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规划长沙市的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水平,长沙市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指导城市规划工作的进行。
一、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
编制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征求广大市民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长期规划和中期规划两个层面,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用地范围和用途,合理安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
禁止违法扩大占用农用地和无序建设。
三、建筑规划设计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充分考虑建筑的适应性、功能性和美观性。
建筑设计应当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注重环境保护,强调节能减排。
四、市容环境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公共空间的规划和管理,包括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
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绿化和景观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的舒适度和美观性。
市容环境管理还应注重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五、交通规划与管理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根据城市的建设规模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道路网络、交通设施和公共交通系统。
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注重交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便利性,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六、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注重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系统,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七、综合管理与监督城市规划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是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包括规划的审核和评估、建设项目的监管和验收、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等方面。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强化制度建设和法制监管,确保规划实施的顺利进行。
通过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可以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长规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规发〔2016〕6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版技术规定适用范围问题(一)对2016年1月4日前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书且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已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于申请总图变更但规划条件书不重新下发的、或没有单独审批总图(无行政审批章)但申请单体变更的项目,如变更内容不涉及容积率变化、用地性质、商住比改变等需修改国土合同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否则视同规划条件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含多个地块,按地块分别下达规划条件书的分期建设项目,以单个地块下达规划条件书的时间确定;对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前期开发建筑量未达到规划条件书约定的可建计容总面积,后期将未开发地块转让,如整个地块可建计容总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土地性质、商住比、不同性质容量指标转换等需修改国土合同内容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
需重新下达设计条件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前款(一)至(三)条按原规定执行,但根据规划要求补征零星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增加后,虽可计容建筑面积相应增加,但容积率、用地性质等指标不发生变化的,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于2016年1月4日前已出让的有规划条件的土地,在2016年1月4日前取得了规划修改论证通知单或来文意见反馈同意进入调规程序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9•【字号】长政办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十九日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第八条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8日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和今后发展实际,制定《长沙市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1.2适用范围市辖区内新建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县、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分为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5万-8万人,服务半径为500米-12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1万-1.5万人(3000户-5000户),服务半径为300米-5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1.5设施分类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大类:基础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其他设施。
长沙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16
二 标志标线优化
2 标志
➢ 指路标志
提示牌的设置
➢ 提示牌又称诱导系统是一种因交通、道路、 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一般可用作速度限制、车道控制、道路状 况、气象状况及其它内容的显示。主要用 于城市快速路、停车场等的信息显示。
车20道24宽/1/度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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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二 标志标线优化
3 交通标线
纵向标线 车行道中心线的设置
➢ 1 有下列几种情况的道路,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车行道中心线的位置不一定处 于道路的几何中心线位置上。
➢ a)一块板道路,车行道宽度大于10m,机非双向混行。
➢ 平面交叉路口出口道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m,但出口道只有一条车道时不 应小于3.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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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二 标志标线优化
1交通标线 一般规定
➢ 根据平面交叉路口的形状、交通量、车行道宽度、转弯车辆的比率及交通组织等情况, 应合理设置路口标线(包括车行道中心线、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导向箭头、禁止变换 车道线等)。
➢ 3有下列几种通行情况的道路应设中心黄色单实线。
➢ a)双向两车道机非对向行驶的;双向三车道,机动车单向,非机动车双向,机非对向 行驶的;
➢ b)双向四车道包括双向各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单向非机动车双向的、机非对 向单向行驶的;
➢ c)机动车双向通行各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而未设中央分隔带,机动车道平均宽
➢ 1 标线设计说明 ➢ 标线设计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a)标线设计的依据、原则; ➢ b)标线材料技术要求及施工工序; ➢ c)标线数量汇总。 ➢ 2 标线平面图设计 ➢ 标线平面设计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 a)标线类型及内容; ➢ b)标线在道路横、纵平面中的设置位置、设置宽度; ➢ c)平面交叉路口、出入口、导流岛等复杂标线大样图。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CSCR-2015-25002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5]53号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规划(分)局及相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规划局长沙市公安局2015年4月21日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两个区域进行控制,其中主城间距区是指以湘江、三一大道、东二环和南二环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其他间距区为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5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社会停车库并对外开放。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The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ity Road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第1部分交通标志(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 (1)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2)4标志设置基本原则 (3)5标志设置要点 (3)6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 (8)7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14)8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0)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交通标志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设置。
