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协调与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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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协调供应链协调与契约与契约
————使供应链成员靠得更近使供应链成员靠得更近
供应链是由多个不同利益的主体构成的合作型系统,供应链成员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往往与系统整体目标产生冲突。

因此,就需要通过供应链协调,来促进供应链中的每个成员能够采用最有效的目标优化的方法,与其他成员一起为达成供应链企业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通过成员企业间更加密切的合作,提高供应链的整体效益。

国内外对于供应链协调的研究颇丰,主要是从两个角度进行的,一个是供应链协调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供应链协调模式和供应链的协调层次等;另一个是供应链协调的模型研究,主要有供应链协调机制或协调契约研究等。

本报告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介绍了供应链协调层次和常见的契约形式,并简要分析了契约的局限性,指出几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 供应链协调层次
Bhatnagar 等将供应链协调分为两个层次:一般协调(General Coor-dination)和多工厂协调(Multi-Plant Coordination)。

其中,一般协调问题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三个方面:供应—生产活动协调、生产—分销活动协调、库存—分销活动协调。

多工厂协调主要是研究生产计划和生产、库存数量方面的问题。

Thomas 等把供应链协调分为三个方面:买—卖协调(Buyer-Vendor Coordination)、生产—分销协调(Production-Distribution Coordina-tion)、库存—分销协调(Inventory-Distribution Coordi-nation)。

马士华认为供应链协调有两种划分方法;根据协调的职能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同职能活动之间的协调与集成,如生产—供应协调、生产—销售协调、库存—销售协调等协调关系;另一类是根据同一职能不同层次活动的协调,如多个工厂之间的生产协调。

根据协调的内容划分,供应链的协调可划分为信息协调和非信息协调。

陈剑等也将供应链中的协调分为两个层次:企业内的协调和合作伙伴间的协调。

企业内部的协调是指供应商、制造商和销售商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各项活动的协调,包括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协调;合作伙伴间的协调是指供应商、制造商和销售商之间的相互协调,供应商、制造商和销售商之间的有效协调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从而提高供应链整体绩效。

商品除了将供应链协调分为企业内的协调和合作伙伴间的协调外,还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将供应链协调分为垂直协调(Vertical Coordination)和水平协调(Horizontal Coordination)。

垂直协调是指贯穿于整个产品生命过程的相关企业之间的协调,
也就是说从原材料的采购到产品的生产、销售
直到最终顾客的相关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之间的协调;而水平协调是指供应链中处于同一地位的各个企业之间的协调,例如在各个零售商之间的协调。

2. 供应链协调机制供应链协调机制——————契约契约
由于供应链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并且为了实现供应链整体绩效,需要合作方之间能就各自的战略、技能、管理流程和创新等进行充分的协调,从而达到多方能力之间的一种均衡,并能发挥出大于单个企业绩效的整合效应。

一旦相互之间无法形成这种状态或以后难以再达到这种状态,必然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

供应链协调机制正是基于供应链成员之间这种利益矛盾的现实提出的,它决定着成员企业的协作效率,是供应链管理的重要内容。

供应链契约是供应链协调机制实施的具体形式有效的供应链契约有两个主要的作用:一是可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降低库存水平、增强信息共享水平改善节点企业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产生更大竞争优势,实现供应链绩效最优。

二是可实现风险共担。

供应链中的不确定性包括市场需求、提前期、销售价格质量、核心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及研发投入等。

契约是双方共担由各种不确定性带来风险的重要手段。

常见的供应链契约有:数量折扣契约(Quantity-discount Contract)、弹性数量契约(Flexibility-quantityContract)、期权弹性数量契约(Flexibility-quantityContractwith Options)、价格折扣契约(Price-discountsharing Contract)、线性定价契约(WholesalePrice-onlyContract)、回购契约(Return Contract or Buy-backContract)、收益共享契约(Revenue-sharing Contract)、利润共享契约(Profit-sharing Contract)、备货契约(Backup Agreement)、返利契约(Sales-Rebates Con-tract)、削价契约(Markdown contract or Price Protec-tion Contract)等,下面分别进行概括说明:
(1)数量折扣契约有很多形式。

合同规定,供应商依据经销商在期初的订购量大小给予不同的价格折扣。

原则是订购量越大,价格越低。

关于数量折扣的研究很多,Monahan(1984)以供应商的视角研究了最优折扣定价问题,为供应链协调管理的研究开创了一片新天地。

(2)弹性数量契约规定订货的最大变动比率(AMaximum Percentage Revision),供应商有义务满足契约规定的最高上限供应量,同时规定经销商最小购买量(遏制经销商高估需求导致供应商生产过多)。

(3)期权弹性数量契约指经销商承诺在未来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而且它还向供应商购买一个期权,这种期权允许经销商在未来按规定价格购买产品。

通过期权经销商获得了调整未来订单的权利。

(4)价格折扣契约指批发价与经销商零售价有关,批发价是零售价的函数。

当函数为线性时称为线性价格折扣契约;当函数为非线性时称为非线性价格折扣契
约。

(5)线性定价契约指供应商以相同的批发价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供应商的利润为经销商订购量的正线性函数。

