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在加工承揽中的赔偿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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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在加工承揽中的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2009年1月,攀钢钛业公司、西安电炉公司签订《电炉系统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攀钢钛业公司将18万t/a钛渣二期工程——电炉系统工程发包给西安电炉公司。2010年7月,西安电炉公司将该工程中电炉烟道外部保温工程分包给泓菱公司,由泓菱公司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泓菱公司雇佣包括李某等农民工进场施工。2010年7月30日,李某在工作中,因保险带突然断裂从高处坠落受伤,被送往金江铁路医院救治,同日转入十九冶医院住院至9月25日,共住院58天。诊断为: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颞顶部脑挫裂伤、L4椎体爆裂骨折、L2、3、4右侧横突骨折、左额顶部头皮裂伤及左腕关节皮肤擦伤。十九冶医院于2010年7月30日对李某实施脾切除术及清创术。住院医疗费30276.09元、门诊费914元。2010年11月17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情为壹个柒级伤残、壹个玖级伤残。李某为赔偿事宜与上述单位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攀钢钛业公司、西安电炉公司、泓菱公司连带赔偿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54225.44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1、原告李某的医疗费9914元、
误工费7758.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护理费3400元、残疾赔偿金116793.6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140935.68元,由被告泓菱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扣除已垫付的15000元,被告泓菱公司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原告李某125935.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2、被告西安电炉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西安电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雇员损害从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泓菱公司没有从业资质,作为定作人的攀钢钛业公司是否需要因为选任不当,承担赔偿责任呢?这需要结合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泓菱公司有无资质与李某受伤致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李某所系的保险绳突然断裂。也就是说,泓菱公司有无资质并不必然导致施工人员受伤。事件的根本是李某从事高空危险作业,作为雇主的泓菱
公司安全防护措施不力而导致,悲剧的发生是泓菱公司在工程中对安全意识的漠视,而非一纸执照所能避免。即使泓菱公司具有执照、资质,而忽视安全施工,仍可能发生意外。所以本案中,定作人是否审查承揽人资质,并不构成司法解释中定作人选任的过失。
加工承揽合同有其特殊性,它是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进行生产,为定作方加工特定产品,向定作方收取相应价款的协议。承揽人的加工活动是独立于定作人而完成的,只要定作人在合同中没有选任过失行为,承揽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相对定作人,承揽人应是专业人员,需要加强安全意识的是承揽人,需要办理证照获取资质的也是承揽人,就是要把风险与承揽人的收益挂钩,让其明白“没有金刚钻,勿揽瓷器活”。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要求攀钢钛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赵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