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禁止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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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的禁止条件有哪些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不能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其他重型精神病
3、不满足法定婚姻年龄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需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如果任意一方在登记时没有达到年龄要求的,民政局也不会准予登记。
4、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登记结婚需要双方目前均没有在世的合法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婚者。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蒋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蒋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因被申请人徐某某婚前患大脑痴呆病,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申请人曾以书信形式向被申请人父母保证婚后不歧视被申请人之后,1992年4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
1998年5月25日抱养一女,取名蒋拾玖,一直随申请人生活。
2005年元月,申请人外出打工,因被申请人无自主生活能力,被送回其娘家生活至今。
2009年5月4日,被申请人徐某某到平顶山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断为“病控性精神病”。
法律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被申请人徐某某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
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申请人蒋某某在明知被申请人徐某某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但是被申请人徐某某的病状属严重遗传性疾病,对后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性疾病。
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辩称其所患病症属婚后所患。
与被申请人自身的举证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蒋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蒋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