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与国务院令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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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作为承担极为繁重的行政领导工作的中央政府,它实施行政领导工作不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也需要借助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为此,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决定、命令,都是国务院实现行政领导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它们在目的、任务等方面是相同或相通的,它们也都是国务院部委制定行政规章的根据之一。但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性质,而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不是一种法的形式,不具有法的性质。与此相联,它们的产生和发布程序也有明显区别,行政法规要根据立法法确定的程序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发布,而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的产生并非一概要履行这些程序,它们通常通过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另外,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一种重要关系,表现在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而国务院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与地方性法规不存在这种关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变动,需要注重与国务院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尽可能协调,但不存在不得与其相抵触的问题。
国务院令本身不是行政法规,只是行政制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布环节。行政立法大的环节有: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国务院令是发布的形式。它是一种法定行为,它自己都要遵守“行政法规”(即下面讲到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国家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法规,都要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公布,并决定实施。所以,“国务院令”虽然不是行政法规,但所有的行政法规都要和“国务院令”打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