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三个意识,全力支持人大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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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三个意识”
全力支持人大发挥职能作用
中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常委会
近年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牢固树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理念,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强化执政意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明确支持人大工作的总体要求。县委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县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从强化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大力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等方面,对全县党政各部门如何支持人大工作提出要求,并对人大工作如何围绕县委提出的“牧业强县、旅游大县、生态名县”建设发挥作用,提出了目标和任务。
完善领导机制。坚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制度,县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都邀请人
大常委会领导参加,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都要在充分听取和吸纳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实行“双重分工”工作制,要求县人大承担“生态名县”建设等任务,定期听取组织推进落实情况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全县生态建设等项工作顺利推进,2008年通过了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验收。
提供组织保障。坚持把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培养、提拔、培训、交流纳入全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断加大人大常委会机关与党委、政府之间干部交流的力度。几年来,从县委办、政府办选调2名干部任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选送8人到内蒙古通辽、中央民族大学培训,交流1名干部任县档案局局长,提拔1名干部任乡镇党委副书记,增强了人大工作活力。
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对人大常委会办公楼进行了改建装修,更新了办公设备。对人大常委会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提高了接待水平。将县、乡人大代表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为开展代表活动提供了保障。在县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人大常委会派人外出考察学习,促进了人大工作水平的提高。
——强化法治意识,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支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法律规定应由人
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及时向人大提出建议,通过政府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使县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全县人民的自觉行动。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批准了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泰康镇大排水工程、天湖宾馆旅游综合服务楼、德力戈尔工业园区道路等重大项目建设,县委都支持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决定,使县委主张和重大决策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付诸实践,有力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凡涉及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县委都要求“一府两院”主动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积极支持人大通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畜牧防疫、生态建设、城镇电网改造、农牧场改革等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各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2007年,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林肇路我县路段收费站存在超期收费和无证收费问题,县委支持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停止林肇路杜尔伯特至新站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决定》,县政府认真落实决定,下达了《改正通知书》,维护了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我县是全省唯一拥有民族立法权的县份,多年来县委十分重视和支持县人大常委会开
展民族立法工作。截至目前,我县共制定了1部综合性自治条例和11部单行条例。为切实发挥这些条例的法律效力,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例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先后修订了自治条例、林业资源管理条例等5部条例。在每部条例修改过程中,县委、政府领导都带队到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切实增强了条例的“含金量”。修改后的《自治条例》,仅“计划单列”条款,每年可为我县增加项目款4000多万元;“增值税增量80%返还和石油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全额留给自治县”这一条款的修改,当年就为县财政增收2400余万元。这一系列条例的出台,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制保障。
支持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在酝酿重要干部人选时,县委及时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对需要人大任命的干部,支持人大依法按程序办理。本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共任免干部83名,全部实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免职提请、供职报告、无记名投票表决、颁发任命证书制度,实现了“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为党负责和为人民负责的有机统一,营造了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强化创新意识,支持人大开创工作新局面
支持创新监督方式。支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工作测评暂行办法》,并在县十四
届人大四次、五次会议上对政府各部门进行了划票测评,代表共提出工作建议159条,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以正式文件形式转发至各单位,有效改进了政府部门工作。支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法职人员监督暂行办法》,从建立法职人员履职档案、实行错案追究、不良执法备案、季度履职写实等方面督促法职人员依法履职,并在常委会议上对全县法职人员进行了年度工作测评,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支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对上级垂直管理单位监督的暂行规定》,对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参照对政府序列局的监督方式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提出审议意见;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采取“三查(察)”、询问、质询、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工作监督。同时,将垂直管理单位纳入到年度工作测评范畴,并将测评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促进了上级垂直管理单位改进工作。
支持创新代表工作。通过县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对代表小组活动进行指导,每年都组织代表参加全县经济形势通报会,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议和组织的“三查(察)”活动,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支持县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中深入代表小组调研的工作制度,2008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深入到全县15个县人大代表小组,收集代表意见和建议100余条,其中县委对代表提出的优化发展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