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单位木制工艺品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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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检单位:X X 木制工艺品加工厂

二、检查时间:2011年10月15日

三、查体地点:

四、查体人数:32人

五、检查类别:在岗期间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木尘、噪声、甲醛

七、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木尘接害者增加: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肺功能;

噪声接害者增加:耳科检查、纯音听阈测试;

甲醛接害者增加:皮肤科常规检查、鼻及咽部常规检查、肺功能、胸

部X射线摄片。

八、职业健康监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卫生部23号令)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

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6.《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7. 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

GBZ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7-2008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九、职业健康检查目的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为在岗期间检查,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木制品厂制造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尘毒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且避免尘毒交叉污染。涂胶、晾漆等作业场所应隔离设置。

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集中清洗。作业人员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不应穿工作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厂家未提供)

十一、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木尘、噪声、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分别是:

1、木尘木尘是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植物性有机粉尘,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主要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长时间过量的粉尘接触可使大量的粉尘沉积于肺组织引起一系列病理反应,粉尘工作场所中应注意防护,正确佩戴相应型号的防尘口罩或面罩,减少对粉尘的吸入。

木尘接害人员目标疾病:尘肺病

职业禁忌证:(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2. 噪声噪声主要可引起听觉系统损伤,另外对循环系统、内分泌及免疫系统和神经系统也可造成影响,可表现以听力下降、耳鸣、神经衰弱综合征、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定及自主神经中枢调节功能障碍等。个人防护用品有防声耳罩、耳塞等。

噪声接害人员目标疾病:职业性噪声聋

职业禁忌证:(1)噪声易感者;

(2)中度以上的传导性耳聋;

(3)Ⅱ、Ⅲ期高血压;

(4)器质性心脏病。

3甲醛甲醛是一种刺激性气体,对眼、皮肤和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的接触性皮炎,另外甲醛还是一种致喘物,生产环境中吸入致喘物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喘息、哮鸣等为特点的气道狭窄性疾病。个人防护是目前防止对身体危害的重要手段,个人防护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在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

甲醛接害人员目标疾病:(1)职业性哮喘

(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职业禁忌证:(1)致喘物过敏和支气管哮喘;

(2)伴肺功能损害的心血管及呼吸系统疾病

十二、结果统计分析

本次职业健康查体人数为32人,其中:接触木尘28人;接触噪声18人;接触甲醛28人。

(一)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可疑职业禁忌证2人,建议到综合医院复查,明确诊断,便于进一步出具查体报告。(见附件1)

(二)需复查人数5人,其中:电测听2人检查结果经年龄修正后,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建议脱离噪声环境1周后,复查电测听。放射科检查中3人胸片提示有异常,建议到综合医院复查胸片,明确诊断,便于进一步出具查体报告。(见附件2)

(二)检查发现10人存在其他疾病或异常结果,不属于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建议到综合性医院复查或诊治。(见附表3)

(四)本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未见异常15人(见附表4)。

综上所述,木尘、噪声、甲醛为本企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噪声作业工人有2人听力异常,因厂方无职业环境检测报告,不能排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建议厂方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

粉尘作业人员,应继续加强作业环境治理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具的发放和佩戴的落实,严格规范操作,预防尘肺病的发生。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需复查的作业人员,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厂方及时组织复查。(见个体报告书)

录入人:主检医师:

报告人:手写签字报告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手写签字审核日期:年月日

签发人:(法人)手写签发日期:年月日

承检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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