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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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的重大不同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 为,也可能不构成。如何区分,《人身损害赔偿解 释》的分类思路,是就数人的分别侵权行为导致同 一损害后果之间的结合方式不同而进行分类,若为 直接结合,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若为 间接结合,则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形成按 份责任。这里如何理解“间接结合”成为关键。应 注意者,虽然“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 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 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 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原因直接 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 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地引发损害后果是否构 成直接结合。这一思路不乏新意,但老实说,在司 法实践中很难做到清楚的区分,这是这一立法技术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 【原因力竞合】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 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 责任。
【原因力并(结)合】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 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 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 担连带责任。
1. 定义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 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 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虽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但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险行 为造成(即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举证无过失),可予免责。 2. 构成要件 (1)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质:每一人的行为都具有违 法性;每一人的行为客观上都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现实可 能性;这种危险性的性质与指向是相同的。 (2)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 (3)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侵权责任法》另辟蹊径,从数人分别侵权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角度进行区分。 也就是说,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因数 人侵权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结合方式的不同 而引起定性上的截然区别: (1)若为原因竞合,也即任何一个加害人的单独 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该损害后果的,则成立共同侵 权,形成连带责任。此类行为又被称为“行为关联 的侵权”或“客观共同侵权”。从原因力的角度, 又称为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 行为特征可以概括为: ——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 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 ——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单独造成全部的损害。
【例2】 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 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 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 带责任
专题二
共同侵权责任
(一) 分类体系
上述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6种具体形态,一一举例示之。
【例1】共同故意行为: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 持铁锤,一起将丙打伤。 【例2】共同过失行为:甲、乙共同抬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 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问题,甲亦表认同,二人 遂继续登高。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之人丙。 【例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撰 文刊发。乙报社未尽审查义务,只是觉得该报道颇具市场价值便予以转 载。 【例4】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 前去参观。两人因说说笑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 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 给我,我要要。”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 花死亡。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0元。 【例5】共同危险行为:甲乙相约一起去打猎,看见远处的一个猎物同时 开枪,枪响,前去一看,一个割草的老人痛苦地躺在地上,心脏处中一 弹,当即死亡。法医验尸证明,甲乙任何一人都可能打中,但究竟是谁 打中的,始终不能确定。 【例6】原因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甲乙相约一起去打猎, 看见远处的一个猎物同时开枪,枪响,前去一看,一个割草的老人痛苦 地躺在地上,心脏处中两弹,当即死亡。法医验尸证明,其中任何一弹 都足以当即致命。
【例1】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 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 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3. 与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分别侵权行为的区别 二者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如前所述,在效力上的区别也很明 显: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 络数人分别侵权行为,实属“多因一果”的情形,各个侵权 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4. 与不明高空抛物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 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 予补偿。虽然不明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存在极大类 似性,但区别亦十分明显: (1)没有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全体使用人具有共同实施危险 行为的意思联络,且都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即抛物行为; (2)免责事由也不一样:不明高空抛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 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比如能够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建筑 物中或未实施抛物行为,或者指明具体侵权人;而共同危险 行为的免责事由是证明损害后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或者指明其他共同危险人所致。 (3) 责任不一样。前者是补偿责任,后者是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7.共同侵权:原告可以选择起诉部分侵权人或 者全部侵权人,对未起诉的侵权人,法院不追加。
(1)法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 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3条 (2)适用案件: ①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8条 ②共同危险: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 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 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 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
(2)若为原因结合,则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形 成按份责任。这里如何理解“原因结合”以及与 “原因竞合“的区别成为关键:任何一个加害人 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该损害后果,而必须结 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导致该后果,或者各个加 害行为分别导致不同的后果。从原因力的角度, 又称为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其特征可概括如下: ——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主 体; ——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 ——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 的意思联络; ——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发生; ——各行为主体的行为作为损害后果的原因,数 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或者数 个行为相互结合加强了损害后果,即各个行为主 体的行为都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 素。
(二)关于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 民通意见148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 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 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 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改变第148条的规定: 1.在受教唆、帮助者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场合,由原来的单独 责任,变为原则上的单独责任与例外的按份责任; 2. 在受教唆、帮助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场合,由原来的连 带责任,变为原则上的单独责任与例外的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