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指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还尚不能确定,须经第三人的意思的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经济法之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月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01讲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本章简介:有效要件一…。
效力瑕疵法律行为K一五一!、代理纠纷解决:--诉讼时效1•本章内容包括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三部分,都是经常命题的,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4・5分,考试的形式多为客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往往结合例子考核。
3.本章的学习要结合示例,通过例子体会考点。
另外本部分的法律行为建议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学习,这两部分经常结合出题。
[色讲义编号NODE00984400020100000101 :针对本讲义提问]【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2年、14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以及行为能力对生效与否的影响。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L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区别于好意施惠)合法行为。
【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
【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同学之间问作业题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3】贩卖枪支是法律行为吗?N【民事行为VS法律行为】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
f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如攵巾出AE%--β*效力待定行为-{jt是否追MΠq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无效行为一绝对无效眄更、可撤销行为γ⅞否挪制、变更土2.意思表示:(1 )概念: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
一般采用明示方式,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 )生效时间:对话了解主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非对话到达主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行为、抛弃动产完成主义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类型示例按意思表示的个数单方法律行为★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思考】赠与合同是单方。
「多方?是多方法律行为。
民法案例分析(2)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 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 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 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 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 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 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 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 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 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 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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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 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 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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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Fact of the case: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 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 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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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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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nalysis
司法考试备考技巧每日一练(2016.3.14)
司法考试备考技巧每日一练(2016.3.1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C【考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大误解【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首先应当注意,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选项中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
其次,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应选。
再次,“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D选项中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应选。
C选项中,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构成误解,C应选。
值得一提的是,本题与2007年司考卷三关某住店思路一致。
以上点老师在授课中反复强调。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C【考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大误解【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首先应当注意,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选项中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
民法学答案
民法学答案《民法学》(1)(2)补修课作业评讲(1)三、简答题1、简述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区别。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人身关系则具有非财产性,其人格与身份不能估价。
(3)财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劳动力除外)。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却具有专属性,即人身利益只能由其主体享有,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3.应注意的问题:2、简述法律事实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3、简述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
(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公平,不得欺行霸市,搞独家垄断。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公允,不得非正当经营,搞不公平竞争。
(4)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一般是有过错才承担;一方过错则由单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各自相应承担;双方都无过错可合理分担。
(5)司法机关调整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要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四、论述题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这是民法最基础、最基本的一项原则。
即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
即民事行为须是当事人自愿为之,一切行为由当事人自己安排决定,并自行承担其意思决定的后果和责任。
(3)公平原则。
即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
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得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处于平衡状态。
(5)公序良俗原则。
即要求行为人参与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和起码的伦理要求。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条文理解1、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向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块进行规定。
3、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4、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也就个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5、第265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没有限定集体成员人数的限制,原则上每个成员都可以提出请求。
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受侵害业主的撤销权也是如此。
6、第538条、第539条分别就债务人无偿处分、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卖出、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处分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
无偿处分下,不要求受让人善意,只要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即有权申请撤销。
有偿处分下,增加了相对人为恶意的条件,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另需说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情况、债务人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7、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更改了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不再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了。
经济法概论多项选择题二
二、多项选择题AD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B 、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C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D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E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ABE2、法人具有的特征是:A 、独立的组织B 、独立的财产C 、独立的经费D 、独立的机构E 、独立的责任ABCDE3、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B 、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C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D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E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ABC4、公司最一般的特征包括:A 、法定性B 、法人性C 、组织性D 、趋利性E 、实体性ABCDE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A、合同自愿原则B、合同合法原则C、合同诚实信用原则D、合同公平原则E、合同平等原则ABCDE6、要约的构成要件有A、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B、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C、必须向要约的相对人发出D、要约内容具体确定E、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AB7、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生产或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A、感冒清胶囊B、香烟C、食品D、柑桔型饮料E、服装BD8、甲到某个体时装店买衣服,看中一套套裙,与店主谈好价格后,正欲付款,又感觉太贵,于是决定不买了。
店主称该服装标明“贵重物品,非买勿摸”,且已谈好价格,甲必须买下这套套裙。
因此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该买下服装。
因为与店主已谈好价格,等于口头订立了买卖合同,甲反悔,责任在甲。
B、甲可以不买。
因为她享有自己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的权利。
C、店主在服装上已经标明了“贵重商品、非买勿摸”,甲既然已手摸确定了质量,也谈好了价格,就该买下。
D、店主在服装上标明的“贵重物品,非买勿摸”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效。
因为消费者不摸只看无法确定商品质量,是店主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合理条件,即使摸了,也可以不买。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合同也一样,当事情发生了变化后,合同也会发生更改,或者是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许多人就有疑问了,那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择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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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效力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2、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2、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三、行为效果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四、行使时间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国家司F考试网)(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又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当事人如果行使这种权利,就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或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之溯及地归于无效。
