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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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经济虽然高速发展,但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腐败领域也越来越广,这些都是影响中国科学发展、民族复兴的决定因素,如何彻底根除这些不良现象,这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觉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制度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解决中央和地方责权关系,统筹兼顾,平衡发展。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即中央集权的程度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问题,包括控制能力和控制手段等,其中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监督问题。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政治上完全从属于中央,政治领导由中央任命。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呈现着不同的态势。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实质上形成了党统帅下的政治集权结构,各级地方政治权力结构实际上是中国政治中枢各基本要素的放射。

中央通过对国家纵向与横向的政府机构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进行领导,同时,通过各级国家机构中的党组,通过上下对口机构设置,使党的组织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社会三位一体,党作为领导力量和执政力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将整个社会整合在党的组织
网络之中,形成一个执政党高度集权的权能共同体。

党的权力的过度膨胀使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不能形成实质上的政府权能结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体系有其名而无其实。

党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组织代替了国家机构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陷入了繁杂的行政事务中,即无法有效容纳不断膨胀的领导事务,也无法集中精力调查研究做好党的决策。

一、中央和地方在政权管理的矛盾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是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也就是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业务的“事权”,而地方政府管“人、财、物”。

“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政府存在以“人、财、物”权影响职能部门“事权”的操作空间,容易损害国家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

针对这种情况,现在中央实行“条条”管理、“块块”管理,即垂直管理和扁平管理,其实质也包含中央向地方收权。

垂直管理体制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避免了地方政府的干扰,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有利于资源配置。

垂直管理体制的不足在于:垂直管理不能完全摆脱地方干扰;它使监督部门减少,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它会使得地方管理架空,弱化地方政府职能的问题。

最终形成不公平效应。

地方经济高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在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地方有着强烈要求扩大经济自主权,减少“条条”管理,增加“块块”管理。

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也就是“条块”之间的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长久之计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

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制度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

中央对地方政府权力的监督也是有名无实的,主要是有些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凭借公共管理手段以维护本地利益的各种合法或非法的行政行为。

他们的特征如下:(1)地方保护的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2)地方保护以公共权力为基础;(3)地方保护的对象是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4)地方保护以利益为诉求;(5)地方保护的手段可以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合法的;(6)地方保护以相互封锁为其表现形式。

地方保护是与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它使国内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对短缺资源的市场流通进行强力干预,使行政区与经济区相重合,妨碍了专业化分工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

“一放就活,一收就死”,是我国以往经济工作中常常出现的问题。

这主要是源于收放方式:收则全收,放则全放,没有完全针对经济的种种要素有针对性的收与放。

政治体制随着经济发展而改革的
要求也摆上了桌面。

有学者指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是政治体系内以一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并体现一定利益关系和权利结构的关系,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既调动地方的发展积极性,又维护中央的权威,是一道严肃的政治命题。

我国权力下放较快,约束不足,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各行其是,在一些干部身上暴露出来本位主义、分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国家利益是要考虑整体利益、个体利益、短期利益和长久利益的,要保证地方与中央一致,地方服从中央,在维护全局利益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必须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按照宪政结构设计,在由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所构成的国家整体利益格局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着中央全局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

一般说来,中央全局利益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中央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寻求全局利益的完整、统一和最大化,中央政府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反映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关系上,就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定位要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承担整个国家的宏观管理职能,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同时履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

集权与分权相平衡的原则,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适当分权,同时把应该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的权力收归中央政府。

纵观世界各国,
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都是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规范内容。

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地方政权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总体上地方制度和法制建设仍然不够健全,表现在:地方制度立法不够完备,缺乏关于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的明确的具体法律规定。

多年来,权力下放和权力上收,并未形成对中央和地方都具有约束力的长期稳定有效的法律制度。

由于权力再分配的非规范化,导致了中央放权政策的不稳定性,客观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也助长了地方政府任意扩张权力和利益范围的势头。

对地方实行条条块块管理和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方面,是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力措施。

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措施正确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

三、处理地方和公众关系的战略对策
1、创建伙伴型政府间纵向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打破“职责同构”的政府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政府间权力结构,将奠定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调整的框架性基础。

创建伙伴型政府间纵向关系,必须建立相应的权力结构框架,即要在实现政府间纵向分权的基础上,强调中央政府的“再集权”,促进政府间合作与互相依存关系的形成,完善在政府间纵向权力监督保障体制。

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首先应看到,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要受到监督和制约。

