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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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诈骗罪辩护词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菲的家属张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刘x菲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与本案相关的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侵占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事实部分不持异议,但对部分数额持有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侵占公司财产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
在开庭中,法庭调查证实了被告人刘x菲有将售楼款交到公司,而没有换回客户收条的情况。被告人刘x菲在xx集团售楼处工作了
多年,销售了大量的商品房,也向集团财务部交回了大量的售楼款,如果要认定刘x菲职务侵占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其实际销售的数量,与交到财务部的款项,结合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以及刘x菲从银行提取的款项综合来认定,而公诉人仅以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来确定刘x菲侵占的数额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了近两年,刘x菲只能认识自己所亲笔书写的收条,但对每一笔具体的数额不能完全的记清,公诉人指控的数额,有重复计算的可能,不具客观性。
对于由杨x婷出具收条的部分,有王xx的131713元、侍xx的23200元、李x的20205元、孙xx的20000元、蒋xx的55000元,对于由刘x媛出具收条的部分,有李xx的42000元、薛xx的55000元、刘x的55000元。虽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x菲知道杨x婷、刘x媛收到过上述款项,但现在只有杨x婷、刘x媛证实把其收到的定活两便的存单交给了被告人刘x菲,因为杨x婷、刘x媛也知道其收到的都是定活两便的存单,而且存单后面都写有密码,凭密码就能支取,所以并不能排除杨x婷、刘x媛有侵占的可能性,也不排除部分存单丢失被别人取走的可能性。因为杨x婷、刘x媛与本案有重大的厉害关系,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对杨x婷、刘x媛的证言不予采信。应以有被告人刘x菲取款时签名的取款单,包括被告人刘x菲以他人名字来签名的取款单来认定被告人刘x菲侵占的实际数额,并不能仅仅按照有收条的部分来认定被告人侵占的数额。例如被害人刘x海也持有收条,但其购房款已经如数交到xx集团财务部。对于其
他被害人提供的收条部分,有多少交到了xx集团财务部,xx集团并没有提供证据。如果一概都认定是被被告人侵占了是不公平的。
(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刘x海35188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1、刘x海是基于个人原因和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委托被告人代其缴纳契税款的,被告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刘x海的钱款。
2、即使如刘x海所说:“没有委托,她说由公司统一办理”,辩护人认为刘x海的陈述也不足以采信。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不管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被告人供述,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被害人刘x海在交给被告人刘x菲的房款、契税款长达一年多当中,基于自己的原因是退房、还是贷款的问题上一直没有确定,也一直未向被告人刘x菲催要,可以看出,刘x海对契税由谁缴纳及比例是清楚的,开庭中被告人刘x菲供述是因为刘x海没有时间缴纳而委托其代缴,这一种解释更具有可靠性。
在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证据,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害人的
陈述不予采信。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应x青100000元、刘x宇50000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应x青、刘x宇同样是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在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证据,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
2、这两起“诈骗”虽然还有证人胡xx的证言,但辩护人认为其证言应不予采信。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辩护人虽然提出申请,但法庭通知检察机关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没有提供。二是胡xx和被害人应x青是多年的同事,和刘x宇也是一个系统的,是被告人的前夫,被告人背叛其多年。足以证明胡xx和本案有重大的厉害关系,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胡xx的证言不予采信。
二、就本案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x菲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
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菲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在看守所期间,积极反省自己,主动配合调查,确有悔改表现。对这次侵占部分业主的购房款、车位款已表示深深的歉意,并主动愿意尽自己的所能来偿还业主的购房款、车位款。
(三)被告人已退赔部分被害人财物,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菲已经退赔部分被害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而且已经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财物,有多种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时圣永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