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海船舶[2011]669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11)669号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中国船级社:
为丰富船旗国监督管理手段,维护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安保和防污染状况总体稳定,我局制定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船旗国监督管理手段,维护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安保和防污染状况总体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驶往下一港为境外港口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航运公司以及为船舶签发法定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条开航前检查依适用船舶自愿申请,由海事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派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于船舶离港前共同实施。

开航前检查的依据是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船舶驶往境外港口所属国家或地区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船舶开航前检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开航前检查工作。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相应制度,开展自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派员共同参加船舶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指导、督促船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落实有关缺陷的整改措施。

第七条船舶需要进行开航前检查的,可由航运公司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及时通报船舶动态,并为开航前检查活动提供工作便
利。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参与船舶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对开航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船舶应当提前做好开航前检查准备工作,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开航前检查期间,船舶应积极配合联合工作组的检查工作,应要求操作有关设备、设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演习。

第十条海事主管机关负责开航前检查信息发布,组织并协调船舶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具体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章开航前检查实施
第十一条船舶拟申请开航前检查的,由航运公司、船舶或代理在预计开航的3天前向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开航前检查,航程不足3天的,可在船舶离开上一港口后立即申请。

第十二条船舶申请开航前检查之前,宜先行开展船舶自查工作,纠正自查缺陷后再行申请开航前检查。

第十三条船舶在申请开航前检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航前检查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和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三)船舶开航前检查自查报告或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海事主管机关收到船方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应协调航运公司和船舶检验机构组成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制定开航前检查方案。

第十五条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指定一名船舶安全检查员为联合工作组组长,组长应持有相应资质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书。

为保证开航前检查质量,联合工作组成员应考虑不同的专业背景与检查特长。

船舶检验机构参与联合工作组的人员须是取得验船师资质的验船师,且从事船舶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

第十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参照《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执业安全行为标准》。

第十七条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与船
方提供的自检报告出入较大,可中止检查,要求船舶进一步自查并纠正有关缺陷。

缺陷纠正后,船舶可再次申请开航前检查。

第十八条对开航前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船舶应按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开具的处理意见予以纠正,航运公司及船舶检验机构应予配合并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开航前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且船舶不能按联合工作组开具的处理意见予以纠正的,联合工作组组长应提请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以确保有关缺陷予以纠正:
(一)严重危及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可能导致船舶在接受港口国检查时被滞留的缺陷;
(二)明显违反驶往境外港口所属国家或地区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或对我国船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

第二十条通过开航前检查的船舶在接受首次港口国监督检查后,无论滞留与否,应及时将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及缺陷整改情况通报实施开检的联合工作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航运公司”同《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中“公司”的定义,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ISM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申请表
船名船种
IMO编号总吨/主机功率/
航运公司
预计到达时

预计离港时间
泊位下一抵达港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兹有轮,计划将于年月日从驶往 (国家) (港口) ,已经完成开航前检查自查并缺陷全部纠正,需申请开航前检查,请予以安排。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附送材料□船舶开航前检查自查报告
□最近1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最近1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受理意见□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需补交材料:
受理人:
日期:
审核意见□同意开展开航前检查。

□不同意开展开航前检查。

具体原因:
审核人:
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