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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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利用
重点: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3、商标权的权利用尽
4、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5、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
6、知识产权的转让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限制
⏹一、著作权的限制
(一)著作权限制的概念(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地域的限制和权能的限制;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权能的限制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源于美国)
1、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条件。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非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制度。
(2)条件:
①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②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是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③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得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2、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
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
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
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
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
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
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
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
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例:
1、“年画之旅”引出版权侵权之诉
2007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国画报出版社停止《杨家埠年画之旅》的发行和销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2006年年初,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了《杨家埠年画之旅》。之后,原告杨洛书以该书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50多幅为由,诉至法院。被告认为,《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中采用部分原告的作品,是基于宣传、推广以及研究、评论原告以及杨家埠年画的需要,是对原告公开发表作品的合理引用,不构成侵权。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该书使用涉案作品不属于对某一作品的具体介绍或评价,已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
2、《冲出亚马逊》电视播出起纠纷
2006 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电影频道是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著作权人。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该片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并不表明任何播放该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过程中多处插播商业广告,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故该播放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因此,法院以被告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不属于合理使用为由,认定其播放
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
3、《新概念英语》作者遗孀诉新东方侵权
2007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新概念英语》作者遗孀诉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原告认为,新东方学校未经授权,向社会销售使用了《新概念英语》作品的系列学习课件,并向互联网客户提供有偿下载、使用等服务,索赔100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主张,新东方的网络教学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署名利益,同时侵犯了权利人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许可他人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新东方的代理人认为,新东方产品的核心价值是老师的讲解,其赢利是靠老师讲解以及教学环境。还认为,新概念是公开发行物,该教材是对单词和文章的汇编,该公司制作的课件仅仅引用了其中很小部分的单词和文章,并且上述学习课件并没有取代教材,而是为了教学的合理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三)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1、定义: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条件: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
例:
1、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须支付报酬
南京XX大学出版社(简称“X大出版社”)是经国家授权出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院校音乐教材的出版单位。2008年4月X大出版社根据国家教育规划自主出版一套音乐教材,并委托北京市音乐版权协会代为通知处理版权使用许可费等事宜。
2008年8月,北京市音乐版权协会告之尚有一篇作品《黄河之恋》编曲作者未联系上,考虑到9月开学在即,X大出版社遂将该书付诸出版。
2008年10月,《黄河之恋》编曲作者李某,以X大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同意并且未向作者支付报酬为由,一纸诉状将X大出版社告上法庭。本案中,X大出版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X大出版社根据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音乐教材,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限制许可范围,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鉴于X大出版社已委托北京音乐版权协会代为通知处理版权事宜,其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袁家兵律师分析指出,著作权使用分为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