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共同危险行为案例分析
案情
张某、王某、陈某、刘某为大学同学,2009年1月2日,四人一起吃饭喝酒,酒后四个人一同去滑雪,其间,四人玩得高兴,就打起雪仗,当张某、王某、陈某一起向刘某投掷雪球后,刘某倒地不起,众人急忙将其扶起,发现有雪球刚好打在刘某左眼上,后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虽经治疗,但仍造成刘某左眼失明。

张某、王某、陈某均否认是自己打中了刘某,均拒绝承担责任。

评析
在司法实际受理的案例中,有这么一例与本案极为相似。

该案发生于2004年12月21日,被害人是17岁的南阳市华龙高级中学生刘某,课间休息时间在教室门前打篮球时,突然被飞来的鸡蛋大小的雪球砸伤左眼。

抛雪球的是该校3名学生,而打雪仗的3个同窗谁也不承认雪球是自己掷的。

事后,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刘某的名义将华龙中学、打雪仗的3位同学及其家长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55,304.27元。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了这起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案,法庭在各方当事人均否认加害行为的情况下,用推定的方式判决共同危险实施人及学校四方共同赔偿受害学生刘冬冬经济损失57,507.7元。

①学生认为,这两个案例均为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案件。

“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如何定义,学理上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般的定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且对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②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是由二人以上实施;
(2)行为性质具有危险性,即具有侵害人身财产权的现实可能性;(3)具有共同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4)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引起,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③因此,本案符合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摘自何明轩、杨令军:〈中学生眼睛被谁扔的雪球砸伤法院用推定方式判令共同危险实施人共担责任〉,载《法制日报》2006年2月6日第7版
②王瑛、朱益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及举证责任原则〉,载《江苏经济报》2003年9月3日
张、王、陈三人向被害人头部投掷雪球的行为具有侵害他人的可能性,疏忽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打伤眼睛而失明的损害结果发生,在被告彼此否认侵权、真实行为人又难以判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进行审理。

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未实际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来说,未免有些“冤枉”。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原告不能确定真正的侵权人,而将所有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列为被告,也违反了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诉讼基本原则。

④但法律对于受害人的权利应当予以基本的保护,使其得到司法救济。

所以,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为过。

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担的问题,学生认为,被害人在起诉时必须完成列举致害人、证明被害人已受到现实的损害、损害与危险行为有因果关系等三方面的举证,这方面的证明要求对受害人应予放宽,不要求被害人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而只要求被害人对此提供一般的事实依据或作出合理的推断。

⑤换句话说,只要受害人能够举证损害事实确实已经发生,而且数人所实施之危险行为确定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其证明责任即已完成。

然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7项:“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发生举证责任倒置,转由实施危险行为者承担免除侵权损害的举证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欲免除侵权责任,必须举证损害并非自己行为所致,否则即责令全体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一点,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行为人,所须举证的均不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在于客观方面。


所以,在本案中的受害人刘某若向法院起诉共同危险行为人张某、王某、陈某等3人,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张、王、陈三人就不能仅仅辩称其所投掷的雪球不是投中刘某的那一颗,而要有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④李彭:〈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何种情况下免责〉,载《江苏法制报》2008年9月11日
⑤何劲松:〈浅析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0日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的被害人有权起诉共同危险行为人,法院审理、判决依法有据,判决被告的危险行为及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成立,原告的因损害而产生或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由此可见,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确立,能够使受害人处于优越的地位、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并有利于消除纷争、促进安定团结。

⑦使得受害人摆脱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与束手无策,使原本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之权益获得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2]冯剑晓冯雁. 不明石子击伤眼责任谁担. 检察日报,2002-8-17.
[1]李彭.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何种情况下免责江苏法制报,2008-9-11.
[3]李振男.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责任. 江苏法制报,2005-12-16.
[4]王瑛朱益虎.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及举证责任原则. 江苏经济报,2003-9-3
[5]张月明. 是共同侵权行为还是共同危险行为. 江苏经济报,2005-3-30.
[6]何劲松. 浅析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问题. 人民法院报,2002-5-10.
[7]张晋邦.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案件初探. 人民法院报,2003-11-11.
[8]程啸. 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人民法院报,2003-12-19.
[9]谢肇荣肖丕国.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人民法院报,2004-5-18.
[10]赵芳.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辨析. 人民法院报,2004-7-21.
[11]聂宗莲张水萍. 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基础. 人民法院报,2005-2-28.
[12]徐娟娟. 共同危险行为致伤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西安日报,2002-12-3.
[13]喻赤丁广明黄颖. 主人不明犬伤人致死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原则. 健康报,2006-11-1.
[14]钱军曹凤刚. 拉架右手被割伤打架双方共赔偿. 江苏科技报,2006-7-27.
[15]骆云桥. “推人下河堤”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西部法制报,2007-5-29.
[16]何明轩杨令军. 中学生眼睛被谁扔的雪球砸伤法院用推定方式判令共同危险实施人共担责任. 法制日报,2006-2-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