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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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等YYY,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森林工程涉农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负责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根据政府授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管,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行政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综合交易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职能,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
区发展改革、区城乡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市政园林及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区综合交易中心提交经行政部门出具的招标备案登记表,同时附备案文件;
(二)招标人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报行政部门备案(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分发有关资料;
(六)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