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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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管理,提高工程、检维修等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作业,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依据国家和集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在保证原职责基础上将承包商的管理统一到制度中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包括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检维修等活动的承包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承包商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法规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在公司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起草、完善、制修订承包商管理制度;
(二)负责为公司服务的三类承包商进级二类承包商申报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承包商质量和HSE评审及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五)负责承包商准入证和暂设证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环保处
1.负责承包商准入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合同文本;
3.负责承包商作业人员一级安全教育及现场管理人员专项安全管理培训;
4.负责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1、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EPC和PC合同签订组织工作;
(三)机动设备处
1.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四)工程管理部
1.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及EPC和PC项目的管理工作;
3.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的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4、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五)安全监督站
1.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及施工暂设的安全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2.负责承包商施工项目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档案管理中心
1.负责承包商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其它部门、单位按照授权对承包商进行管理。
第三章承包商准入
第五条按照承包商的资质、资格及业务,分为一类承包商、二类承包商、三类承包商和检维修类承包商。一、二类承包商由集团公司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理,具体内容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三类和检维修类承包商由公司管理。
第六条申请准入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
许可证;
(三)建立并实施质量和HSE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五)具有与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承包商按下列条件申请相应类别:
(一)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可申请准入三类承包商:
(二)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准入检维修类承包商:
1. 提供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服务的生产厂家;
2. 取得特种作业或检维修相关作业许可的法人组织;
3. 已获得一类、二类、三类承包商准入资格的承包商。
第八条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商准入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需提交以下材料给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入手续:
1.申请表及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影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影印件;
4.质量和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影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5.近三年已审财务报告、资信证明;
6.近三年主要工程业绩及安全业绩证明材料;
7.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及工法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部门对承包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验证证书原件,对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备案;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纸质版进行复合性审核、备案。
第九条承包商信息变更需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一)承包商名称变更需按新入网程序办理;
(二)开户许可证变更需提供盖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版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变更,需提供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信息变更的依据或文件、信息变更版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承包商准入证书采用统一格式。三类、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证书由管理办公室印制签发,实行年度合规审核。
第四章承包商选择
第十一条公司选择承包商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按规定可不招标或不宜招标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承包商。
第十二条公司选择承包商应按照《招标管理规定》、《工程
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的公司承包商应是准入资源库年检合格的承包商。
第十四条具有特殊施工工艺或专利技术要求等,不能在承包商资源库中选择时,应按照准入条件要求按规定对拟选承包商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炼化生产装置、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商或主体工程承包商应由一类承包商承担。
第五章承包商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及检维修管理执行公司《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检维修及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执行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项目质量方针与目标,由工程、检维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负责审批监督承包商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检验计划,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二)负责设备材料入厂检查检验,控制工序交接、隐蔽工程验收及焊接等关键环节的质量,保证全过程质量受控。
第十八条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所管辖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