因此,供应商获得确定性利润,市场需求不确定风险全部转嫁给经销商。

线性定价契约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但该契约不能实现供应链协调,由于执行难度小、实施成本低、供应商获得无风险利润而受到供应商的青睐。

(6)回购契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规定销售期初经销商以批发价w从供应商处订购产品,销售期末经销商以价格b把期末积压的产品退还给供应商;另一种规定销售期末经销商最大退货占其订货量的比例。

回购契约在实际应用时不一定“真正退货”,有时给予经销商相应补偿即可。

(7)收益共享契约规定期初经销商以批发价(一般低于供应商生产成本)从供应商处订购产品。

经销商将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期末返还给供应商。

(8)利润共享契约是线性定价契约和回购契约的组合,其中批发价和期末退货价分别为w=k(r-c m-c r)+c m (0≤k≤1), b=kr, r、c m、c r分别表示零售价、供应商单位成本、经销商单位成本。

利润共享契约有三个明显的特征:①契约参数不依赖于需求分布函数的形式。

②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利润线性相关。

③相对易于实施,管理成本较小。

(9)备货契约指供应商允许经销商销售期初只购买其订购量的一定比例,余下部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如果市场需求旺盛,经销商可以按原定价格购买余下部分,否则经销商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补偿,实际上是一种期权。

(10)返利契约指供应商根据最终销量给予经销商一定的转移支付。

返利契约有两种常见的形式:一种为线性返利契约,即供应商依据最终销量给予经销商一定比例的返利。

另一种为增量返利契约,指当经销商最终销量超过一定数量时,供应商依据增量部分给予经销商一定比例的返点。

(11)削价契约又称为价格保护契约。

其主要目的是避免经销商把过时的产品退还给供应商,而以一定价格削减来激励经销商,让经销商继续保留并销售那些过时产品。

3.供应链协调契约的局限性
利用供应链契约使供应链协调是理想的情况,在现实中实施供应链协调契约受到以下局限。

(1)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有时难于找到供应链协调契约。

如Corbett[4]提出了一个购买商向一个供应商购买化学溶剂的问题。

作者提出了一个“节约成本分享”契约,使供应链绩效得到改善,作者指出现有契约无法使供应链系统达到协调。

(2)供应链协调的契约文献中通常假定信息对称,对信息不对称研究的不多。

但事实上组成供应链的各方信息不对称(如成本、需求、资金投入、生产能力等)广泛存在,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无论信息甄别模型还是信号传递模型,信息占优的一方都可以获得额外的信息租金,而使供应链难以达到集中决策的供应链的绩效。

(3)现实中供应链契约的执行成本必须考虑。

如在Blockbuster录象带租赁公司与它的供应商签订收入分享契约的案例中,支付给第三方Rentrak公司的监督费用不低于录象带租赁收入的10%。

因此契约监督的成本不可忽略。

由于自私和基于执行成本的考虑,契约的制订者(供应商)实际上关心的是所选择的契约下自己的利润,即契约的效率与供应商的利润份额之积最大。

Cachon指出当边际收入曲线形状越凹,或有多个经销商竞争下,若是管理多个经销商的成本“规模经济”不明显时,供应商可能更偏爱于批发价契约而不是使供应链协调的契约。

(4)当必须设计较复杂的契约才能使供应链协调时,由于契约的接受方私有信息和有限理性的影响可能难于预测契约的接受方是否按“正确”的策略行动,尤其是在契约的接受方偏离“正确”的行动对它利益的影响远小于对契约制订方的影响时。

4.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基于以上分析,研究协调供应链的契约与简单契约的比较,以及供应链非协调契约的效率是未来的一个研究方向。

如Corbett[4]比较了批发价契约、双方线性契约、双方非线性契约,经销商成本信息对称和不对称共六种情况下生产商、经销商及供应链的利润变化、信息的价值和不同契约的价值。

(2)当前研究的供应链契约结构特征主要还是集中在单周期、单供应商和零售商的情况,然而在实践中,供应链的结构要复杂得多,因此需要将供应链契约的研究扩展到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是多对一、一对多的情况,甚至是多周期、多产品种类、多层次的供应链网络结构。

(3)现实中契约的接受方可能在多个不同的供应链上接受多个契约。

多个供应链契约对供应链契约接受方行为的影响有待研究。

如当供应商给经销商提供收入共享契约,而经销商同时销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的替代品时,经销商可能更尽力去推销提供给它批发价的供应商的商品;当经销商销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的互补品时,经销商倾向于将代理的供应商的商品打折,以带动互补品的销售,而给提供收入共享契约的供应商带来损
害。

(4)目前供应链契约的实证研究还相对缺乏,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各样供应链契约仍缺乏研究和解释。

未来加强供应链契约的实证研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供应链契约的理论,对于供应链契约来说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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