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日期: 2008-12-15

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教育是教师的法定职责。教育法的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的职责。《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对教师义务还规定,“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只有通过教育教学,才能履行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的法定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教师与学生间的教育与被教育关系是学校最重要的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总和,也是学校存在的基础。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没有管理就没有质量,没有管理也就没有教育。我国《教育法》在学校权利中明确规定“对受教育者

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教师法》规定,“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学校、教师在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尽的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是教师的法定职责,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形式,但教师必须懂得,管理并不等于对学生简单的限制,或者要求学生简单的服从,教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应当是科学的,是符合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原则的,是建立在了解学生、尊重和爱护学生的基础上的,管理应当是教师与学生在沟通的基础E形成的和谐与统一。

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与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八条教师义务中明确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另外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教育法规、规章中也对教师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责任作了相应规定。教师对学生的保护职责,不仅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更是法律义务。正因如此,所以教师应尽职尽责,保护学生,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关注学生的精神和心理健康,培养学生不仅有扎实的学识、良好的品德,还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人格。

四、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者,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从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教师在教育教学互动中有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的法律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特别就尊重未成年学生作了规定。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这些条款都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教师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也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取得良好教育教学效果的基础和对学生潜移默化的教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尊重学生,特别是尊重未成年学生应引起中小学教师的充分重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