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E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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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E款)条款

阅读指引

0=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您有退保的权利 5. 1

o=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 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合同构成2合同成立及生效3投保年龄我们提供的保障

1保险金额

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保险期间4保险责任5责任免除保险金的申请

1受益人2保险事故通知3保险金申请4保险金给付

3. 5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 1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 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2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6. 3合同内容变更6. 4联系方式变更6. 5争议处理

6. 6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 1周岁

7. 2意外伤害

3醉酒4毒品5酒后驾驶

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无有效行驶证8机动车9医疗事故10非处方药11潜水12攀岩13探险14武术比赛15特技表演16未满期净保险费17有效身份证件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E款)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意外伤害保险(E款)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保险金限制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曰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见,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 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的机动车(见;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跳伞、攀岩(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摔跤、武术比赛(见、特技表演(见、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1)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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