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2011年版)整体情况介绍及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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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2011年版)整体情况介绍及修订内容
中药饮片调剂历史沿革
中药汤剂相传是始于公元前1700年商代的伊尹。据考证中药汤剂至今已有3745年的历史。经过历史沿革与发展,历代前贤通过实践不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早已形成了学术性、技术性较强的中国独有的一门学科。
当然,不可否认其中的确混杂有糟粕与错误,需要经过整理辨别,加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毛主席陆续提出了继承发扬中医药遗产的方针政策。北京市卫生局遵照上级指示开始组织有关专家着手整理中医药经验,陆续编辑发布了:
《北京市中药材真伪优劣鉴别手册》
《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中药调剂操作规程》
《中药煎药操作规程》等资料。
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在整理编写和调查研究过程中,了解到中药用药习惯,在全国各地区乃至北京市的东、西、南、北城的不同地域,都有很大差异。
医生处方所书写的药名,到各药店或本医疗单位,中药房调配处方所付给的药味并不一定是相同的品种、生与制也不相同。所谓“处方应付”各单位、个人理解大不相同。
经常发生的药疗事故案件,无法判断孰对孰错,分不清法律责任,司法部门、主管部门无法判决与处理。
1980年党和政府倡导建立法制社会,特别对药品提出单独立法。当时国务院责成卫生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起草《药政法》。
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北京市政府指示精神;首先针对当时比较突出的中药调剂混乱问题,率先于1983年编辑出《北京市中药调剂规程》。
要求组织全市中医药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自行对照检查纠正,规定于1984年5月1日正式实行。
从此,成为全国、北京市中医药有史以来,第一个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中药调剂工作的技术法规。
北京市卫生局于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药调剂规程》,迄今已经过了28年,因时过境迁,实际情况已有了较大变化。特别是国家对药品已正式立了法,其中对中药调剂工作已规范了法律条款。因此,亟应根据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依据新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十余年来,北京中医药学会在几次会议上多位中医药有识之士对中药调剂工作存在的问题都提出了意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据此,北京中医药学会于1994年就组织有关专家着手对前制定的《中药调剂规程》进行了第一次具体修订,1999年进行再次修编工作。2006年后再次进行修订,经过多年的不断修改完善,于2011年定稿,分别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药监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做了汇报,希望尽快颁布实施。
中药饮片调剂规程修订意义
1、是关系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人民健康事业的重要工作
2、是关系如何正确教育培养中医药后继人才、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术、健康发展中医药事业
的大事
3、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法制性、是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系统工程
4、是我们这一代中医药工作者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内涵:
临床医生经过辨证论治、应用需要炮制加工质量合格的中药饮片开具处方;
中药调剂人员按照处方,遵照《规程》进行调剂操作;
配制中成药也可参照本《规程》;
其是否准确无误,是涉及患者用药安全有效、负有法律责任的重要工作。
《规程》只是针对“中药汤剂调剂”如何正确操作而制定的《技术法规》,为使其不被误解、更加“名符其实”,因此,改称:
《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
相应配套的规范
中药汤剂调剂是中药药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临床处方所使用的中药饮片是与中药汤剂调剂不可分割的物质基础,其能否确保品种准确、加工炮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都是极为重要的环节。因此,必须同时制定与之配套、论述口径一致的
《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规程》应发挥的作用
本《规程》颁布后,处方医师应按本《规程》的要求书写处方;
从事中药调剂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照本《规程》进行调配;
卫生、中医管理、药监以及司法部门在处理有关中药调剂所发生的药疗事故都要以本《规程》做为法定依据;
培训中医药工作者应以本《规程》为依据。
新版《规程》名称的修改
将《北京市中药调剂规程》改为《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
中药调剂应包含两个内容,即对中成药的调剂和对中药饮片的调剂 新版《规程》只涉及传统饮片的调剂,不涵盖中成药的调剂和新型饮片(小包装饮片、免煎颗粒等),故将名称改为“中药饮片调剂规程”。
全书章节变化
●将83版《规程》第一章“中药调剂人员条件与职责”取消,改为“总则”。
●将83版《规程》第四章“毒性中药管理”改名为“有毒中药的调剂”。
●取消83版《规程》第五章“煎药”。关于需特殊煎煮的品种,列在第三章中“调剂时
需单包,以便于煎药时特殊处理的品种”一节内。
●取消83版《规程》第六章“中药保管与养护”。
●增加“中药用药禁忌”章节。
●增加“麻醉中药的调剂”章节。
第一、二、四、六章修改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药饮片调剂操作程序》文字方面修改内容,为节约时间,不作具体汇报
增加第四章《中药用药禁忌》,详细列出配伍禁忌品种及妊娠禁忌品种。
增加第六章《麻醉中药的调剂》,专述罂粟壳的管理。
剂量误差率的修改
每剂药总量的误差不得超过:
原规定:±3%
修改为:±5%
第三章修改内容
1、收载品种的修改
2、处方药名的改变
3、处方药味应付的修改
4、调剂具体操作方法的修改
一、收载品种的修改
取消原版收载的品种60余种
国家明令取消的品种5种:
毒性较大且有其他品种可替代
——关木通、青木香
珍稀野生动物
——犀角、虎牙、虎骨
国家药典未收载,北京地区从不使用的品种近50个:
——排香草、红旱莲、铁苋菜、臭梧桐、水三七、羊乳等。
基本不会出现在普通处方中,调剂处方时不会遇到的品种5个
——清宁片、普洱茶、熊掌、燕窝、银耳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