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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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农[2001]9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8.02
【实施日期】2001.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财农[2001]93号2001年8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