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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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

陕西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4〕2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的通知》(陕组通字〔2014〕40号)有关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一)组织开展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的市(指设区市,下同)和县(指98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区、县级市、省内计划单列市,下同)。

(二)参与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的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扶单位)。

(三)各级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和挂职扶贫副县长。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分级组织,分类考核。省、市、县三级分别组织对各市、县和各级参扶单位以及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挂职扶贫副县长分类进行考核。其中,省上负责考核各市及省级参扶单位、挂职扶贫副县长,各市负责考核县及市级参扶单位,各县负责考核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和县级参扶单位。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绩。将落实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各项工作要求及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的重点,将现实表现和工作成效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考核程序严格规范,考核数据客观真实,考核结果公开公正,将社会评价和干部群众的满意度评价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条全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考核工作单独进行,每年年终组织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市、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动员。包括市、县党委、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宣传动员、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及推进工作等情况;

(二)日常管理。包括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组织督促检查、上报信息和统计数据及对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的管理、考核等情况;

(三)协调服务。包括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开展业务指导培训、提供服务保障等情况;

(四)社会评价。主要是参扶单位、驻村干部和社会各界的满意度评价。

第六条对参扶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成立扶贫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制度和牵头单位履行牵头职责等情况。

(二)驻村联户。包括选派驻村干部、落实驻村工作规定和驻村干部待遇、制定干部联户结对方案、落实结对帮扶措施及帮扶成效等情况。

(三)包村扶贫。包括制定贫困村扶贫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筹措帮扶资金、实施帮扶项目及帮扶成效等情况。

(四)群众评价。主要是包扶村干部群众对帮扶工作的满意度评价。

第七条对驻村工作队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工作。包括参与贫困人口识别和建档立卡,制定扶贫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宣传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参与包扶村扶贫开发、基层组织建设和其他工作,协助本单位开展干部联户扶贫和包村扶贫工作等情况。

(二)落实制度。包括及时到村开展工作,驻村时间达到规定要求,按时参加村上党组织活动,遵守驻村工作纪律及廉政规定,定期向县上和派出单位汇报工作等情况。

(三)群众评价。主要是县级相关部门及包扶村干部群众满意度评价。

第八条对驻村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有关考核规定明确的内容,重点考核驻村干部履行驻村帮扶职责、完成驻村帮扶工作任务情况,主要包括按要求驻村工作达到规定时间,按时参加扶贫有关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遵守驻村工作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并完成村上安排的扶贫工作,开展扶贫调研,宣传扶贫开发政策和其他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参与制定扶贫规划并积极落实扶贫开发项目,协助单位落实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等情况。工作队长还要考核在村上所兼任职务的履职情况。

第九条对挂职扶贫副县长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规定明确的内容,重点考核挂职扶贫副县长履行挂职扶贫职责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协调管理服务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参扶单位和驻村工作队开展帮扶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工作的情况等。

第十条分类建立对市、县和参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挂职扶贫副县长工作考核的评价指标体系,分解细化考核项目,确定相应分值,制定考评计分办法。市、县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考核内容,增设考核指标。

第三章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全省考核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级扶贫团牵头单位共同参与实施。各级扶贫部门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和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考核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扶贫办负责,对10个市进行考核,会同市、县对省级参扶单位和挂职扶贫副县长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市级考核由市委、政府(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各县和市级参扶单位进行考核,配合省上对省级参扶单位和挂职扶贫副县长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县级考核由县委、县政府(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对在本县扶贫的省、市、县各级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和县级参扶单位进行考核,配合省、市对省、市级参扶单位和挂职副县长进行考核。县上成立由组织、人社、扶贫等相关部门和省、市扶贫团牵头单位参加的专门考核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对市、县和各级参扶单位、驻村工作队的考核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群众、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由考核部门(或考核机构)对照考核项目指标进行打分,依据得分排名确定考核等次,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认定。对驻村干部的考核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考核组评定等次、县级考核机构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对挂职扶贫副县长的考核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对市、县和各级参扶单位、驻村工作队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驻村干部和挂职扶贫副县长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驻村干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优秀等次按比例控制,其中市、县和参扶单位、驻村工作队的优秀等次数量分别不超过同级同类考核对象总数的30%,驻村干部和挂职扶贫副县长的优秀等次数量分别不超过总人数的20%。

第十七条各市县、各级参扶单位和各级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挂职扶贫副县长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对本年度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填报有关报表,准备好工作总结和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县级考核一般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将县级参扶单位和各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考核结果进行公示、通报,将省、市参扶单位考核情况及相关资料上报市级考核部门。市级考核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将各县和市级参扶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公示、通报,将省级参扶单位和挂职扶贫副县长的考核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省扶贫办。省级考核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和省扶贫办负责将各市、省级单位和挂职扶贫副县长考核结果进行公示、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市、县考核得分按比例直接计入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总分。参扶单位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工作考核评优的依据。驻村干部、挂职扶贫副县长当年县上工作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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