本部分含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标志设置要点、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T 18833—2012 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510100/T 129.1-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1部分-总则DB510100/T 129.2-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DB510100/T 129.3-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DB510100/T 129.4-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4部分-一般公路DB510100/T 129.5-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5部分-慢行交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众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长效化、精细化。
第四条【保障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管理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单位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规划、建设、国土、园林、公用事业、环保、公安、交通、房产、林业、卫生、文化、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新闻、教育、文化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
第七条【权利保障】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保障公众权利。
第八条【执法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执法、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长政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5日长沙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升公路路况和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及直属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干线公路是指我市范围内的国道、省道、2013年区县(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前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重要县道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市干线公路改造计划的干线公路(已改造为城市道路的干线公路不在此列)。
第三条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干线公路路面大修工程、路面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安全保障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灾毁恢复重建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和水毁抢修工程等(小修保养不在此列)。
第四条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责任主体为所在地人民政府,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1992年8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一)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雕塑、喷泉等道路设施;(二)桥涵设施:包括跨河桥、跨线桥、立交桥、过街人行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及桥涵附属设施;(三)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排水附属设施;(四)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及防洪附属设施;(五)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涵、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长沙市城市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水利、电业、交通、港务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工程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增加市政工程设施容量的,由建设单位报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增加设施容量的投资纳入项目计划后,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14章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
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
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1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1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14.3.2.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3.2.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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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备设置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备的一般要乞降具体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备的设置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改正单)合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记GB/T 10001.1 标记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YZ/T 0129 邮政广泛服务YZ/T 0067 信筒DB11/T 190 公共卫生间建设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备设置规范第 1 部分:道路交通标记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备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备。
包含护围栏设备(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引导牌、地铁引导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引导牌等)、公交车站设备(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备(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备(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备)、座椅、活动式公共卫生间。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
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备带、人行道、行道树设备带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备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栽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备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边沿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
长沙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42页精选文档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二 标志标线优化
2 标志 禁令标志
禁左标志
可取消条件: 低等级道路与干道相交,当干道采用中央隔离时(包括中央分隔带和栏杆隔离),
低等级道路进口端可不设置禁左标志。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二 标志标线优化
2 标志 指示标志
人行横道标志的设置
指路标志上文字采用中英文对照模式。
二 标志标线优化
2 标志 指路标志
交叉路口标志
指路标志外框尺寸 指路标志外框尺寸按车速分为两种: 1)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 十字、环形交叉口:外框尺寸为260 cm *180cm T型路口:外框尺寸为260 cm *140 cm 分向指路牌:外框尺寸为200 cm*140 cm 2)计算行车速度大于等于40km/h 十字、环形交叉口:外框尺寸为400 cm *250cm T型路口:外框尺寸为380 cm *200 cm 分向指路牌:外框尺寸为300 cm*200 cm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二 标志标线优化
2 标志 指示标志
机非分道标志
本研究原则不推荐第三种机非分道标志。有 隔离栏杆或者绿化带隔离时,使用A、B模式 的机非分道标志;无隔离栏杆或者绿化带隔 离时,应在道路入口处地面标线画出 .
