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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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探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首先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截至20XX年,我国27年来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0余万人。①其中,自1997年至20XX年,14年来共判处未成年罪犯863320人,超过上述总数的70%.从每年的统计数据来看,1997年至20XX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XX年至20XX年则以每年同比下降约12%的幅度逐年递减。但是,总体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不容乐观。②。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络犯罪比例明显上升。
根据20XX年发布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动向的数据报告》,从有关方面的统计和抽样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暴力性日趋明显,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明显上升。近年来,犯抢劫、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罪犯约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50%左右。③。
另外,未成年人络犯罪不断增加。调查发现,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接触络不良信息有关。在受访的未成年犯中,“经常进吧”的占93%、“沉迷络”的占85%,而上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页、邀约犯罪”的达到92%.在犯罪类型上,近年来出现的利用计算机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络安全等智力化犯罪也不断增加。④。
(三)未成年人犯罪以侵占财产类案件为主。
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以盗窃、抢夺等侵占财产类案件为主。⑤从具体罪名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罪名。各省的普遍情况是,抢劫、盗窃轮流排在未成年人各类犯罪的第一和第二位,排在第三位的一般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强奸。⑥与此同时,一人犯数罪现象日趋增多,多种类型犯罪混合交织在同一罪犯身上。如未成年人在实施侵犯财产罪时兼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行为,在进行人身伤害时兼有对财产的侵犯。⑦。
(四)经矫治的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较低。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因一时冲动而导致激情犯罪。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模糊,出现无因犯罪现象。许多犯罪是临时起意,动机不明,盲目为之。⑧另外,大多数案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受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非常大,不完整的家庭环境、与不正常的社会群体交往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⑨。
对未成年被告人,各级法院实行了各种特殊的审判方式。自1984年创设少年审判机构开始,截至20XX年我国共设立了2200多个少年法庭,70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27年来,人民法院形成了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心理干预、社会调查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机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目前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实践表明,经少年法庭教育矫治的未成年罪犯,大多数都能悔罪服判,重返社会后多数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考入大学及各类职业学校,成为社会有用之才。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间,我国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至2%之间。⑩。
二、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意义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做法是国外刑事司法的成功经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
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较强。如果能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有效的教育、感化,使其真诚悔过,将有助于其重返社会;反之,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如果将其关押在监狱中,则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不但难以实现预防与矫治的目的,反而可能给社会带来更严重的危害。因此,为了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一方面,在处罚的方式上要更加强
调社会改造,注重教育和引导,对其进行心理矫正,让其能更健康地成长;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处理方式上要避免传统审判方式的弊端,注重运用刑事和解的方式,通过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面对面的交流,使未成年犯罪人体会到自己给别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真诚悔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和解协议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有利于其顺利重返社会。
(二)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根据传统的刑事审判方式,在公诉案件中,尽管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诉讼地位,但其并不享有独立的控诉资格。被害人的意愿得不到完全的尊重,有时甚至会被遗忘。要想加害人赔偿损失,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民事赔偿的情况作
为酌定从宽情节,在刑罚考量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再加上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几乎没有赔偿能力,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的损失很难获得赔偿。如果单纯地对罪犯进行惩罚而不能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补偿,非但不能有效解决纠纷,反而会加剧双方的冲突,难以缓和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促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积极进行赔偿,能够有效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由于其意愿能得到尊重,在协商过程中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心理上也易于得到安慰。
(三)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重重”指对特定的严重犯罪和犯罪人在立法、司法、行刑上从重、从严打击,“轻轻”体现为对轻微犯罪在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刑事执行上的非监禁化。刑事和解正是对“轻轻”政策的具体落实。20XX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它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显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落实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根据前文的数据可知,从1997年到20XX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80余万人。论文格式一旦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这些未成年犯罪人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将遭受各方面的压力,难以再融入正常的社会关系当中。即使其主观上想重新做人,但由于有犯罪前科,客观上也会到处受歧视,从而会产生对社会的怨恨和报复心理,这无论对社会还是对未成年人都是有害无益的。作为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可以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的满意度较高,既有利于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现状
(一)新刑事诉讼法未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进行区分。
20XX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之外,还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第277条至第279条)。但是其并没有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进行专门规定。可以说,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在制度层面的具体规定是依附于普通刑事和解的。考虑到未成年人本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