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归根到底
是由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政治利益关系决定的。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利益均衡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动态平衡的实质性内容。

改革开放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有权威的、能对社会发展进程实施有效领导的中央政府,是社会变革时期能以较小代价赢得快速平稳发展的重要保证。

但是,中央所集之权只能是依法应属于中央的那部分权力,而不应是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央不应侵犯依法应属于地方的那部分权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形成的政治权力主体对政治权力客体的一种制约能力。

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行使的相对平衡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划分所应达到的直接目标。

当然,这里说的权力行使上的相对平衡,并不是说中央与地方在权力的种类和数量上必须相同,而是说与它们各自的职责相对应的权力平衡。

2、提供制度化的政策安排
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制度化的必要前提,而制度化,则是经济关系合理化,目的是达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制度化安排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中央的权威,在此基础上,通过中央权威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秩序安排,这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化政策安排的两个方面。

首先是权威保证,我国市场化改革是在地方分权化的经济环境中进行的。

如果没有中央权威,就不可能有效地消除地方主义的封锁,也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

改革的深入,市场作用的扩
大,使得原有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幅度越来越大,程度也越来越深,特别是不同地区、行业、经济形式发展上的不平衡,造成差距扩大、收入悬殊问题,面对经济和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的资本结构重组,必须依靠国家的权威。

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不断强化地方的利益就可能损害国家经济的统一性。

同时,通过权威来激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政治,又是使发展中国家顺利进入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由此,制度化过程中必须有中央的权威。

其次是秩序供给,国家必须在现代化的快速变革的过程中,提供社会有序发展的秩序结构。

3、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的监控机制
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体制并不是让地方不受制约。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因此中央政府负有对地方政府实施管理和监督的重要责任,实际上在实行分权制后,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内容。

要变直接的行政干预为间接的法律监督、则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要变事前行政审批为主为事后合法性监督、效率监督为主的监督手段,以保证地方政府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力,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程序。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调整与改革, 总体上说是积极的, 特别是通过财税体制改革, 确立了分税制为核心的稳定而有效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调节机制, 为今后我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逐步建立合理的利益、权力、责任关系奠
定了必要的经济、政治基础。

2. 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如地方主义膨胀,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权威性下降, 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行政性分权与地方政府向企业的经济性分权不同步, 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关系调整和改革方面的法制建设滞后, 等等, 均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或缓解。

否则就会引发并加剧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 如地区发展失衡、经济秩序混乱、市场封锁、条块分割、官员腐败、行政低效、社会政治不稳定、治安恶化等。

3. 对上述问题, 特别是地方势力膨胀和中央政府权威下降的问题, 应作冷静的、实事求是的分析, 既不能掉以轻心, 也不能把它耸人听闻地夸大为某些境外媒体所渲染的所谓“中国面临分裂”的现实危险。

实际上,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理或良性关系,只有在不断“磨合”中才能建立起来, 改革中出现的上述一些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说, 是对过去中央高度集权的一种“反弹”或“矫枉过正”。

如果不经过这种自觉或不自觉, 但却是必须的调整, 地方政府还象过去那样处于被“给予”的客体地位, 合理的、比较完善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

4.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表现为彼此的权限划分, 但实质上就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

在我国,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代表的根本利益关系当然应该是一致的, 但这并不等于它们之间没有具体的利益分歧。

地方在坚持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 又有着它们各自特定的局部利益。

否认这种利益的存在是错误的。

仅仅在理论和形式
上承认这种利益也远远不够。

关键在于要有比较符合实际、能为各方所接受而又具可操作性的利益分析和协调机制, 这种机制既处于动态的调整和发展中, 又要有规范化的、相对稳定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5. 完善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思路是, 通过行政的、财政的、法律的等种种手段, 在“维护中央权威”和“尊重地方政府利益”这两大基石上, 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权力, 既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上实行中央集权, 又在中央集权的领导下实行地方政府分权, 进而达到两者之间的动态统一和平衡。

参考文献:
[1]张志红著,《当代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年
[2]唐兴霖、李东辉,《论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的制度化取向》,《学术研究》,1999年第2 期
[3]杨小云著,《新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研究》,中国社科出版社,2004 年版
[4]张方华,《.由政策调整到制度创新——重构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路径选择》,南京社会科学,2000(5)
[5]刘海波,《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探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 年第2 期
[6]方雷,《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新契机》,人民论坛杂志,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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