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筹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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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众筹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文/刘一阳

众筹是大众筹资的简称,可以被界定为个人或者组织通过互联网发布其项目,以寻求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资金帮助。我国众筹行业刚刚兴起,相较于国外,其参与人数和融资规模仍然较小。但是,我国众筹发展势头迅猛,平台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作为互联网金融三大模式之一,众筹颠覆了传统投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者的门槛、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筹集资金难等问题。

众筹的特点及优势

国内外学者目前对众筹的分类比较统一,将众筹分为四类:捐赠类、奖励类、借贷类、股权类。

众筹项目需要三方参与,即发起人、支持者和平台。发起人是资金的需求方,其拥有创意,但是缺乏将创意转化为实际产品的资金。支持者是资金的提供方,其对发起人的项目感兴趣,愿意有偿或者无偿地向发起人提供资金。而平台则是中介机构,为发起人和支持者提供信息交流和资金交换上的便利。因此,众筹拥有与其他融资方式不同的特点:第一,众筹拥有一个平台,目前以互联网网站为主,这一平台能够连接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第二,买卖双方可以互动。对于众筹来讲,尤其是奖励类众筹,

其支持者可以直接参与或者服务到

研发中来,提供产品的使用体验,

为产品功能的完善出谋划策。第

三,由于支持者为众多的投资人,

这些投资者通过形成一个联盟共同

监督众筹项目的运行。

通过众筹方式筹资拥有股票交

易所、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和贸易

信贷等其他投资方式无法比拟的优

势。首先,平台的出现,可以让项

目发起人得到更多对该项目感兴趣

的潜在投资者的关注,而关注的人

越多,项目发起人就越有可能与有

最高出资意愿的投资人进行资金匹

配,而且这一匹配过程是在网上进

行,不受地域的影响。此外,发起

人也可以通过众筹项目筹资的成功

与否对市场需求有一个大致的判

断,及时作出产品计划的修正,减

少公司产品失败的风险。对于出资

人,可以减少出资人搜寻项目的成

本。而成功的筹资过程,不但是对

发起人项目的肯定,同时也在为市

场传递一种信号,证明相关的产品

或者服务质量是有保证的,这会吸

引更多观望这一产品的人群购买其

产品。其次,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

动,对于发起人来说,可以了解用

户对于产品功能的改进建议,对产

品进行改造升级,生产出更符合市

场需求的产品。同时可以积累大量

对产品感兴趣的潜在客户,使未来

的产品销售更具有针对性。而对于

支持者来讲,众筹过程为其提供了

与产品发起人的沟通机会,通过沟

通可以直接参与产品的设计过程,

使产品更加符合自身需求。第三,

支持者联盟的出现,为发起人间建

立了沟通的机会,对这些发起人来

讲更像是社交活动。

我国众筹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关于众筹的法律监管

体系尚不完善,行业仍处于“无门

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的状态。

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众筹很

容易陷入到“非法集资”的陷阱。由

于众筹平台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加之

很多众筹平台的管理办法都是从欧美

等信用环境良好的国家舶来的,我国

当期信用环境较差极易产生信用风险

问题,尤其存在较大跳票风险。延期

发货现象普遍,平均延期时间为2.4

个月,大型项目延期发货时间要长于

小型项目。

现有众筹平台对于支持者的保

护措施十分单薄,将风险基本转嫁

给了支持者。对于奖励类众筹,支

持者面临巨大的跳票风险。国内众

筹网的用户服务注册协议描述为:

如果众筹网上发布的项目成功,则

DOI:10.16079/ki.issn1671-6663.2014.21.013

74中国物流与采购 2014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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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 2014年第21期

(刘一阳:成都农商银行青羊支行)

东方联合会协助、监督项目发起人兑现对项目支持人的回报;如果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支持人因此产生纠纷,应双方协商解决,东方联合可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东方联合承担任何责任。点名时间的服务条款有如下表述:用户使用点名时间服务的风险由用户个人承担。点名时间对服务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适售性、特定目的的适用性及未侵害他人权利等的担保或保证。国内外众筹平台都没有在网页显著位置强调众筹的风险性,这容易让消费者将众筹与传统网上购物混淆,忽视其风险。

众筹方式相较于其他融资方式,其成本相对较低。相较于VC、PE,由于担心公司管理权被稀释而不需出售其公司股份;相对于银行借款,其支付的费用除部分网站要求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外无筹资成本。此外,众筹方式的一个隐性成本在于由于创意被在公共网站上披露,有可能被他人剽窃。因此,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在设计之初,其设计方式就存在一定缺陷,即借助众筹平台发布虚假项目,筹集资金挪作其他用途。

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发现,在众筹过程中会出现羊群效应,即当众筹项目刚刚开始的时候,其筹资速度较慢,而已完成筹资金额即将达到目标金额时,筹资速度较快。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支持者本身可能将已完成筹资额当做衡量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准。虽然众筹网站规定发起人自身不能充当支持者,但是发起人可以通过注册多个账号或者寻求他人帮助的方式形成众筹项目

的初始投资,造成项目受到热捧的假象。一个可能并不被业内人士看好的项目会被热捧,甚至是虚假项目也有可能会被普通支持者注资。这种盲从往往会陷入骗局或遭到失败,在我国众筹过程中时常发生。

促进众筹模式良好发展的政

策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健全规章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在法律上给众筹留下发展空间,即对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进行适度修改,确保众筹的合法性;在众筹与普通证券融资、非法集资等筹资方式等方面设定明确的边界;遵循发起人与众筹网站签订的协议,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管理和决策;建立低成本的众筹监管框架,考虑监管的成本以及监管给各种市场主体带来的成本。在监管方面,政府应适度监管,适当放松规制,尽量做到市场与监管一致。应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设定不同的监管模式。对融资者而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项目发起人的基本情况、项目总筹资金额上限、回报的具体形式,以及筹资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对投资人而言,明确准入条件、限制大型机构的介入、个人投资额上限以及投资人能否无偿大量转让所得股票或股份等问题。

创新众筹平台,规范平台发展。鼓励平台模式多样化,努力扩大平台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分解筹资金额,及时调整产品供给,提高产品质量。制定平台设立标准和监督权限,禁止平台直接参与项目的设立和运营,禁止自融平台的运作。解决信息不对称,建立信用审

核和调查的标准流程与惩罚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提供有关产品和发行人的信息,减少欺诈风险。在筛选上线项目时,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详细的项目规划,并监督防范可能出现的自买自卖行为。另外,平台还应主动与监管部门共同监督中间账户,保证资金安全。

引入保障金机制,降低筹资风险。通过保证金保护支持者的部分资金免收项目跳票的风险,如众筹网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所筹集的款项总额的30%作为保证金,在完成对项目投资人的承诺后,众筹网站将保证金还给发起人,如果发起人未兑现承诺,则众筹网有权支配该保障金用于兑现对支持者的回报承诺。点名时间除30%的保证金外,还要求在项目融资成功后首先支付5%的保证金,用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准时发货。这些保证金方式带来的效应和成功案例这的进一步研究和推广。

加强宣传引导,普及众筹知识。目前世界领先众筹平台基本集中在美国、英国和法国。全球通过众筹的筹资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我国众筹起步较晚,但众筹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正确分析众筹与传统融资模式和其他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异同点,认真对比各投资方式的收益和风险。进而引导广大投资者和全体民众正确对待众筹这一金融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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