正义
矫正正义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不考虑 相关的当事人的地位,而只确保两个人的平等, 不论是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受到惩罚。 剥夺其违法所得用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由此 他提倡复仇主义:“要以怨报怨,若不然就要 像奴隶般地受侮辱。要以德报德,若不然交换 就不能出现。”
Reference:
3、城邦或国家的目的
与儒家“三纲”比较:“明明德,新民, 止于至善”——①只强调精神上的完美;②重 私德。 亚氏国家目的论简评: 亚氏国家目的论简评: 既不是整体主义(国家主义)也不是个人 主义,或者说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在这里都可 以找到理论依据。
Reference: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对知识的分类: 逻辑学:是求知的工具; 1、逻辑学 理论科学:以求知本身为目的科学,包 2、理论科学 括第一哲学、数学和物理学(包括天文、气象、 生物、生理、心理学等); 实践科学:探求行为标准的知识,包括 3、实践科学 政治学(包括法学)、伦理学等); 制作(生产)科学:寻求制作有实用价 4、制作(生产)科学 值或艺术价值的东西的知识,如诗学等。
Reference: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氏主要的政治法律著作: 《 政 治 学 》 ( Politics) 第 一 次 把 政 治 学 (包括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不仅是西方政 治学的创始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雅典政治》 雅典政治》 (the Polity of Athena Constitution) 《伦理学》(Ethics) 伦理学》
(一)什么是正义? 什么是正义? 是正义
“世界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 (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 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 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 正义’ ‘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 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 均等)观念。 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 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 正义包含两个因素 事物和应该接受 事物的人; 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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