信号灯路口设有机动车、公交车、非机动车 灯指示灯,取消机非标志。
满足“国际视野、宜居城市、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总体要求的需要 建设长株潭两型社会的需要 长沙市城市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 规范交通设施设计、施工、评审的需要
3 优化的原则
规范中需进一步细化的内容,给予明确的规定 规范中需修正的内容,给予更适合长沙本地需要的规定 本研究未优化的交通设施,以《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9)为准 体现“路权”概念,明确正确的路权分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1.06•【字号】•【施行日期】1993.01.0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2年10日31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其职责是:(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
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
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
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
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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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二 标志标线优化
2 标志 指路标志
交叉路口标志
设置交叉路口标志时应综合考虑、整体布局。标志布设应做到连贯性,一致性,防 止出现标志不足或过多。各种不同等级(主干道路、次干道路、支路)的道路所形 成的交叉路口,其交叉路口标志的设置与否可参照表4,若按此表设置的指路标志 过密或过疏时,可作适当取舍调整。 指路标志上文字采用中英文对照模式。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二 标志标线优化
2 标志 禁令标志
预告道路、桥梁纵断面线形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本研究在市区内取消禁止停车、禁止鸣笛、禁止载货汽车及三轮机动车标志,只 保留限速标志。如有特殊需要,需设置多种禁令标志,可单独设杆。独立禁令标 志应尽量采用借杆:信号灯路口,限速标志可与信号灯共杆;非信号灯路口,限 速标志应尽量与路灯共杆。特殊路段难以借杆可单独立杆。 禁止停车的取消——不设置路边停车位的主次干道禁止停车。 取消鸣笛、禁货——需在进入长沙市有关规定确定的禁鸣区范围内的道路入口处 设置城市内禁止鸣笛、某时段禁止货运车通行等。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二 标志标线优化
2 标志 指示标志
机非分道标志
本研究原则不推荐第三种机非分道标志。有 隔离栏杆或者绿化带隔离时,使用A、B模式 的机非分道标志;无隔离栏杆或者绿化带隔 离时,应在道路入口处地面标线画出 . 信号灯路口设有机动车、公交车、非机动车 灯指示灯,取消机非标志。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不在同一板块上,人行 图案标识不必施划。
1 在同向具有多条车道的桥梁、隧道、弯道、坡道、车道渐变路段、交叉口 进口道、接近人行横道线或其他认为需要禁止变换车道的路段上,应设禁止 变换车道线。 进口道应设置禁止变换车道线,禁止变换车道线的长度应以等候信号放行车 辆排队的平均长度为依据,也可按下表选取。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二 标志标线优化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二 标志标线优化
3 交通标线 纵向标线
车行道中心线的设置
1 有下列几种情况的道路,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车行道中心线的位置不一定处 于道路的几何中心线位置上。 a)一块板道路,车行道宽度大于10m,机非双向混行。 b)一块板道路,车行道宽度大于6m,非机动车专用道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对向单向通 行。 c)三块板道路,机动车车行道宽度大于7m,机非双向通行。 2机动车双向通行各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而未设中央分隔带的道路,机动车道平 均宽度大于3m的,应设中心黄色双实线,除下面交叉路口及允许车辆左转弯(或掉头) 的地点和设有路段人行横道的地点外,均应连续设置。 3有下列几种通行情况的道路应设中心黄色单实线。 a)双向两车道机非对向行驶的;双向三车道,机动车单向,非机动车双向,机非对向 行驶的; b)双向四车道包括双向各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单向非机动车双向的、机非对 向单向行驶的; c)机动车双向通行各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而未设中央分隔带,机动车道平均宽 度小于等于3m的;
预告道路、桥梁纵断面线形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应设置在陡坡的坡顶、坡脚或影响视距的驼峰桥以前,标志至被警告地点距离按 表2选取。设置条件: a)遇下列情况应设置陡坡标志: 1)坡段所处的地形不利,路面防滑性能较差等情况,危及上、下坡安全时; 2)城市道路纵坡大于4%时; b)纵坡大于4.5%,坡长小于35m,会车视距不足14m的桥梁前应设置驼峰桥标志; c)设置陡坡标志或驼峰桥标志时应配合设置限制速度标志或禁止超车标志(。双 向行驶的陡坡道路或驼峰桥,可配合漆划车行道中心实线或设置中央分隔墩等。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来自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长
沙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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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大纲
一 引言 二 标志标线优化 三 交叉口渠化 四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示例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一 引言
1 现状问题分析
国标标志设置的弹性大,某些标志标线的细节问题无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 缺乏操作性。 某些标志标线的设置难以满足道路交通实际的需要 标志版面设计五花八门 缺乏对新标志、新工艺、新材料及新结构应用的技术规范和指导 缺乏对路权概念的明确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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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志标线优化
1交通标线 一般规定
