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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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中的激励,是指有关部门通过对诚信产品的使用、对信用信息的披露,给守信者提供发展机遇,而不是给予什么物质奖励;惩戒是指有关部门通过对诚信产品的使用、对信用信息的披露,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失信者的发展机遇,而不是对失信者罚款、处分、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等。

行政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当查阅公共诚信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对具有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者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按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等良好信用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

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医院、学校、中介机构,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实施行政许可时,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条件下,在程序上予以优先办理,在实体上降低许可标准;同时实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具有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等提示信用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医院、学校、中介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关荣誉或者称号,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在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实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在法定范围内不予受理,或使用较高标准。拖欠债务、税款,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的企业不得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对具有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

的记录,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

执照的记录,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拒不支付工程款和工资,发生重大生产、交通、中毒、火灾等事故,被依法认定其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等警示信用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医院、学校、中介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关荣誉或者称号,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在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时予以限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在法定范围内不予受理或使用较高标准,同时实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裁措施。禁止有上述提示信用信息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对具有正在被执行刑罚,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等警示信用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被认定为对发生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禁止其参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注册新企业,或暂停执业资格,同时实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措施。有上述警示信用信息的人员,在法定时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事单位的领导职务,不得从事管理工作,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称。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在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应当查询公共诚信机构的数据库,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

市场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公共诚信机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受理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按照约定的服务方式利用诚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依据风险高低确定信贷服务价格。对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好、还贷能力强并且诚实守信等低风险企业,在信贷额度和利率上给予优惠待遇;

对管理较差、亏损严重、还债能力差,或拖欠货款、逃费债务、偷税骗税等高风险企业,给予信贷限制或提高利率。

保险经营机构在受理投保业务时,应当查询公共诚信机构记录的投保人的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好的投保人,在保费方面给予优惠;对信用状况不好的投保人,特别是对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医疗事故,逃废债务、偷逃骗税、偷盗抢劫等不良记录的投保人,应当提高投保人的保费标准。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受理理赔业务时,也应当查询公共诚信机构记录的理赔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了解理赔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可以使用诚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查询公共诚信机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

供由诚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商业诚信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公共诚信机构的数据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社会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扬善抑恶,把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转化成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的内生力量,实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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