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一)变更、撤销权。
撤销权是当事人溯及地撤销民事行为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权利。
它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同时发生,但并非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
(二)变更、撤销权的行使。
(国家司F考试网)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撤销权人的放弃。
民事行为的效力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一)有效民事行为1.主体合格。
主体合格意味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
3.内容合法。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
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4.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此经权利人追认该处分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1.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撤销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一经行使,即产生民事行为因变更内容而有效或因被撤销而无效的后果。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第八章民事行为一、填空题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2.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3.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和。
4.根据民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民事行为可分和。
5.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条件时生效。
6.在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代理权欠缺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行为的是()。
A.买卖行为B.租赁行为C.借用行为D.赠与行为2.根据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民事行为可分为()。
A.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B.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3.甲与乙订立一赠与合同,其中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给予乙5000元助乙参加就业培训。
该民事行为属于()。
A.附消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B.附积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C.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D.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4.李甲将其价值500元的山地车赠与11周岁的侄子李乙,该行为属于()。
A.无效民事行为B.可撤销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D.有效民事行为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当然无效B.仍然有效C.经修改后有效D.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有效6.根据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
A.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B.主行为与从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7.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因有某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8.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收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
民法名词解释n
民法名词解释n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人大教材)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行为,为法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负责人。
(北大民法学)6.合伙:就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北大民法学)7.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8.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0.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11.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的是依照法律垢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①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因乘人之危而进行的民事行为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分类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②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③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
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①滥用代理权:a.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双方代理-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违法事项的行为②无权代理a.行为人始终没有代理权b.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c.行为人原有的代理权终止后仍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家可能在实际⽣活中都听说过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就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不真实的合同,在民法中表述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为的⼀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种类型:1、因重⼤误解订⽴的合同重⼤误解是指⾏为⼈因对⾏为的性质、对⽅当事⼈、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为的后果与⾃⼰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损失的⾏为。
重⼤误解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了重⼤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的及双⽅当事⼈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误解。
b、⾏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
即⾏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误解是由⾏为⼈⾃⼰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的如果履⾏对其有重⼤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合同的履⾏对⼀⽅当事⼈有重⼤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要承担更多的义务⽽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损失。
⽽另⼀⽅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获得更多的权利。
b、⼀⽅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c、受损失的⼀⽅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为。
3、因欺诈订⽴的合同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作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欺诈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为⼈明知⾃⼰告知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陷⼊错误意思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b、必须实施了欺诈的⾏为,即⾏为⼈将其欺诈故意表⽰于外部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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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 科目
内容
教学 目的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学方法
教后分析
临汾警校教案专用
中队
区队 教师
授课时间 课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知识目标:掌握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能力目标:学会运用并掌握可撤销民事行效力保护自己
可变更可撤销的的事由
重大误解
案例分析法 讨论法 讲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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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买彩票反:“欠彩”,真失误大了
王建,一名普通职工,对买单复式彩票不甚了解,有一天却心血来潮想 买几张这样的彩票碰碰运气。2002 年 3 月 20 日,他摇头晃脑的来到某彩票 销售点买彩票。可结果,王建却被告知要付款 49000 元,这算什么?
王建当即十分惊讶,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买彩 票,要求撤销重新打票。售票的却表示不能撤销,双方发生争执。无奈,王 建只好认了这个偷鸡不成反蚀米的惨痛局面,先支付了 154 元,写下“欠彩 票店 49000 元”的欠条,先脱身再说。
甲方
古钱币
真品、赝品都以 5 万元成交
(二) 、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担明
显不公平的行为。 案例 P51 提问:价格不对等,但当事人自愿是显失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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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2
【复习旧课】 1、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2、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3、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导入新课】 民事行为生效要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也就是内心意思等于外 部意思,若并非真意,此时民事行为的效力效力如何确定,是本节课我们要 讲到的可撤销民事行为。 【讲授新课】 一、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有效 可撤销可变更 效力待定 无效 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 变更的民事行为。 特征 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是可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 (一) 重大误解 当事人因对标的物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遭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1、 对行为性质误解 2、 对标的物误解 3、 对价款误解 4、 对当事人的误解
《迟某诉甲公司等隐瞒真实情况签订买卖合同构成欺诈案》 甲公司(甲方)与迟某(乙方)签订一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由乙方 向甲方购买解放牌自卸车一辆,使用时发现车辆被他人使用过,发动机被更 换过,系一辆旧车,后原告迟某与被告甲公司就该车纠纷磋商未果原告遂提 起诉讼。 学生讨论 教师解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有欺诈的 故意,的确是他人因质量问题退回的车辆,且换过发动机;被告实施了欺诈 行为,隐瞒真实情况;因欺诈陷入错误。
之后销售点的人就来想王建讨要欠款,未果。争执没有结果,王建不知 道自己该往哪儿躲了。
学生讨论 教师解析:这是一起因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引起的纠纷,涉及的是因重 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双方之间买买彩票的关系,实际就 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王建对足球彩票性质和彩票中奖额存在重大误解, 符合重大误解的条件。 注意:并非所有的认识错误都构成重大误解 1、 非意思表示的认识错误 P51 2、 动符合自愿原则 (三)、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 己的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 、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出境 ○2 、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 ○3 、主观状态为故意 ○4 、目的是为了取得过分利益 【案例回放】P51 (四)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1、欺诈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限于错误而为 意思表示 条件: 主观故意 客观:虚假介绍、隐瞒实情 陷入错误 【案例回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