根据平面交叉路口的形状、交通量、车行道宽度、转弯车辆的比率及交通组织等情况, 应合理设置路口标线(包括车行道中心线、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导向箭头、禁止变换 车道线等)。 根据路口交通流量、流向等情况,可增设附加专用车道,使路口进口道的机动车道数尽 可能大于其相连路段上的机动车道数;一般出口道的机动车道数不应少于任何一个信号 相位进口道与其对应方向的机动车道数(无专用右转信号控制的右转车流不计)。 附加专用车道的长度是停止线前等候车辆排队长度与减速变换车道渐变段长度之和,其 计算方法如下: L=Ls+Lt ………………<1> 式中: L-附加专用车道的长度 Ls-停止线前等候车辆排队长度,应不小于Ls=2MS计算确定,其中M为平均一个周期的 红灯和黄灯时间内到达等候车道的车辆数,S为等候车辆平均车头间距(一般小型车6m, 大型车12m,铰接式公交车辆17m)。 Lt-渐变段长度,应不小于Lt=VB/3计算,V为进口道行车速度(km/h),B为附加车 道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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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志标线优化
2 标志 指路标志
提示牌的设置
提示牌又称诱导系统是一种因交通、道路、 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一般可用作速度限制、车道控制、道路状 况、气象状况及其它内容的显示。主要用 于城市快速路、停车场等的信息显示。 提示牌显示方式有多种,如:高亮度发光 二极管、灯泡矩阵、磁翻板、字幕式、光 纤式等。可根据标志的功能要求、显示内 容、控制方式等进行选择。 推荐有条件的区域优先设置提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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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志标线优化
3 交通标线 一般规定
车道宽度标划
城市快速干道的路段上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5m-3.75m;城市主干道、城 市次干道、支路的路段上机动车道宽度一般为3.25m~3.5m; 平面交叉路口进口道受现有道路宽度限制时,每条机动车道宽度可采用2.8m~3.5m, 当大型车辆混入率小于15%时可取下限;特殊情况其宽度不应小于2.5m。 平面交叉路口出口道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m,但出口道只有一条车道时不应 小于3.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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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志标线优化
2 标志 禁令标志
减速让行的设置
停车让行标志(禁40)的设置条件: 10米(含)以下的支路与与其他道路相交,均应在支路入口部设置;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汽车进出频繁的沿街单位、宾馆、饭店、停车场等出入口; 其他需要停车让行的地方; 设置停车让行标志(禁40)时应配合设置停车让行标线。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一 引言
2 研究的必要性
满足“国际视野、宜居城市、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总体要求的需要 建设长株潭两型社会的需要 长沙市城市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 规范交通设施设计、施工、评审的需要
3 优化的原则
规范中需进一步细化的内容,给予明确的规定 规范中需修正的内容,给予更适合长沙本地需要的规定 本研究未优化的交通设施,以《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为准 体现“路权”概念,明确正确的路权分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3 交通标线 纵向标线
道路边缘线
城市快速路必须设置道路边缘线。在城市快速路上使用栅栏来作为道路边缘的,也 应同时标明道路边缘线。 在一般道路上,一般是使用路缘石表示道路边界,这时可不设置道路边缘线。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
二 标志标线优化
3 交通标线 纵向标线
拓宽交叉口进口道标线衔接
交通路权,是指道路使用者(人、车)在某个时刻对道路的某个路段或冲突点具有 不被其他交通使用者干扰的“优先通行的占用权”。 更重要的是应用到交通控制措施中,以正确的交通法规设置“路权”所属,来达到 消除或减少交通流之间的冲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改善交通流的畅通性和安全 性。 根据路权概念,交叉口拓宽车道线的连接必须遵循: 车道线必须连续不间断,确保”路权”的完整无空档。 车道标线是路段“路权控制”的唯一措施 车道应该保持等宽、平滑、连续对齐、明晰可见,使得车流在车道内自然形成鱼贯 线状。 车道的车道数需保持平衡性,尤其是交叉口进出口不可突变形成交通流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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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志标线优化
3 交通标线 纵向标线
车行道中心线的设置
遇下列情况,不宜设置车 行道中心线: 车行道路幅小于6m的道路; 一切车辆单向行驶的道路; 车道行驶方向可变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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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志标线优化
3 交通标线 纵向标线
禁止变换车道线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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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志标线优化
3 交通标线 纵向标线
拓宽交叉口进口道标线衔接
拓宽进口标线分为2部分:实线 段(禁止变换车道线)和虚线段。 实线段长度按表7选取;虚线段 长度为40米,条件不允许的路段 最小可设置30米。虚线段为实线 段的延长线,直行车道线必须连 续不间断,确保”路权”的完整 无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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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志标线优化
3 交通标线 一般规定
1 标线设计说明 标线设计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标线设计的依据、原则; b)标线材料技术要求及施工工序; c)标线数量汇总。 2 标线平面图设计 标线平面设计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线类型及内容; b)标线在道路横、纵平面中的设置位置、设置宽度; c)平面交叉路口、出入口、导流岛等复杂标线大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